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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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审核范围。

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严禁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县司法局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单,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2.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事项。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3.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除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意见等。

除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5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种的公文全部纳入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乡镇、部门(单位)起草及部门(单位)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县司法局会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乡镇、本部门(单位)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三)严把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关于审核职责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书面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审核机构可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协商审核机构处理。

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备,工作有迹可循。

(四)规范审核流程。

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以及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专家论证评估、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经有关领导签批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严格审核要求。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能力建设。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明确相关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开展多形式业务学习,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指导监督。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考评指标体系和督查内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初审及办文运转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乡镇、部门(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乡镇、部门(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提请***县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法制审核机构应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除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5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种的公文全部纳入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

第四条  报请县人民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相关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及借鉴外地作法的有关材料;

(四)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专家论证、评估和公平性审查报告;

(六)起草单位法律顾问论证意见或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七)起草单位集体讨论意见;

(八)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条件成熟,具有实质内容,文件主要内容与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送材料完备。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确有制定必要的,应报送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转送时应将第四条所述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等一并转县司法局;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如通过OA公文系统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初审、签批后转县司法局审核。

第七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日。

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八条  对转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司法局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草拟过程缺少必要程序,如需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廉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而未组织实施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相应程序和材料后再报送审核;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或者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送审核;

(三)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未组织协商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协商后再报送审核。

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补正程序或退回修改、协商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九条  对行政观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县司法局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县司法局可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县司法局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相应修改;起草单位认为不应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

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定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在制定程序、法制审核等方面,参照本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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