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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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年,全区建成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医养结合机构养老为辅”的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建设3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个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20个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1个老年专业医疗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保障服务

1. 服务对象。

社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重点是城市“三无”低保户、失独、失能及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困难老人。

2. 服务内容。

⑴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餐、助浴和家政服务。

⑵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的 “健康卫生小屋”(或开设护理站),负责为老年人提供血压、血糖、体重等必要的健康信息监测、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经居家养老中心检测,结果有异常的老年人纳入慢性病管理,由家庭医生定期上门随访,并且每年提供一次中医健康管理服务(中医体质辨识、中医保健指导等),经多次随访指导用药后结果仍异常的,家庭医生负责联系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个性化有偿服务包,由居民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⑶鼓励医疗机构为低收入老人、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的困难老人提供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

⑷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目标,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功能建设,以老年人、慢性病人的延续性治疗、康复护理治疗为重点,增设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床位,实现优质康复和护理服务下沉。

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上门提供的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护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1. 服务对象。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五保老人、优抚对象。

2. 服务内容。

为入住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常见病诊治、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3. 保障措施。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机构发展护理型床位,面向社会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保健、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1. 服务对象。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五保老人、优抚对象。

2. 服务内容。

为入住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常见病诊治、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3. 保障措施。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对口援建、合作共建、建立医养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⑴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或开设卫生服务点(护理站),开展多形式医养结合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⑵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医疗机构可以技术、人才、管理等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也可通过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治未病和养生保健等服务,畅通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服务渠道,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协同发展。

(四)加强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1. 服务对象。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老年人,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

2. 服务内容。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常见病和慢性病诊治、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3. 保障措施。

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⑴支持蔡集镇医院创建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

⑵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从五保供养机构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

⑶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三、政策支持

(一)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通过申请省级资金对自建产权用房举办并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且运营满1年时,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为5年以上的医养结合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非营利性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按失能、半失能、自理标准,通过申请市级资金由财政给予每月每人补助50元、40元、3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做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凡新建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当地政府在建设规划时,应安排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米,现有居民居住区未安排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的,当地政府和村居委会应予以协调解决。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拔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纳入国家、省级示范试点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培训,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

依托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等市内外高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咨询、心理干预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安排康复护理人员参加务实进修培训,将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中医专业内容纳入基层卫生岗位练兵训练课程,加强医护人员康复护理能力培养。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院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四)依托信息技术创新医养结合服务。

大力推广智慧社区建设,通过可穿戴设备、视频诊断等手段,借助“互联网+”、云技术和物联网技术,以信息化、智能化服务为支撑,为老年人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

利用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医养结合服务数据和医疗、公共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利用医养结合医疗服务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畅通、可及的医疗信息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1. 发改局:

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要切实做好获批医养结合项目的土地供应。

3. 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制定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

4. 人社局:

要落实省、市医养结合才培养引进等政策措施。

5. 医疗保障局:

要制定出台有利于医养结合的医保政策。

6. 财政局:

要加大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良性发展。

7. 消防救援大队:

要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扶持,依法依规做好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 市场监管局:

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餐饮服务和医疗药品的监督管理。

9. 生态环境局:

要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二)强化督导考核。

要切实加强对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考核,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护理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

要将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以严格的考核督导推动医养结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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