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燃气末端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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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燃气末端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经营、使用者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燃气末端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工商业燃气用户、餐饮业燃气用户、居民用户。

三、检查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

1. 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一户一档”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2. 规范瓶装液化气配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配送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健全气瓶全过程可溯源监管机制,完善气瓶流转扫码登记制度,实行对配送人员和用户“最后一公里”的严格管控,确保每一只液化气气瓶配送环节全程可追溯,完善气瓶扫码流转追溯链条。

配送人员做好随瓶安检,做到配送一次检查一次。

(二)工商业燃气用户

工商业燃气用户应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气设备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双气源,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用气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报警切断装置。

不得私自接装、改装燃气设备,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通风并有人照看。

制定有针对性的燃气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发现软管或接头老化松动要立即更换。

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三)餐饮业燃气用户

餐饮业燃气用户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并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具备接入管道天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燃气;不得使用气、液两相双头阀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

使用50Kg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独立气瓶间,并符合相关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燃气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四)居民用户

1. 燃气居民用户应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不能放在卧室内,不能在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内就寝;严禁液化石油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

2. 不得用明火或用热水加热钢瓶;不得自行拆装燃气器具;严禁私自倾倒钢瓶内的残液和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气瓶与灶具应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或设置隔热层,并经常检查阀门、连接胶管密封性能,及时更换软管,防止燃气泄漏。

3. 安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不得与起居室连通,家用燃气热水器应使用经国家检测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在卫生间或卧室内,使用过程中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燃气泄漏。

四、组织机构

成立县燃气末端用户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浩同志任组长,住建局、市监局、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住建局、市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任组员,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燃气管理服务中心,姚海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导检查。

从县住建局、商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抽调一名人员成立专班(抽调人员脱离原岗位工作),组成专项督导检查组,督导全县燃气末端用户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点发现和解决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居民用户)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用户(使用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

五、相关要求

(一) 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体检,明确入户安检要点,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即告知用气人整改,督促、指导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用户终止供气合同,停止气源供应,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体检全覆盖。

坚持燃气安全工作常态化持续推进,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气常识,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培训,提高燃气从业人员和燃气使用人员应急处置技能,增强燃气终端事故初发阶段应急救援力量。

燃气用户要严格落实燃气使用人是燃气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坚持燃气安全工作常态化持续推进,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园区)、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落实“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基层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和分级分类推送程序,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用户、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险情。

要强化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将燃气应急知识纳入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紧急状况下现场人员疏散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到位。

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其网站、新闻客户端,高频次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宣传报道和宣传提示,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在公共场所通过海报、标语、滚动字幕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

(三)督导检查组要深入一线、深入基层,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强化对城镇燃气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明查暗访,督促企业和燃气用户落实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加大对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企业和用户的处罚力度,从严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供气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供气企业停止供气,同时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令整改和限制使用。

请住建局、商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于11月5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附件1)报送至县燃气管理服务中心(地址:

县住建局南楼616办公室),联系人:

附件2

液化石油气燃气用户安全责任告知书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不能放在卧室内,不能在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内就寝;严禁液化石油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

2. 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液化气气体浓度报警切断装置;应在用气场所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Kg(折合50Kg2瓶或15Kg7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并按规定设置带有燃气泄漏切断装置。

3. 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或用热水加热;不得摔砸钢瓶,不得自行拆装燃气器具;严禁私自倾倒钢瓶内的残液和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气瓶与灶具应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或设置隔热层,并经常检查阀门、连接胶管密封性能,防止燃气泄漏。

4. 必须使用液化气专用软管,软管两端必领用夹头夹紧,燃气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可用肥皂水检查设备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测;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通风并有人照看。

使用后、睡觉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5. 餐饮服务场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并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具备接入管道天燃气的餐饮场所,应将液化石油气改为天燃气;不得使用气、液两相双头阀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

6. 餐饮服务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同时要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7. 餐饮服务场所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燃气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8. 瓶装气用户要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隐患。

9. 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时,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3

天然气燃气用户安全责任告知书

1.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2. 燃气灶具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 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低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煤气软管》HG2486和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

4.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5. 不要私自接装、改装燃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接头,发现软管老化松动要立即更换。

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通风并有人照看。

使用后、睡觉前、外出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6. 商业用气设备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品德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7.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用气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报警切断装置。

8. 家用燃气热水器应使用经国家检测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在卫生间或卧室内,使用过程中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燃气泄漏。

9. 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时,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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