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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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精神,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城区加快布局、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建设、场镇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按照国家标准和市上要求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配置标准和建设目标。

积极落实《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02A年)》,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各镇街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A年,在城区内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除上述场所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到202A年,城区内累计建成不少于3座公共充换电站;国省道沿线重点镇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重点旅游景区各建成1座公共充换电站;凡具备土地供应及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二、分类管理

按照专用和公用两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为私人住户提供服务(房主自有车库或车位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法人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已建成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

充电服务企业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有法人主体的公共设施,由法人单位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

鼓励法人单位通过配建一定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对新规划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公共充换电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三、完善服务体系

(一)加强运营服务管理。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到我区组建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

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作为收入主要来源,鼓励企业建立充电服务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拓展相关增值服务。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

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技术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和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在国市未专台出台消防技术规范前,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1-2014)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构建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区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为居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四)加强规划建设运营。

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

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

四、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

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的先决条件,有利于节能减排,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内在要求。

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见附件),明确工作专班,切实抓好落实,并做好各规划、方案的衔接补充,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简化审批手续。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国家财政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

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四)完善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A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与家庭用电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且不纳入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计算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市场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电网企业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

由电力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新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

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区国土房管局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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