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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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区财政局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发卡机构名单并对外公布。

预算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预算单位确认,公务卡代理银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单位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银行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开除公职和离职、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10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提高或降低信用额度。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设计制定),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2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作为向指定公务卡还款的依据。

预算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实行网上银行模式的,可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确保信息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三)报销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支付令或支票,提交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或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向发卡行划转资金。

(四)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数据,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划转到指定的公务卡。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

2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转资金,发卡行须及时向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职工借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将借款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出借现金。

对已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支付,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应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拟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制定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的准入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代理银行名单并对外公布。

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系统,做好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督促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

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发卡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维护公务卡管理相关信息。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督促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五)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六)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七)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二)加强对各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按照区财政局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卡公务消费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不低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要求,为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业务和服务。

(六)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积极扩大POS机具受理规模和布设范围,指导银行卡受理商户规范POS机具使用,为公务卡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制定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将预算单位和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

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本人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在职职工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单位财务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发放公务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卡行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如发生多次逾期等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有关机构应当确保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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