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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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组通字〔202***〕2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民基〔202***〕11号)、《中共***市***区委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屯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镇、街道(不含新潭镇)范围内所有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我区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并与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委会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完成街道(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1.选优配强“两委”成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选任标准,拓宽选任渠道,按照党性强、能力强、创新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要求,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班子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选举当选,以及被上级党组织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专职工作人员,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
3.社区居委会成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工作人员,与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外,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数内由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自行招聘(涉及特殊岗位的技术工种由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与区相关部门共同招考),招聘方案报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录用人员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并与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社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
(四)一般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六)***城镇常住户口;
(七)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优先招聘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或退役军人。
第七条 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体检、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
(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对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招录,除具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当依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规模实行员额控制和实名制管理。
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根据社区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按照每300—400户居民配备1人标准核定总量报区政府研定。
第九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人口分布,核定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数分别为:
阜上、杨梅山、黎阳街、老街、珠塘、五福街、社屋前、草市、龙山9个社区各8人,上新、荷花池、水心亭、前园、跃进路、徽山路、柏树街、戴震路、湖边、柏山10个社区各9人,稽灵山社区10人,含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岗(以上工作人员不包括大学生特岗和物管专员)。
对今后区委区政府安排的社区常态化重要工作,需要新增岗位的另行确定;对因城市社区划分调整,需对有关社区进行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数调整的另行核定。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一)薪酬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根据本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情况进行联动调整,建立合理稳定的薪酬增长机制,“总体薪酬不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比照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职员工资待遇落实”。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构成。
1.基本工资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者月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组成。
基础工资1300元、岗位工资600元。
2.绩效工资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其中200元按月发放,100元按年度考核结果据实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3.奖励性津贴标准
职务补贴:
社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500元;副职每人每月300元;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每人每月100元。
职称津贴:
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的,按照每月分别400元、300元和200元标准发放。
服务年限补贴:
社区专职工作者根据在城市社区工作的实际连续年限累计计算(含安置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区编外聘用连续服务年限),享受服务年限补贴。
社区专职工作者每满一周年每月增加20元的标准发放。
(月发放服务年限补贴=20元×连续累计年限)
目标管理考核、文明创建、双拥等一次性奖励项目,按在编人员最低标准的50%发放(具体发放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险
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需缴纳费用由街道(镇)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三)其他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体检及国家规定的假期等福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聘用关系自动终止。
以上确定落实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街道所属社区由区财政局按核定人数的具体情况给予支付,镇所属城市社区由各镇参照执行;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聘用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实行三年一签。
对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式聘用手续。
在聘期内,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和使用。
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后,在社区工作需任满聘期,未满聘期因个人原因确需辞职的,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考核、文明创建、双拥等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二)完善岗位管理。
实行“全科社工”制度,实现社区专职工作者“一人多岗、一专多能”。
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AB岗、节假日轮休、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
普遍建立社区综合服务接待岗,健全社区为民服务大厅“一窗综合受理、后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定期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服务群众的能力,最大程度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三)严格年度考评。
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成员及街道(镇)工作机构代表组成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本街道(镇)社区专职工作者总数的15%。
考核优秀的可由街道(镇)给予适当奖励。
考核结果与社区专职工作者调整岗位、绩效工资、奖金、评先评优、续聘解聘挂钩。
第十二条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必须参加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纳入干部培训体系,每年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
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和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提高社区工作专业水平。
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现有社区专职工作者中40周岁以下人员和新录用人员均须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要占社区专职工作者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 拓宽职业发展渠道。
畅通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道,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面向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社区“两委”干部,比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继续在社区工作。
优秀城市社区党委书记比照街道(镇)副职享受相应待遇。
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政治待遇,积极推荐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依法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五条 建立续聘解聘机制
(一)续聘
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期满经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解聘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且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是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出现国家及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退出情形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健全人事档案管理。
街道办事处(相关镇政府)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着力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事档案日常归集工作。
档案内容包括:
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奖惩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