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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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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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docx

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的决策部署,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我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达到考核要求。

全区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

逐步建立推动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注重源头防控,深化污染治理

1.推进入海污染源排口排查整治工作。

坚持陆海统筹,重点围绕入海污染源排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四大任务,找准问题,精准治污,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全面开展入海污染源排口整治,确保水质达标。

到2025年,实现排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零增长。

推动海上监测与陆上巡查、执法联动,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达标信息。

到2025年,基本形成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完善的入海排污监管体系。

全区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控实现全覆盖并稳定达标。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滨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新建入海排污口。

(牵头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

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资规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2.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船舶,推动沿海船舶加装船载污染物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

(牵头单位:

鄞奉海事处;配合单位:

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环保、舒适、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严禁新建不达标运输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牵头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

鄞奉海事处;配合单位:

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长期坚持)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废弃物转运畅通。

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牵头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鄞奉海事处、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4年10月底前)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渔港油污、垃圾回收体系。

强化渔业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清理和处置。

(牵头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3.推进海洋渔业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

实施区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对禁养区内养殖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限养区内养殖行为。

逐步减少滩涂围栏养殖和传统网箱养殖,鼓励适养海域发展“蓝色碳汇”——贝藻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

持续推进渔业健康养殖,渔业健康养殖比例到70%以上,实现行业规范管理和产业转型发展。

(牵头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

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二)实施氮磷减排,改善近岸海域水质

1.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的清洁排放改造,深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

力争全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力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保持在85%以上。

科学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改造。

加强进出水监管,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

持续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管网收集效率。

(牵头单位:

区水利局;配合单位:

区住建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开展“污水零直排”提质攻坚行动,巩固剿灭劣Ⅴ类水质断面和消除黑臭水体成果,全面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全面压实河(湖)长制,确保水环境长治久清。

(牵头单位:

区“五水共治”办;配合单位:

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2.强化工业源污染物源头治理。

持续推进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水产品加工、棉及化纤印染精加工、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着力提升涉海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氮肥、磷肥、磷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等排放特征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行业企业,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加快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近岸海域“三线一单”管控。

落实强制性标准,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3.加强农业面源治理。

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定额制度,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力争2025年全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3%以上;支持配方肥等高效肥料替代传统化肥,推广精准施肥、高效施肥及化肥有机替代,力争2025年全区年推广应用配方肥及按方施肥0.6万吨以上。

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自2023年起,力争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

(牵头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

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4.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

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继续完善总氮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以2023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浓度只降不升。

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

对主要入海河流大嵩江持续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继续开展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切实抓好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总量减排。

(牵头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

区水利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三)实施修复扩容,恢复海洋生态

1.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

坚持生态优先,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

依法依规对存量围填海区域开展生态评估。

着力完善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选划重点海湾河口及其他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纳入红线管理。

(牵头单位:

区资规分局;配合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2.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

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行动,统筹协调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强化滨海湿地保护。

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

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岛屿的净化功能。

(牵头单位:

区资规分局;配合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实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营造更多更好更优的生态、宜居和绿色滨水发展空间,创建美丽(幸福)河湖2条(个)。

(牵头单位:

区水利局;配合单位:

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3.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深入实施区渔场修复振兴行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大减船转产资金投入力度,到2024年底前,力争淘汰10%的帆张网、木质等渔船。

以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为重点,加快捕捞产能淘汰退出。

(牵头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

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4.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以环境、生态和公众亲海等指标为重点,以“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综合治理目标指标要求为依据,开展美丽海湾建设规划。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基础信息,因地制宜制定主要海湾的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建设时序及项目措施。

(牵头单位:

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

相关镇(街道);完成时限:

2025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按照陆海统筹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核心,陆海统筹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探索建立“蓝海”指数,健全“五水共治”考核指标体系,制订近岸海域区域分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试点技术方案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涉海工程生态环境和入海排污口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海上实践。

(二)深化能力建设。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测和执法用船(车)等技术装备的保障力度。

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服务有效补充、按绩支付的投入模式,完善河海同步、站位与浮标相结合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

依托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强涉海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互补。

进一步强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应用,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区海域氮磷输送迁移规律研究。

(三)健全制度体系。

加强湾(滩)长制与河(湖)长制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治理。

全面落实湾滩巡查制度,持续推进沿海违法排污、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和滩面污染源等综合整治。

推动湾(滩)管控向岸线两侧有效延伸。

严格执行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健全陆海同步、监管统一、专业高效的监督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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