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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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扩大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公平、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号)、《***省学前教育条例》《***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2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2***〕913号)、《***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教基〔202***〕14号)、《关于对***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的通知》(黄教计〔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教育局审批和主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具有合法办园资质、基本符合《***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资质要求。

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估报告等证件齐全有效的幼儿园。

(二) 办园行为。

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安全、规范办园,年度内无安全、饮食、卫生保健、教师师德师风等方面严重问题或教师、家长集中投诉等群体性事件,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

(三)财务管理。

按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资金统一纳入单位账户核算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人员要求。

根据相关标准配备保教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专任教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五)教学要求。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户外活动时间确保2小时以上,积极开展游戏活动,无小学化倾向与小学化课程。

(六)班额要求。

按规范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和收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D四类。

A类:

参照《***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达850分及以上,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省一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

B类:

参照《***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达800分,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一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

C类:

参照《***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达750分,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二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

D类:

参照《***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评估未达到750分,每年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区一类公办园最高收费标准的1.5倍。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一餐两点)收费标准参照本地省一类幼儿园伙食费标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区教育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区教育局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对于新认定的幼儿园要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同时报市教育局,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

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内选择退出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实行新生按新标准执行,老生按原标准执行至毕业,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报市教育局,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备案。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第九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补助、减免租金、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补贴生均保教费。

根据《关于对***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的通知》(黄教计 〔202***〕26号),按核定幼儿人数(3-6岁在园幼儿数)对普惠性民办园按照每生每学年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同额抵收保教费。

生均保教费补贴标准视情予以调整。

(二)补助生均公用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 〔202***〕913号),同时结合办园类别和收费标准,按核定幼儿人数对A、B、C、D四类普惠性民办园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300-600元、300-500元、300-4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每年按办园类别和收费标准测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视情予以调整。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象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岁在园幼儿(超标准班额的按标准班额数计算)。

公建民营幼儿园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支出。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三)开展师资培训。

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开展培训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及活动。

(四)结对帮扶。

建立健全省一类园、市一

(二)类园、区一类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形成长效帮扶机制。

(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

第十条  加强质量管理。

区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第十一条  加强收费管理。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每个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及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共同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和审计管理规定,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

每学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政府相关网站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过程性监管。

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

对出现违反第八条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

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责任追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虚报在园幼儿数据骗取财政补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补助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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