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行为累积记分公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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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行为累积记分公示管理办法.docx

区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行为累积记分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区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累积记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行为,采取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行为记分,作为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评定等级等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3分、2分、1分;

(二)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安全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

(三)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同一种违规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

(四)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五条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季度向社会公示一次。

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食品安全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记分的,初始列为A级;

(二)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B级;

(三)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C级;

(四)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含24分)的,降为D级。

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被降为D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

上一年度记分周期内被降至D级的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在下一年度记分周期内,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监管风险等级的评定相应调整一个或两个等级,加强监管。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对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记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监督抽检等形式。

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按照《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行为记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记分检查表,附件1)内容进行检查及评价,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

市场监管人员在检查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时,应当制作记分检查表,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作为记分依据。

记分检查表应当经被检查单位核实确认。

如有违规行为记分事项,应当同时发放《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被检查单位违规行为记分情况,并经被检查的单位核实确认。

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拒绝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通过签字、盖章或回复等方式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八条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记分检查表放在就餐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实施约谈后,根据本办法再次达到分值被降为D级的,列入区餐饮服务单位黑榜名单,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餐饮服务接待任务,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记分周期届满时,累积记分未达到24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含24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的记分监督检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将食品安全行为记分检查融合入对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二)市场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据执法要求进行记录并归档,对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记分及后处理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档案。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有关行业和人员开展对本办法的培训、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有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食品安全行为记分标准,并对记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社会监督员及有关专家参与违规行为记分检查及后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区食品安全行为记分检查表

(大型以上餐饮单位)

项目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记分值

记分情况

1

信息公示

在吧台、就餐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1

2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地址(实体门店)、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3

3

原料贮存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1

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有正确显示设施内部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设施内部温度符合规定。

冷冻(藏)库使用防爆灯。

2

设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柜(位),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有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内容。

1

4

原料质量检查

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质等异常情形。

2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1

5

场所卫生

场所内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2

6

粗加工与切配

盛放或加工制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2

7

场所布局

各专间有标明用途的明显标识。

1

专间的门能自动闭合,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及时关闭。

1

项目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记分值

记分情况

8

设施设备

专间内设有空气消毒、冷冻(藏)、独立的空调等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

2

9

人员

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

加工制作人员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并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后进入专间。

1

10

加工制作

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冷食类食品等的加工在专间内进行(可不在专间加工的情形除外)。

3

11

废弃物要求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的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1

12

加工制作

在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备餐、制作现榨果蔬汁或果蔬拼盘、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及预包装食品的拆封、装盘、调味等加工制作。

2

13

人员

加工制作人员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并按规定佩戴口罩,加工制作前严格清洗消毒手部。

1

14

工具容器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表面清洁,加盖存放。

1

用于加工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容器、工用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2

15

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1

16

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配备通风、排烟、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设施,定期清洁,光源不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

1

17

加工制作

未在餐饮加工场所贮存和添加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发布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

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2

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准确称量和记录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3

18

食品留样

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食品成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有留样记录。

2

项目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记分值

记分情况

19

废弃物要求

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及时清理,餐厨废弃物未溢出存放容器。

存放废弃物的容器设有盖子。

1

20

人员卫生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1

21

场所卫生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

1

预包装食品供应温度不超过标签标注温度上限的3℃。

1

22

设施

根据就餐区布局、面积合理使用防虫、防鼠等设施,场所无苍蝇、老鼠、蟑螂等。

1

23

清洗

具有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2

洗涤剂、消毒剂的包装上标识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2

24

消毒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备正常运转,消毒温度和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2

采用化学消毒的,配有含氯等消毒剂和水池等消毒设施设备,消毒液配制行为和消毒液浓度符合相关要求。

2

25

保洁设施

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1

使用敞开式的货架存放餐饮具,采取防护措施。

1

26

场所布局

食品处理区内未设置卫生间。

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1

27

设施

卫生间出口附近设有洗手、干手设施。

1

28

设施设备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2

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

配送食品的车辆未与运输杀虫剂、杀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混用。

2

配送前,清洗消毒盛放食品成品的容器(一次性容器除外)。

2

项目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记分值

记分情况

29

配送条件要求

食品的配送温度和湿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高危易腐食品采取低温保存措施。

2

30

人员卫生

送餐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1

31

文件与记录

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随货证明文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具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

2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2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具有集中消毒餐饮具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品的消毒合格证明。

2

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设施设备清洗维护校验记录、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每月一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每年一次)等。

2

32

加分项

获评省级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

2

实施“明厨亮灶”

2

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2

入驻“泰州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阳光平台”

2

实施“五常管理”等先进管理办法

3

积极配合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

1

33

合计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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