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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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

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区防指要求协同高效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区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地方在暴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总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三)依法组织制定辖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五)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六)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区防指领导职责。

(一)总指挥:

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二)常务副总指挥:

受总指挥委托,组织、指挥区防汛抗旱工作。

(三)副总指挥(区人武部负责人):

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四)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

协调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五)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织落实区防指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六)副总指挥(区水利局局长):

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设施调度运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七)副总指挥(区气象局局长):

组织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四)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五)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六)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七)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区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会商会议。

第八条  区防指全体会议由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和推进防汛抗旱工作。

原则上每年主汛期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九条  专题会议是指以区防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台风防御、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应对等专题工作的会议。

根据专题会议主要任务,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方防指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根据预测预报和汛情旱情发展,区防指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防范应对等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其中,预防阶段、Ⅳ级以下响应期间,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Ⅳ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Ⅲ级以上响应期间,上报市防指,由市防指主持应对。

第四章 预防准备

第十一条  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一)汛前,区防办提出区防指组成人员调整建议和区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建议,其中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整建议和区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其他成员调整建议,报总指挥批准。

(二)汛前,区防指向社会公布小二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区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汛前,区防办督促各地防指落实本地区的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各级领导包保责任制,落实基层网格化工作责任制。

(四)汛前,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防洪工程、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排水防涝、旅游景区、避灾场所、油气管道、交通线路、涉水工矿企业和工程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完善预案方案体系。

(一)区防办组织编制完善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组织编制完善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防指备案。

(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系统(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

根据在区级防汛抗旱预案中承担的职责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应急工作手册。

(三)区水利局组织编制区重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经区防指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区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经区水利局审批后报区防指备案。

第十三条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一)汛前,各地、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系统(行业)内工程设施以及重要区域、重点部位等防汛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工作台账,限时完成问题整改。

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应急度汛预案,落实度汛责任措施。

(二)汛前,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区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当地政府。

第十四条  做好物资和队伍准备。

(一)区防办组织做好区防指防汛抗旱物资补充更新工作,加强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

(二)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及保障工作。

(三)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力量调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组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性巡查队伍,并登记造册,明确抢险救援和巡查防守职责。

第十五条  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一)区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汛前,区防办组织对各地防汛抗旱指挥人员、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汛前,区防指视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综合应急演练;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防指结合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汛前,区防指提请区政府召开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区防指全体成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防汛抗旱工作形势,动员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七条  区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防汛抗旱信息收集、报送,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汛期,区防办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十九条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降雨、洪水、干旱、台风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监测预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区防指、区防办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防御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会商结果,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和相关部门发出防御通知,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商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区防指向可能受灾地区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督促当地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防指根据《***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明传电报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Ⅳ级以下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文件由区防办负责同志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文件由区防指总指挥签发;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文件由市防指签发。

第二十四条  当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达到或超设计标准洪水、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时,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办实行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其指派人员到区防办进行联合值守。

Ⅳ级以下响应期间,区防办负责人带班;Ⅳ级以上响应期间,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区防办调度指挥。

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Ⅳ级及以上响应期间,区防指适时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必要时区防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牢牢把握正确宣传导向,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防指应及时主动向区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险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须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八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重大险情、中心城区严重内涝等时,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第二十九条  区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由区水利局组织实施,调度令抄报区防指。

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行洪时,由区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区防指,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

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地防指督促做好防洪工程、重要设施巡查防守工作,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当江河预报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区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及时组织防汛民工进行巡堤查险。

第三十一条  区防指适时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受灾地区检查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

第三十二条  当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当地政府、防指须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

区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度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

必要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行业)工程设施的一般险情抢护工作,严防险情扩大。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善后总结

第三十四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重建恢复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回收补充、水毁工程修复、卫生防疫、保险理赔、救灾款物筹集拨付等灾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灾害发生后,区防指视情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十七条  各地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中旬将本地、本部门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区防指。

区防指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三十九条  区防指对各级防指和有关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四十条  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各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灾害性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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