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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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或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

《标准与细则》基本项目总分98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项目加分120分,共计1100分。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

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

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得分说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材料、创建工作汇报视频、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情况一览表及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

通过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

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

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

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

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初审工作报告以及创建单位申请初审的全部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

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程序为:

材料审核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文档检查项,出具材料审核意见,申请验收单位进行视频答辩。

现场核验工作程序为:

现场核验专家组持现场核验佐证材料赴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核验得分意见。

集中审核材料组和现场核验组进行验收综合评议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验收报告。

(五)公示、命名

对验收综合评分达到800分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综合考评确定名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特色旅游名县或**全域旅游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全域旅游示范市。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内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未列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特色旅游名县不参与**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94号)的规定,**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高品质和高效益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县域旅游经济分析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

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

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

对已授予**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至5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查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设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全域旅游示范区依据管理办法、评分细则和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报告、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核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检查组根据**全域旅游示范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议。

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一)体制机制未常态化运行,政策保障、旅游规划实施不到位或不连续,出现旅游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旅游产业优势严重衰减的。

(二)主要旅游产品和旅游品牌包括4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国家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等被摘牌、降级的。

(三)重大旅游项目被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重大旅游项目推进缓慢名单的。

(四)“一键游**”智慧旅游项目不正常运营的。

(五)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旅游厕所、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设施、旅游标识系统等无新增、不常态化开放或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提档升级滞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

对已授予**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的单位,提档升级(包括**全域旅游示范区数量增加,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完善提升)不明显的,给予批评、警告处理。

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特色旅游名县或**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特色旅游名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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