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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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办法

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做好我县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金冒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资格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基础管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做好资格核查工作。

第二条领取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资格核查是指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养老待遇、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的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其待遇领取资格。

核查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按月领取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人、个人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以下称待遇领取人)。

配合完成资格认证是养老、工伤、失业待遇领取人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待遇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资格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承担资格核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应当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资格核查工作应以数据比对与现场认证相结合、方便待遇领取人员为原则,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由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社保所、村(社区)负责具体事务办理。

第二章 资格核查办法

第四条数据比对核查。

逐渐完善大数据应用机制,着力构建大数据信息比对核查新格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各部门数据共享,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

凡通过信息比对能够核查的,不要求进行现场认证,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结合起来,应用数据分析寓认证于服务。

第五条人脸识别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掌上12333APP实名注册,申领电子社保卡后,通过人脸识别完成认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待遇领取人员,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市社会保险局门户网通过人脸比对完成资格核查。

第六条自助资格认证。

市范围内可就近在任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使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登录系统,进入我的认证模块,按步骤自助完成指纹认证。

第七条现场资格核查。

本市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的乡镇(街道)社保所、有资格核查设备的村(社区)及其它可办理资格核查的服务站点,现场进行资格核查、完成资格认证。

第八条异地资格核查。

市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不便进行自助资格认证的,可提供移动互联网资格认证影像材料(微信、QQ等互联网视频认证截图等)完成资格核查。

第九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制度。

待遇领取人员因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等原因,不能现场办理领取待遇资格核查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预约上门资格核查服务。

居住地社保所根据申请、统筹安排提供预约服务、派人上门办理资格核查。

第三章 未完成资格核查处理办法

第十条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社会保险基金,应提供合法、真实的材料。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利益相关人要在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携《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承诺书》(附件1)或《县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承诺书》(附件2)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冒领的社保基金要及时退还,否则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死亡月报制度。

各乡镇(街道)社保所,每月10日整理计生或其它途径已掌握的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信息,上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科室,同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暂停领取居保待遇人员养老金。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科室根据上报的死亡月报信息,在系统中办理暂停发放。

第十二条核查数据交换制度。

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应按月导出认证资格三个月内到期人员名单,进一步核实领待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及时反馈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待遇科;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领取资格的,由户籍地社保所暂停其养老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丧失领取资格的,县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暂停其失业金待遇。

领取城保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定期待遇人员疑似死亡的,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待遇科、工伤待遇科暂停其养老和工伤待遇。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待遇科,按月核查指纹认证信息系统后台传输的认证不通过、过期未认证认证信息,根据核查情况暂停养老待遇。

被停发待遇人员三个月内主动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实仍具备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所有待遇。

第四章 违规违法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稽核督查制度。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控检查、稽核督查,特殊情况下可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开展领取养老待遇、工伤定期待遇、失业保险金资格核查稽核工作,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并根据稽核结果,作出处理:

(一)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二)通过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依职权取消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

(三)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建立奖励制度。

根据《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推行社会监督机制,举报电话:

  。

对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追缴处罚追责制度。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照规定停发其待遇。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工作中,涉及个人有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如弄虚作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稽查不力,导致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上报信息不准,造成基金流失、形成不良影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律从严处理、从重追责。

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合伙冒领、骗取、挪用、侵吞社保基金的,除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外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以下前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前,其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进行;改革完成后,按相应的资格核查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承诺书

2.县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承诺书

附件1

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丧葬补助金承诺书

兹有市县      乡镇(街道)     社区

(村)   组居(村)民,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的丧葬补助金相关事宜,办理人与死者是     关系。

本人承诺:

一、已与其他受益人协商好丧葬补助金事宜,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领的丧葬补助金将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给待遇受益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死者姓名      ,于    年   月   日死亡,其死亡时间真实有效,若有死亡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基金行为,本人自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解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县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承诺书

兹有市县      乡镇(街道)     社区

(村)   组居(村)民,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相关事宜,办理人与死者是     关系。

本人承诺:

一、已与其他受益人协商好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事宜,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将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给待遇受益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死者姓名      ,于    年   月   日死亡,其死亡时间真实有效,若有死亡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基金行为,本人自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解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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