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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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X镇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地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镇地指是X镇议事协调机构,在镇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X镇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第二条 镇地指指挥长由镇行政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镇分管应急工作行政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分管规资工作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 镇地指下设办公室(X镇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地指办),设在应急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办行政副主任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镇地指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地震、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镇工作要求;
(二)指导和检查镇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四)负责启动镇突发地质灾害和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五)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六)收集、掌握灾害有关信息。
发布一般和较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地震信息,向镇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指导协调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第五条 镇地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人武部:
根据上级命令,负责组织应急民兵力量,参加救灾救援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
社区文化体育中心:
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党政办:
发布地震、一般和较大地质灾害和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运输等后勤保障。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协助采集灾情,汇总震情和信息;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织医院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作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经发办:
负责安全监管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
派出所:
负责地震、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止枪支、民爆、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丢失和被盗抢。
财政办:
负责筹集调度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建设环保服务中心:
负责对地震或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
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工作相衔接平衡。
民营经济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在建)及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后期维护、监管,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应急办:
负责镇地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镇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参与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规划自然资源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地指和上级部门、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镇地指办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镇工作要求情况;
(二)统筹镇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统筹协调制定地震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镇地震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负责组织地震和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五)协助上级部门或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镇地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
镇地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系列部署和镇关于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的工作要求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镇地震和地质灾害形势,总结、部署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召开镇地指全体会议;会议由地指指挥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一般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会议原则上由成员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由成员单位有关人人员代替,不得缺席。
第九条 紧急会议。
根据震情、地质灾害灾情等实际需要,研究镇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召开镇地指紧急会议;会议根据实际不定期召开,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主持,副指挥长、地指办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
为分析、研究部署地震和地质灾害专题工作,召开地指专题会议;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由地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地指办主任主持,有关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四、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镇地指各成员单位按照《X镇突发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X镇地震应急预案》和地指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地指提交年度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镇地指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相关工作的联络人,及时沟通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需要,镇地指办要求地指各成员单位提供雨情、震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工作开展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镇地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