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星级达标评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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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星级达标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探索建立了星级达标评估制度,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级达标评估坚持以“思想、阵地、队伍、制度、成效”为主要指标,以“能上能下、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
评估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前实施。
第三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星级达标评估对象是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
第四条星级达标评估工作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
评估工作由军事机关负责动员工作的部门牵头,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抽调相关人员成立若干评估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星级达标评估的基本依据是《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六条星级达标评估以百分制为单位进行量化,按照评估得分情况,区分为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为:
评估分数95分以上(含)为“五星”;
评估分数95分以下(不含)、90分以上(含)为“四星”;
评估分数90分以下(不含)、70分以上为“三星”;
评估分数70分以下(不含)、60分以上为“达标”;
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达标”。
第七条“三星”和“四星”由县级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定,“五星”由军分区(警备区)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定。
“三星”和“四星”有效期为两年,“五星”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评定星级。
未取得星级的,每年须接受一次评估。
第三章程序步骤
第八条星级达标评估工作按照基层自评、县市考评、省抽评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年度评估实施前,各县市区应当军地联合下发通知对评估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组织评估组人员进行不少于1天的培训,主要是学习熟悉《实施细则》和评估程序方法。
第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按照《实施细则》完成自评,自评结果上报县级人民武装部。
第十一条县市区的评估对象为未评定星级的、星级有效期满的和申请提升星级的基层人民武装部。
一般当年10月底前完成。
评估成绩经主考和被考双方签字确认后,报县级人民武装部。
评估得分达到“三星”“四星”级标准的,直接确定星级;达到“五星”级标准的,10月底前推荐上报市州评估确认。
第十二条市州评估对象为县市区推荐上报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基层人民武装部。
评估成绩经主考和被考双方签字确认后,报军分区(警备区)。
评估得分达到“五星”级标准的,直接确定星级;未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根据实际得分评定为相应星级。
市州应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县市区评定为“四星”的单位进行复核抽评。
复核得分未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根据实际得分确定相应星级。
评估工作一般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
评估降低两个以上星级或复核没有达到应有标准的,所在县级人民武装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省抽评主要是对市州评定为“五星”的单位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复核,复核未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根据实际得分评定为相应星级。
评估工作一般于12月底前完成。
复核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所在军分区(警备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星级达标评估结果与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管武装绩效评估成绩挂钩。
星级达标评估成绩按照同级别党委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有关规定折算纳入党管武装绩效评估成绩。
第十五条每年省、市州、县市区组织星级达标评估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汇报评估情况,下发通报。
第四章标牌制作发放
第十六条星级标牌由省统一确定规格式样,按评估权限由市州、县市区分别制作发放,署名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军事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星级标牌应悬挂在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两侧适当位置,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年度评估星级未发生变化的,不换发标牌。
被降级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收回上交原星级标牌;降级后仍达到星级标准的,按评估权限发放新的星级标牌。
第五章奖惩问责
第十九条星级达标评估结果作为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评估为“五星”的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武装部长、政治教导员和成绩突出的干事,在提拔使用、调整岗位上可以优先考虑。
未达到“三星”以上(不含)标准的单位,原则上不能被评为先进基层人民武装部,所属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原则上不能评选先进。
第二十一条评估不达标的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对基层武装部长、政治教导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连续三年评估未达到星级标准的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武装部长应调整工作岗位,政治教导员应作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立考风督查制度。
对组织评估过程中搞弄虚作假、迁就照顾,一经查实的,扣除负责评估单位党管武装绩效评估相应分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中的党管武装、民兵整组等评估内容,既可按上级要求单独组织,也可结合星级达标评估一并进行。
凡是按上级要求已经组织的项目,不再单独评估,将单项成绩折算为达标成绩(折算公式:
单独考核实际得分/单独考核总分*实施细则中该项内容的总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动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星级达标实施细则(试行)
1.本细则作为基层人民武装部全面建设星级达标评估的基本依据。
2.细则共有6部分46项评估内容,区分为思想政治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基本制度落实、工作抓建成效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内容,其中思想政治建设4项、阵地建设4项、队伍建设7项、基本制度落实11项、工作抓建成效19项(战备、组织整顿、国防动员、兵役征集、国防教育、优抚与指导基层建设7项具体工作)、经费保障1项内容。
3.细则总分100分。
46项内容每项分别为2-4分,评估时单项内容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的,计满分2-4分;评估时单项内容不按要求落实的,扣0.1-4分不等,每项内容以赋予的分值为扣分基数,扣分不超过该项内容的总分值;单项内容弄虚作假的,该项内容的零分。
统计评估总分时,将总分减去所扣分,即为最后得分。
4.星级达标评估标准为:
95分以上(含)为“五星”,90分以上(含)、95分以下(不含)为“四星”,70以上(含)、90分以下(不含)为“三星”,60分以上(含)、70分以下(不含7)位“达标”,60分以下(不含)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