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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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持续改善我镇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建立健全档案,对全镇范围内所有的生猪养殖场进行采集详细信息,建立“一户一档”。
(二)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及限养区治理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户)。
(三)全面实现保留生猪养殖场的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整治措施
(一)全力推进关闭拆除
一是按照禁养区及治理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的要求,各村要做到应拆尽拆、能拆早拆,有效消除复养空间,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及限养区250头以下不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二是限养区内未经审批新、扩建养殖场一律强制拆除。
(二)全力开展治理验收,实行生猪养殖准入制
为严控生猪出栏总量,生猪养殖采取许可准入政策,对限养区经整治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发放《生猪准养证》。
保留的养殖场核定的养殖总量不能超过辖区控量指标,确保2020年生猪出栏数量控制在3.5万头以下。
(三)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养生猪养殖场
对不符合养殖条件拒绝自行关闭、拆除的违法生猪养殖场,由政府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除。
(四)落实责任、加强执法监管
镇村干部及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力度,对已经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应严防复养;对保留生猪养殖场要督促其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严防新建、扩建、偷排、直排及超标排放。
对巡查中发现复养、新建、扩建、直排、偷排及超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必要时采取拘留、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生态诉讼等措施,确保案件执行到位,营造生猪养殖场不敢污染、不能污染、不想污染的浓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健全工作机构
切实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环保、农业、国土、林业、财政、派出所等基层所站及各村(社区)包村领导为成员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陈有钦副镇长为办公室主任,林鸿、陈树福、陈银钗为整治办工作人员,负责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日常工作。
2.实行干部定场挂钩制度
包村干部职责:
负责所包片区生猪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负责禁养区、限养区不得养殖猪场关闭拆除扫尾工作,12月底全面关闭拆除不得养殖的生猪养殖场、负责对不得养殖的空猪栏进行巡查,严禁复养,严禁新建猪栏。
及时报送新发现复养、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并纳入挂钩干部管理。
挂钩干部职责:
每周最少到一次挂钩生猪养殖场指导督促检查养殖户进行污染整治提升改造。
将漏缝、机刮粪、储粪棚、排污口等污染设施建设情况和排污情况影像材料于每周四上传整治办林鸿。
对没有改造,污水直排的生猪养殖场出售生猪进行跟踪,上报整治办通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二)建立奖罚机制,追究工作责任
1.实行目标考核
镇党委对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年度排名作为综合评价各村和责任干部环保攻坚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的村和责任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进度的村和责任干部,采取约谈、停岗专抓、取消评先评优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要求完成生猪污染整治工作。
2.效能督查
镇效能办每半个月对生猪污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干部到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整治办每周根据效能督查情况、干部入户情况对生猪污染整治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3.落实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镇村责任干部效能处理,①20㎡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漏报、虚报、瞒报;②未按要求建立一户一档材料;③发现已关闭生猪养殖场复养未及时制止的(1户以上);④发现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未及时制止的(1户以上);⑤不达标排放、不得养殖的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完成率在95%以下。
⑥挂钩责任干部不按规定一周入户养殖场一次,对猪场情况不熟悉的给予效能追究。
(2)镇直相关部门基层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镇党委将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①环保站未开展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执法,未完成水质监测工作;未对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养殖场依法查处。
②畜牧水产站对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技术宣传推广不力;对违规供应耳标、开具检疫证,接到违规贩卖(运)生猪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查处。
③国土所未对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④林业站未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⑤供电所未配合整治办对违规养殖场实施停电的。
⑥金融部门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林地使用权证的养殖场提供贷款。
(3)对在职的财政供养人员、村两委本人或直系亲属从事生猪规模养殖,既不治理又不退养的,实行停岗专抓,直至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