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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docx

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主业化、全域景区化”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将我县打造成“旅游胜地、文化高地、运动天地、养生福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加大旅游发展投入

1.设立旅游发展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600万元,其中旅游宣传营销专项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与项目设计、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休闲责任制考核奖励、旅游要素培育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以及景区资源保护与综合整治、旅游生态保护与环境卫生保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提升、旅游项目管理等奖补和旅游项目贴息补助。

2.加大基础建设投入。

每年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2亿元用于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重点景区开发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古村落保护利用、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融资经费等。

3.整合各类资金投向。

县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环保、文旅体等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围绕旅游产业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支持。

同时,各旅游重点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支持。

4.允许权益抵押融资。

县内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

允许旅游景区(点)、观光园、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担保体系及运行模式,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拓展旅游中小企业、农庄、民宿、农家乐经营户的融资渠道。

二、优先扶持旅游项目

6.优先落实项目用地。

凡是被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落实耕地占补指标、优先进入用地指标申报项目库、优先安排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及时报批、及时供地。

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积极探索开展旅游项目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

7.优先落实补助资金。

鼓励和吸引大型旅游企业在投资兴建旅游类项目,鼓励泰商回乡参与开发旅游,以资源换资金,实现借力发展。

对符合《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旅游类招商项目(含宾馆、酒店)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泰委发〔2012〕137号)、《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8.优先落实审批服务。

凡是旅游总规及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项目,均可以按项目进行编制专项规划并报县里审批实施;对涉及要调整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启动审批程序,相关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先行出具红线范围图上报审批;同意项目在规划公示期间先行出具初步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县住建局凭立项文件、工程方案设计批复、预算书、资金证明等材料先行进入招投标程序;涉及非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300平方米以内的允许先行施工到基础为止;为促进旅游项目建设,各乡镇以及涉及的审批部门要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及时跟进并做好政策处理以及各项审批服务。

9.优先落实规费减免。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门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部门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

对符合条件的规模较小的旅游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级各项小微企业税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企业。

星级饭店、民宿安装数字电视费,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

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代办的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各类服务费,导游、领队等相关费用计入成本核算。

10.优先落实涉旅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整村打造特色旅游村(精品民宿村)的开发建设项目,参照《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泰政发〔2012〕115号)文件执行。

三、提升旅游行业品质

11.鼓励旅游景区提升。

新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

复评通过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旅游景区进行数字化体验项目新建或改造提升,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创建特色(风情)小镇。

特色小镇创建奖励按《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16号)文件执行。

加快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运动休闲小镇创建,新获评省旅游风情小镇(含省命名的第一批、第二批)、省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

省级旅游风情小镇通过复评的,奖励10万元。

13.创建景区城、景区镇、景区村。

全面开展“万村千镇百城”景区化工程,新获评浙江省AAA、AAAA、AAAAA级景区城、景区镇,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AAA、AAAA、AAAAA级景区城、景区镇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新评定A级、AA级、AAA级景区村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复评通过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复评不通过的实行降级和摘牌,1年内不予参评。

14.改善旅游食宿条件。

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引进国际、国内著名酒店品牌,且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正式营业1年后,按投资的10%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委托国际、国内著名酒店品牌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且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鼓励旅游饭店特别是景区周边旅游饭店转型,发展森林、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

新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被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为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15.鼓励安全风险评估。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旅游企业,给予评估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通过省、市、县级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4万元。

通过省、市、县级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17.鼓励旅游商品开发。

落户我县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从事旅游文创产品生产二年以上的,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对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奖励5-10万元。

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积极参加配合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展会,助力宣传推广我县旅游特色商品的,每参加一次给予奖励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3000元,省外5000元。

18.创建旅游购物场所。

当年新认定的重点涉旅场所旅游购物商店,营业面积达到20-50(含)平方米,销售旅游商品数量达到10(含)种以上,每家奖励2万元;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销售旅游商品达到30(含)种以上,每家奖励4万元。

新评为市级特色旅游购物场所,给予奖励10万元。

新评为浙江省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9.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县内文化机构(团体)应文化旅游部门要求,在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或节会现场进行专场演出的,演出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邀请,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或节会现场进行展演、展示、展销,时间在半天以上,参观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每场次补助500-1000元;团体展示展演的非遗项目,如提线木偶戏、龙凤狮子灯、舞龙等,演出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由社会资本筹建的博物馆、非遗馆、美术馆等场馆,经文化旅游部门认定认可,运营一年以上,建筑面积达到300㎡、400㎡、50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0.促进体旅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品牌体育赛事在推进旅游资源营销方面的独特作用,对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并入选《浙江省重点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温州市重点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入库名单的,给予实际总费用30%。

不超过70万元的补助。

对在县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自行车、登山步道、攀岩等运动休闲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不超过20万元补助。

落户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分别给予业主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1.支持影视文化创作。

在符合环境、文化遗产保护等要求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利用旅游景区(景点)、古村落、农业观光园等建设影视拍摄基地。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由全国著名影视文化企业或个人投资拍摄的对有明显宣传效应的影视文化产品,具体奖励由县宣传、文化旅游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认定。

影视文化企业事先征得景区(景点)管理经营单位同意,可在相关景点免费取景拍摄。

22.鼓励涉旅产业融合。

加快推进红色旅游景区(教育基地)、生态旅游区、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特色商业旅游示范街、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森林公园、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等“旅游+”产业发展。

对创成国家、省、市级旅游类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2万元、1万元、0.5万元。

23.鼓励观赏花木种植。

对大片种植油菜花、向日葵、熏衣草、桃花等观赏性强的花木,农林部门应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旅游带动力强的,另行予以补助。

五、大力拓展客源市场

24.鼓励品牌文旅活动。

鼓励乡镇、村、民间社团挖掘乡村特色产品优势和乡村民间民俗文化,按照“一镇(乡)一品牌”工作要求,对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列入我县年度文化旅游活动计划的,根据规模、内容、效果等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助,每个乡镇原则上每年给予补助1-2个活动,每个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可指定符合条件的村(居、社区),利用文化礼堂、祠堂、古院落等场所常态化经营“百家宴”、“三月三”等品牌文化旅游活动,在非节庆期间接待县外游客,延长活动体验期的,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5.推广特色美食。

加大对高山生态素食、地方特色小吃等美食的研究和挖掘,每年组织开展特色美食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酌情予以奖励。

鼓励独立店面发展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推广“十大碗”,经县经信、市场监管和旅游等部门认定的县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店,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旅游重点乡镇街区、景区出入口或景区所在的行政村(含A级景区村庄)打造的美食(休闲)一条街,经县经信、市场监管和旅游等部门认定,视规模和品位,一次性奖励20至100万元。

资金主要用于休闲式道路建设、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各种管线入地、出入口标志性建筑等。

补助款分两次发放,项目建设中期发放50%,正式营业后发放50%。

26.鼓励团队游客招徕。

完善旅游宣传促销激励机制,鼓励县内外旅行社招徕游客来旅游,充分调动旅游组织者的积极性,有效拓展海内外客源市场。

对旅行社等级评定、宣传推介奖励,每年由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结合各旅行社游客招徕数量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六、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27.鼓励发展特色民宿。

通过审批并正式营业的民宿,给予资金补助。

按评定结果,补助金额分三档,每间客房分别补助4000、8000、10000元。

新获评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含省命名的第一批、第二批),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新获评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经验收审批,民宿达到5户、10户、20户以上的村,分别给予村集体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新评获评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8.鼓励农家乐提质。

新获评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29.鼓励旅游村镇创建。

新获评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奖励20万元,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50万元。

七、促进旅游配套发展

30.鼓励编制旅游规划。

鼓励乡镇和重点旅游村编制旅游规划,对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乡镇、村旅游规划,规划获得批复后,给予编制经费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31.鼓励旅游厕所建设。

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经旅游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为A、AA、AAA级旅游厕所,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经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为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旅游厕所的建设及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32.鼓励营地驿站建设。

新获评温州市自助旅游营地驿站,给予奖励10万元。

33.完善旅游停车设施。

加大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停车位建设,新建的旅游停车场,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建设的停车设施(小车停车位20个或大客停车位10个以上),分别补助每个小车泊位1000-2000元、大客泊位3000-6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

34.建设完善通景公路。

加快建成县城通往3A级(含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较高等级公路以及旅游交通指示牌,并统一纳入交通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

乡村旅游重点村公路建设,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5.鼓励导游推介人才。

各旅行社要积极培养地接优秀导游,每年配合旅游政务接待带团天数不少于10天的导游,给予该导游及所在旅行社各奖励3000-5000元。

取得国家高级或以上级别、并与我县旅行社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人员,在合同期内每年带团60天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

对引进3种(含)以上外语语种导游的旅行社每年奖励3000元。

对在连续工作满2年,考取初级、中级、高级、外语导游证的人员,分别一性次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奖励。

在工作,获得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金牌导游”“优秀导游”(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4000元。

鼓励各景点培养定点讲解员,县旅游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素质提升培训。

对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评选认定,纳入县旅游推介人人才库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受邀参加旅游推介活动的旅游推介人,每次奖励县内500元,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2000元,省外3000元。

36.鼓励高尖人才引进。

旅游产业人才按照《关于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人才环境50条意见(试行)》(泰委发〔2019〕2号)文件和该实施意见的附件《关于加强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实施。

37.提升旅游服务技能。

鼓励乡镇、部门、社会组织举办各类旅游技能大赛,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支出50%奖励(最高补助10万元)。

获省级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市级减半奖励,县级再减半奖励。

对未设具体名次的奖项,参照三等奖奖励。

九、附则

38.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在具体实施时,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予以执行。

39.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认定标准(办法)的,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另行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办法)。

40.涉及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助。

41.依据本办法奖补乡镇、村(居、社区)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涉旅相关配套项目建设。

42.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者与办法之外市、县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相重合的,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

同个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不按时报送、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

43.申报奖励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全年无恶性旅游投诉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4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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