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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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体现行业特点的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分类推进县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应与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相衔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额动态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实行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长绩效综合评价,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医院的差异性,通过综合考虑各医院人员收入现状、人员结构、医务性收入增长、床位与人员配比情况和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完善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院长年薪制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四条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是指医院所有在编、非编在岗医生(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

保安、保洁、临时用工(一年以内)和医院社会化管理等外聘人员的薪酬,不计入医院工资总额。

 

第三章工资总额核定

 

   第五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院收入结构的改善,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益的基础上,改革期间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在上年工资水平基础上给予适度调整,每年核定一次。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1+工资增长率×综合指标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工资增长率=当年社平工资自然增长率+1%,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县医管委确定。

   综合指标系数=年平均工资比值×25%+人员结构比值×20%+床位人员比值×15%+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40%。

年平均工资比值=实行院长年薪制的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工资。

人员结构比值=各家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院长年薪制的医院上年年平均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

床位人员比值=上年实际人员数÷上年实际开放床位人员控制数。

比值≥l的,按l计算。

医务性收入增长系数=本年医务性收入÷上年医务性收入。

   医务性收入:

是指扣除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四项之后的医疗收入。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分÷80。

   第六条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不含医保总额控制工作奖励、药品带量采购奖励、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医院给予援外援疆和城乡对口支援人员以及高层次引进人才奖励,根据奖励的数额单独计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另行核增总量予以奖励。

   新增人员根据工资的数额另行计算,核增工资总额;年度内政策性调整工资,核增工资总额。

   第七条县级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申报与核定,以医院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计算办法计算的总额内,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

   第八条县级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按事业单位统一的时间进行申报,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报县医管办审核,由县医管办报县工改领导小组,由县工改领导小组会同县医管委核定。

第九条2019年县级公立医院按照2018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按月预付人员工资;2020年及以后按照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5%比例,按月支付人员工资。

在医院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依据当年医务性收入、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实际工资总额后兑现剩余工资。

 

第四章工资总额分配

 

   第十条工资总额全额用于医院内部分配,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个人档案工资记载。

   第十一条县级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原则上按照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约占核定工资总额的50%、40%和10%的比例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妥善处理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同时,允许县级公立医院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对医生(医技)团队、护士团队和行政后勤团队分别约占核定工资总额的50%、40%和10%的比例,均可上下浮动0—5%。

   第十二条逐步推行同岗同级同酬制度和人员总量控制,不得扩大“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收入差距。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分配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薄弱学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第十四条医院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县医管办备案后执行,同时抄送县工改办备案,并在医院内部公开。

对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实行个人年工资发放结果院内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应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医院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医院可根据医生、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第十七条医院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指标时,不得将收入指标分解到科室,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卫生材料等业务收入挂钩。

不直接与检查和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公立医院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是医院人员工资总额支出的最高上限,医院应在收支平衡的原则上,确定各自的实际年度工资总额,医院不得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后,除第六条规定的奖励性增量外,不得突破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

其他情形的奖励性增量项目,需报工资总额核定部门审批。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文明奖、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县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助,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不纳入核定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第二十二条医院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控,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医院年度工资总额当年有结余的,下年度工资总额仍以上年度核定的基数计算;医院不得赤字预算,医院出现亏损的,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医管委审定后,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院长负责制。

工资总额管理是确保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工资、财经纪律。

院长应对工资总额管理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医院要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平台上做好工资总额台账记录,详细记载已用工资总额、剩余(可用)工资总额等信息,加强工资总额的适时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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