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工作人员廉洁履职回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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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工作人员廉洁履职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指全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事业、编外等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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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利益的近亲属、近姻亲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一)“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存在包括原同事(含上下级)、战友、同学等情感因素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关系人(仅针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物资资金调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事项的直接经办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任、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六条 成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各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综合督查科,由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局领导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各项公务,正确履行职责,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八条 局工作人员不得借职务权力、机会,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局工作人员不得向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游说、请托或以其它不当方法,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局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 局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得与局工作人员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单位,有买卖、租赁、承包、合股经营等交易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局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其本人管辖、从事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局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考试、考核、录用、调动、提任、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以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三条 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物资资金调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和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以请托斡旋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利益回避规定
第十四条 局工作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认为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需进行利益回避。
其中涉及与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利益的近亲属、近姻亲在工作人员本人管辖、从事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视情对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第十六条 局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向局科室、执法所、中心负责人或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
对于书面回避申请,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核,并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
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执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局各科室、执法所、中心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督促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物资资金调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事项的经办人填写《工作人员履职利益冲突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并严格审查把关,发现需要回避情形及时向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如遇重大事项,可以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活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党纪、政务、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条 局工作人员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须回避的关系事项应主动向单位报告;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党纪、政务、组织处理;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一岗双责”,审核把关不严,明知工作人员存在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须回避的关系事项,不及时加以制止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更新和补充信息。
局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各种已存在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决定,相关科室、单位须及时予以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各科室、中心、执法所可结合清廉机关(站所)创建的工作实际,各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督查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