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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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促进传统产业加速升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原则。

统筹各方面数据资源,建立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发展导向鲜明有力的综合评价体制机制,科学分析各项指标权重,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质量效益,形成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导向。

同时注重依法行政,明确制度规范,确保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

二是分类施策原则。

以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突出正向引导,强化反向倒逼,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领域集聚,倒逼低效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和市场退出。

三是逐步推进原则。

根据评价改革工作取得成效情况,结合我市工业发展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别在规上、规下工业企业中,稳步推进,逐步扩面,实现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

三、实施步骤

(一)2020年5月底前。

启用全省“亩产效益”评价系统,6月底前完成对规上工业企业的评价,试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二)2020年12月底前。

将规下工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

(三)2021年12月底前。

全面完成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资源要素配置、精准指导服务、产业政策引导机制基本完善。

探索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项评价工作。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要按照省、聊城市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

四、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二)评价指标

1.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等5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

在此基础上,辅以加分、扣分和暂缓评价项。

2.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3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1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加分项满分为30分,共计100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75分,加分项满分为25分,共计100分。

3.基准值:

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之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并按照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

4.加分项:

(1)年实缴税金超过500万元(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的,加5分;年营业收入1—10亿元的,加3分;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加1分。

营业收入利润率达到10%及以上的,加2分;营业收入利润率为3%—10%(不含)的,加1分。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由市税务局、市工信局负责认定,此项不涉及规模以下企业)

(2)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团队)、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分别加5分、3分。

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每1件加0.5 分,但最高不超过3 分。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3)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加5分。

申报成功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加3分。

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分别加5分、3分。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由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4)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分别加5分、3分。

经备案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加2分、1分;年度投资500万以下的,加0.5分。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别加5分、3分。

获得省、市“一企一技术”的,分别加3分、1分。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由市工信局负责认定)

(5)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一级企业加3分;二级企业加2分;三级企业加1分。

环保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的,加3分。

牵头制订国家、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分别加2分、1分;参与制定的,加0.5分。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由市应急管理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工信局负责认定)

(6)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加5分;在新三板上市的,加2分。

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加0.5分。

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

(由市发改局负责认定)

(7)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质量标杆企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5分、3分、1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获得省级节能环保产业企业的,加3分。

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

(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负责认定)

(8)在当年度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加5分。

(由市工信局、市统计局负责认定)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5分、3分、1分的原则,予以相应加分。

所有附加指标项目加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加最高不超过30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累加最高不超过25分。

5.扣分项:

(1)被确定为“劳动保障信用警示企业”“劳动保障失信企业”的,最高减5分。

(由市人社局负责认定)

(2)因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最高减5分。

(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3)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最高减5分。

(由市应急局负责认定)

(4)因存在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最高减 5 分。

(由市统计局负责认定)。

(5)因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最高减5分。

(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认定)

(6)因使用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等被行政处罚的,最高减5分。

(由市税务局负责认定)

企业累计扣分最高为30分,根据企业得分情况扣完为止。

6.计分方法: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加分项再减去扣分项。

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为该项权重1.5倍,最低为零分。

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得分为零,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项指标得权重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Σ(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或扣分项。

(三)分析评价

1.分类。

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个口径,对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每年评价一次。

评价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发展质效,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通告,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核实,报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结果及时予以通告。

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A类(优先发展类):

主要是指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集群、《〈中国制造2025〉聊城实施纲要》、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方向,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生产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企业。

B类(支持发展类):

主要是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支撑作用,单位资源要素产出较高、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

C类(提升发展类):

主要是指单位资源要素产出一般、生产经营效益不高、税收贡献不多,需要进行倒逼、加快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企业。

D类(限制发展类):

主要是指单位资源要素产出低、生产经营效益差、税收贡献少、发展水平落后,需要重点整治、转型发展的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A类占比20%,B类占比55%,C类占比20%,D类占比5%进行排序分类。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按A类占比10%,B类占比45%,C类占比35%,D类占比10%进行排序分类。

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2.特殊情形

(1)豁免

①对经济稳增长促转型贡献大、创新驱动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企业,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指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等,设置2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经企业申请、属地政府及部门审核同意,企业不参与评价。

(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负责认定)

(2)重点支持

②对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专项支持项目的企业,以及申报成功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直接列为A类。

对获得中国名牌、山东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马德里注册商标、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列为B类以上。

(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负责认定)

(3)一票否决

③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去产能任务的企业,以及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④对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相关单位列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由市法院、市发改局、人行支行负责认定)

⑤对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由市应急局负责认定)

⑥对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认定)

⑦对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2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企业等),直接列为D类。

(由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

⑧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占地面积20亩(含)以上的,一般情况下评价为D类。

对亩均实缴税收不到1万元的企业,一般情况下评价为D类。

⑨对存在故意瞒报、漏报、虚假填报、拒绝填报评价资料或不配合评价工作的企业,一经查实,一般情况下评价为D类。

⑩对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给全市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认定)

对于需要否决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认定。

五、结果应用

在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基础上,将综合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逐步建立企业效益产出与能源、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相挂钩,与节能减排指标相挂钩,与激励奖惩政策相挂钩的联动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能、用水、排污、金融等资源要素供给价格和供给方式差别化政策,加大A类企业减免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上级对口部门的安排,实施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地保障,对产出低的限制供地。

(三)实施差别化用能和排放政策。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聊城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实施差别化指标供给政策,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优先供给,对产出低的给予削减。

(四)实施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聊城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有序用电、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人行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监管组、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要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与评价结果挂钩,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具体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在市级形成并赋予县级政策清单后制订、修订或参照执行。

对各部门差别化加价收费部分收入,纳入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和服务方式

(一)设立新增项目评价标准。

探索建立工业新增项目的评价标准,分行业确定新增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等指标,作为项目落地的重要参考条件。

(牵头部门:

市发改局,责任部门:

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思路,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在深入推行“零增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更大范围的投资项目承诺制。

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联合提出标准要求,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达到承诺要求的投入使用,未达到的不得交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牵头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三)推进“标准地”改革。

在完成区域评估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具体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企业竞得土地后,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与其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予以验收。

(牵头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税务局)

(四)促进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

在完成区域评估评价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推进土地使用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的市场化交易。

(牵头部门:

市发改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五)推动行政监管行为规范化。

要全面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对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产出低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加强涉企行政执法计划管理,原则上不开展未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

进一步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

(牵头部门:

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

牵头负责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进行汇总,开展评分及分类,对评价结果公布及纠错。

负责提供所属研发平台、引进人才情况;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两化融化贯标、技术改造、首台套企业情况;负责提供企业落后产能情况。

市发改局:

负责指导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制订或修改;贯彻落实价格方面的差别化政策;金融、用能等方面差别化供给政策的制订或执行。

负责提供所属研发平台、引进人才情况。

负责提供失信黑名单情况、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市法院:

负责提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提供并核实企业用地面积,协助各镇(街道)做好企业用地台帐的基础工作;加强综合评价结果在土地供给工作中的应用。

负责提供涉及土地方面的一票否决企业名单。

负责研究用地差别化政策。

市科技局:

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所属研发平台、引进人才情况等情况。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

负责提供总能耗(吨标准煤)、工业总产值等数据。

市税务局:

负责核对提供企业实缴税收、企业申报销售收入、利润、研发经费支出数据,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绝对值换算为排放当量的折算系数等情况。

负责提供企业购买动力(煤、电、气)取得发票上列明的数量金额。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提供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据、环保行政处罚等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提供企业质量奖、品牌情况、质量查处情况,以及企业发明专利等情况。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及属地政府,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并提供规模以下企业名单、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

市供电公司:

负责协助市发改局审核、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负责执行差别化用电政策。

市水利局:

负责执行差别化用水政策。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负责提供企业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负责提供安全方面的一票否决企业名单。

市人社局:

负责提供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情况。

会同市统计局核实提供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经费。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相关部门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镇(街道)是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摸清底子,确定评价对象,深入评价对象指导做好实际用地面积、经济指标、用水用电气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填报工作,并对基础信息进行初审。

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指标数据的核查工作。

要及时通知评价对象参与评价,并将与评价对象相关的各阶段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评价对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评价改革工作专班推进机制,加强对评价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推进专班,具体负责评价改革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税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级赋予的政策清单,研究出台更具操作性和区分度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办法。

(三)强化督查考核。

将评价改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工作推进专班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宣传推广。

要加大对评价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支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5月31日。

主要指标解释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主要指标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

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

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

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

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

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三)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

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

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

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

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六)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Σ(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或扣分项。

二、指标说明及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工业总产值等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及属地政府提供。

3.企业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4.企业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利润数据、研发经费支出数据,以及职能范围内的企业能耗数据(耗煤、耗电、耗气量)由市税务局提供。

5.企业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据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绝对值换算为排放当量的折算系数,由市税务局提供。

6.总能耗是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可根据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

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税务局分别提供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数据,也可通过其他相关部门采集,但要确保真实、可靠,并作出书面说明。

市统计局汇总上报。

7.年平均职工人数由市人社局提供。

8.工业总产值(现价)指标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三、其他要求

1.有关企业数据,由数据来源部门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工业企业名单和代码分别提供。

为及时掌握工业企业发展变化,每季度第一个月末提供上季度企业相关数据、加扣分及特殊情形,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企业相关数据,可通过适当方式征求企业的意见,企业提出异议后,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属实的,应予以调整。

3.有关企业数据仅在政府部门间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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