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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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中介技术服务行为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林业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林业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要求,在继续贯彻落实中介事项长效管理机制、中介机构入场备案公示制度、服务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林业工作要求,制定林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在本市境内从事林业调查(勘察)规划设计、林业项目设计验收、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活动。
二、在本市从事林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由中国林业建设工程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林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且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四)专业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五)执业人员持证上岗,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监督投诉电话公示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执业要求
(一)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承接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出具的成果必须盖上本机构的公章。
并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
按照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委托合同需到相关科室备案,必要时,还需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备案。
(三)不得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以其他中介机构的名义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无资质的单位不允许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从事林业中介服务活动。
(五)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林业中介机构在本市从事涉林审批中介服务活动必须向本市林业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必须纳入涉审中介预选名录后方可开展涉审业务,备案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林业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备案程序:
(一)向审管办林业窗口提交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由林业局行政审批科对备案资格进行初审;
(三)提交林业局行政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四)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核发准许备案通知书;
(五)结果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纳入市涉审中介预选名录。
五、中介机构应当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环节、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中介机构在服务环节、服务时效、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的,综合评价可酌情给予加10-20分。
六、收费导向
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市场,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收费备案制度,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
涉及民生、公益性及扶贫类建设项目的,中介机构应有社会服务意识,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应制定适当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实施后,实际效果明显的,业主满意评价高的,综合评价可酌情给予加10-20分。
七、组织评价
实行中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考评暂定每季度一次,中介机构停业整顿期间不参加考评。
具体由行政审批科牵头,承担审核任务的科室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对本科室涉及的中介成果进行分类评价。
考评方式:
应由业主、乡镇林技员、林业局(项目主管科室专家)三方进行考评。
(一)业主方:
通过电话回访、现场评价等方式。
(二)乡镇林技员:
通过农民信箱或利用集中会议、培训等方式,定期向乡镇林技员发放满意度问卷,由乡镇林技员对各中介机构当年在各乡镇的服务活动打分。
(三)林业局项目主管科室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进行打分。
本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标准分为100分,总分100。
考评按照规定的项目评分,各项目扣完即止,不计负分。
最终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良”等次,得分在70~89分为“合格”等次,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八、申诉方式
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科室提出申诉。
主管科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最后做出评价结果的重新决定。
九、结果运用
营造林项目综合评价不合格的,要求整改六个月。
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林业项目设计验收工作,不能给予相关设计验收费用,正在开展的设计及验收项目由市林业局委托其它林业中介公司接替相关工作;无理由未按时间要求完成设计验收工作的,且未与林业局有效沟通协调的,由市林业局委托其它林业中介公司接替相关工作,该中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开展相关林业项目设计验收工作。
在上级检查、信访、举报及纠纷中发现林业项目的各种质量问题、数量问题、弄虚作假及其它问题,根据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对该项目的验收中介机构实行1-6个月的停业整改或实行对该中介机构限期禁入此类项目的处罚措施;林区道路项目长度不足计划且验收合格的,造林、森林抚育、木本油料等项目完成面积少于计划85%且验收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现一次予以停业整改六个月的处罚,发现二次则该中介机构永久禁入该项目;因中介机构验收发生的问题,如果实施业主不整改的,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验收的中介机构承担。
季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但排名末位的中介机构,年度第一次提醒,第二次由分管领导谈话,第三次限制参加政府采购(俗称“公家”单位委托的服务事项),第四次停业整改三个月;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停业整改六个月。
停业整改期间不允许接受中介业务,不参加年度考核。
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经主管科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业务。
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最终评议,以当年四次季度考评情况作为主要评议依据,取其平均得分,作为最终评议结果。
最终评议结果对外公示,排名靠前的,主管科室可以优先推荐使用。
涉审事项(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权重各占50%)的评价结果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细则
林业中介服务事项分为营造林项目设计验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和林业案件鉴定四个事项,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权限评出事项单项得分。
综合评价得分在四个单项得分的基础上按照各单项分数取平均数。
一、营造林项目:
(一)、评价范围:
1、中央和省级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2、中央和省级造林补贴项目;
3、省级和杭州市级林区道路建设项目;
4、防护林工程项目;
5、木本油料项目;
6、其他项目。
(二)、评价方式
采用三方(业主、乡镇林技员和科室)评价+实地抽查方式,三方满意度分数以20分权重折算,实地抽查分数以80分权重折算计入百分制考核评价分数。
1、中介服务活动完成后,由受服务的实施业主对中介结构进行满意度打分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林业局,同时林业局不定期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实施业主回访。
2、利用集中会议、培训等机会,定期向乡镇林技员发放满意度问卷,由乡镇林技员对各中介机构当年在各乡镇的服务活动打分。
3、林业主管科室采取核查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核查组随机抽取,同时抽查总面积不小于总作业面积(长度)的15%。
4、业主、乡镇林技员和科室得分,按照3:
3:
4比例计算营造林项目得分。
(三)、相关评价附表
附表1:
市森林抚育项目设计验收质量核查评分表
乡镇:
村:
小地名:
小班号:
作业编号:
检查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外
业
质
量
(80)
合格
面积
40
抚育合格面积误差在±5%之内得满分,误差在±5%~±15%,每个点扣2分,误差超过±15%不得分。
实施
质量
20
实施质量未按要求,验收作为合格上报的不得分(如应开展定株抚育而未开展定株的,间伐抚育未建立固定标准地的等)。
图纸
勾画
10
勾画边界清楚、不符合抚育对象的勾除得满分,小班边界不清楚扣5分,不符合抚育对象的未标注勾除扣5分。
抚育
方式
10
抚育方式合理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内
业
质
量
(20)
表格
填写
10
相关因子填写,错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相关
资料
10
照片、设计表、验收证、合同、汇总表等,少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总 分
注:
满分100分,总分低于70分不合格。
设计单位: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附表2:
市林区道路建设项目中介公司验收核查质量评分表
乡镇:
村:
小地名:
从 到 长度:
公里
检查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外
业
质
量
(80)
长度
15
长度不得小于计划长度,达不到的一票否决。
宽度
15
林道路基宽度3.5米(含)以上,路面宽度3米(含)以上,达不到的一票否决。
纵坡
10
路面最大纵坡不超过15%
弯道 半径
10
弯道最小半径不小于15米。
排水沟
10
内侧排水沟深0.4米以上,宽0.4米以上;集水处配置导流涵管。
错车道
5
每隔1公里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长度不小于10米。
集散场
5
每条林道配套建有用于堆放竹木和林副产品的集散场地。
生态 保护
5
路线布局与沿线地形、景观相协调,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水土流失。
必要性
5
受益群众多、影响面积大、使用时间长得满分。
内
业
质
量
(20)
表格
填写
10
相关因子填写,错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相关
资料
10
乡镇汇总表、评分表、图、照片、协议(杭州市级增加养护措施、资金来源证明),少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总 分
注:
满分100分,总分低于70分的不合格。
核查人员:
中介单位人员:
核查时间:
附表3:
市山地造林项目设计验收质量核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
乡镇:
村:
小地名:
小班号:
作业编号:
检查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外
业
质
量
(80)
造林
面积
30
合格面积误差在±5%之内得满分,误差在±5%~±15%,每个点扣2分,误差超过±15%的一票否决。
管护
质量
10
未按要求开展抚育,验收作为合格上报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开展补植,验收作为合格上报的不得分。
图纸
勾画
10
设计图纸勾画边界清楚、非造林范围勾除得满分,小班边界不清楚扣5分,为造林部分未标注勾除扣5分。
造林
密度
10
按要求造林密度要求,开展造林,验收合格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造林
成活率
20
成活率达85%以上(含)得满分,成活率85%以下且未补植按合格上报的,不得分。
内
业
质
量
(20)
表格
填写
10
相关因子填写,错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相关
资料
10
照片、设计表、验收证、合同、汇总表等,少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总 分
注:
满分100分,总分低于70分不合格。
设计单位: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附表4:
市防护林封山育林项目设计验收质量核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
乡镇:
村:
小地名:
小班号:
作业编号:
检查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外
业
质
量
(80)
封育
面积
40
合格面积误差在±5%之内得满分,误差在±5%~±15%,每个点扣2分,误差超过±15%不得分。
管护
质量
20
未按要求开展抚育,验收作为合格上报的不得分;
图纸
勾画
10
设计图纸勾画边界清楚、非造林范围勾除得满分,小班边界不清楚扣5分,为造林部分未标注勾除扣5分。
标志牌
10
按要求竖标志牌,验收合格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内
业
质
量
(20)
表格
填写
10
相关因子填写,错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相关
资料
10
照片、设计表、验收证、合同、汇总表等,少一项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总 分
注:
满分100分,总分低于70分不合格。
设计单位: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一)、评价方式
采取综合评价方式,即林业主管部门(包括乡镇林业站)结合日常事务、双随机检查等工作,通过询问业主、材料书面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一经发现问题,立即向林业局行政审批科报告,同时填报《市林业中介机构林木采伐作业项目评价表》。
(二)、相关评价表格
附表5:
市林业中介机构林木采伐作业项目评价表
中介机构名称: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单位(人)
评价方式
评价项目
扣分标准
扣分
扣分说明
业主
方
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询问、电话回访
服务质量
未按服务时限要求和相关约定完成中介业务的,发现一次扣2分;服务过程中有刁难服务对象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分;未对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的,发现一次扣0.5分。
设计规范
仅一名技术人员参加设计的,发现一次扣2分;未现场踏勘山场的,发现一次即为不合格;未按要求做标准地实测的,发现一次扣5分。
服务收费
未按收费基准价格收费的,发现一次扣5分。
成果质量
服务对象对成果不满意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审批
窗口
书面审核
表格填写
相关因子填写,错一项扣0.5分。
相关资料
按林木采伐审批相关要求提供报批材料,少一项,扣0.5分。
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
现场抽查外业质量
采伐地点
采伐地点错误的,发现一次扣10分;发现两次即为不合格。
采伐树种
采伐树种错误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图纸勾画
设计图纸勾画边界不清楚的扣5分;采伐四至范围勾画明显错误的扣10分。
采伐面积
采伐面积与图纸勾画面积误差超过5%的,每个点扣2分;误差超过15%的,即为不合格。
采伐类型
采伐类型不合理的扣5分。
扣分合计
三、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一)、评价方式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质量评价采取业主评价与主管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由林业窗口后台通过电话回访或会议座谈等的形式,获得业主评价。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提交窗口后,通过前台初审、后台审查等形式登记每个建设项目调查文本的逻辑性和规范性,转报件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再次审查后,如还是出现问题加倍扣分。
(二)、相关评价表格
附表6: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考核表
林业中介机构
建设项目名称
中介机构负责人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
1
业主评价
(40分)
与业主是否签订委托协议
6
2
中介费用是否按照规定合理收取
6
3
服务过程中有无刁难服务对象行为而被委托人投诉
10
4
是否按照服务时限要求和协议约定完成中介业务
5
5
对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资料是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5
6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被投诉
8
7
主管单位评价
(60分)
现状外业调查(面积、树种、蓄积等)是否准确、详实
10
8
文本中对项目概况情况是否全面
6
9
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是否准确
6
10
各类统计表填写是否规范、正确
8
11
图件制作是否规范、标注是否正确
15
12
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调查结论是否正确
15
总分
100
评价人员签名:
日期:
四、林业案件鉴定
(一)林业案件鉴定核查结果出现以下情况的,本项评分为零。
1、林木数量鉴定,实施原木材积鉴定的,鉴定意见与实际值误差超过15%的;
2、林木数量鉴定,实施样地和伐桩鉴定的,鉴定意见与实际值误差超过20%的;
3、林地面积鉴定中,鉴定意见与实际值误差超过10%的;
4、在林业案件鉴定中,因出具的鉴定意见错误,影响案件办理的。
5、中介机构及参与鉴定的技术人员,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本项评分为不合格。
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相关评价表格
林业案件鉴定工作考核表
林业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负责人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1
林木鉴定
森林类别、树种、采伐四至鉴定错误,一次扣5分
10
2
林木数量鉴定与实际值偏差>5%、≤10%的,一次扣5分
10
3
林木数量鉴定与实际值偏差>10%、<15%的,一次扣10分
20
4
林地鉴定
林地种类、四至及小班号错误的,一次扣2分
10
5
林地面积鉴定与实际值偏差>2%、<5%的,一次扣5分
10
6
林地面积鉴定与实际值偏差>5%、<10%的,一次扣10分
20
7
其他
鉴定意见出具不规范或未按国家标准实施鉴定的,发现一次扣5分
20
8
无鉴定资质人员鉴定或单人鉴定的,发现一次扣5分
9
鉴定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未提出回避的,或发现有其它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问题的,发现一次扣5分
10
无正当理由,拒绝案件鉴定委托或受委托后无故延期出具鉴定意见的,发现一次扣5分
总 分
评价人员签名:
日期:
注:
办案单位在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现中介机构在作业、调查设计中有需要扣分的问题,须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