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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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本机关依照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法定职权和程序,直接履行监管、许可、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本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可以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事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作出取消医保资格,暂停医保营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五)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在三人以上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执法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

行政执法机构拟对执法事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由政策法规科判定;行政执法机构有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决定。

第六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做到"一案一卷一审";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事项调(审)查或者办理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将案件或者事项全部材料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法事项的调(审)查或者办理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说明及其法律依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五个工作内补充提交。

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有困难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间内。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及定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事项有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的,法制审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但应当保证法制审核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者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调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五)超出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有前款第

(二)(三)(四)项情形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将案件或者事项全部材料退还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纠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补充完善和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有关程序决定是否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者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由法制审核人员签名。

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一式二份,一份由政策法规科存档,一份由行政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政策法规科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或者事项材料一并提交本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者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医保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县医保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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