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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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区扶贫开发进程,根据**,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互助资金”是指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补助为基础,引导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入股参与而构成建立的村级发展资金。
也可吸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补充壮大资金规模,实行民用、民管、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笫三条“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简称“互助社”)是指由贫困村村民按照章程,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组织。
第四条“互助社”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互助社”社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负责“互助资金”运行与管理程序的监督。
第五条乡镇政府、芦花台产城办负责“互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扶贫、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基本原则
根据建立“互助资金”的宗旨、目标和要求,两镇政府、芦花台产城办和基层组织、“互助社”理事会,要在建立和运作“互助资金”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一个目标”,即增加贫困农户收入。
本着“公开透明、民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通过借用“互助资金”自主发展生产,促进农户自主经营性增收和“互助资金”盈利财产性增收。
(二)突出“两个紧扣”,即紧扣扶贫宗旨、紧扣互助互济。
要保证大多数贫困农户都能加入和周转使用“互助资金”,要切实保证“互助资金”用于贫困农户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三)做到“三个限制”,即参加“互助社”限本村村民;赠股限于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借款限于已参加“互助社”的本社社员。
要保证“互助资金”的建立和运作都能在政策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本村范围吸纳股份和借用“互助资金”;不准少数人占有和高额度使用“互助资金”。
(四)提供“四项服务”,即提供资金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法律服务。
积极热心地帮助贫困群众选好项目,用好资金,科学发展,增加收入。
(五)坚持“群众自愿”,即贫困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本着“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互助社”在建立“互助资金”时,要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意愿,坚持民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搞强迫命令,也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力争使更多贫困农户加入“互助社”并能受益;入社农户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出“互助社”,应按规定准予退出。
第二章互助资金
第七条“互助资金”构成
(一)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包括银川市和区)补助每个项目贫困村一定数额资金(今后可收回),作为建立“互助资金”的配股基础资金。
(二)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
(三)社会各界,包括各级“对口帮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帮扶、捐赠资金。
(四)“互助资金”滚动发展中的部分盈利收入滚入本金,逐步增加“互助资金”总量。
(五)积极争取国际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等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项目资金。
(六)借助“互助资金”运行机制和信用平台,采取与银行协作、财政扶贫资金和其它资金贴息的办法获取贷款,逐步扩大“互助资金”规模和覆盖面。
笫八条“互助资金”建立
(一)确定项目村
1.村有一定的资源条件,产业特点明显,扶持发展潜力较大;
2.群众脱贫致富的积极性高,有需求发展资金的迫切愿望;
3.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凝聚力强,深受群众信赖;
4.村风民风淳朴,信用环境较好,诚信度高。
(二)设立专用账户。
在完成“互助社”注册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就近、便民和愿意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设立“互助社”互助资金专用账户。
(三)吸收社员入股资金。
根据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按照一定比例收缴社员缴纳的入股资金,并及时存入专户。
(四)下拨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帮扶资金一并存入互助资金专户。
笫九条“互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一)所有权。
“互助资金”中区级财政资金归财政,收益部分暂定3-5年纳归村民,待今后发展壮大时可收回本金。
捐赠资金和其他帮扶资金及其增值滚入本金部分归所在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
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
(二)使用权。
“互助资金”的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
(三)收益权。
“互助资金”运行中产生的占用费收益,在扣除运行成本后,根据互助资金构成按比例分配。
第三章社员
第十条社员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可以成为“互助社”社员:
(一)具有本村户口或在村内常年稳定居住的村民,每户户主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社员;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三)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十一条社员权利
(一)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申请借款使用互助资金的权利;
(三)有退出“互助社”的自由,但在入社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
退出时退还本人缴纳的互助金。
笫十二条社员义务
(一)遵守“互助社”章程,执行“互助社”决议;
(二)缴纳互助金;
(三)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同一联保小组内有任何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其他成员有义务替其偿还;
(五)退出“互助社”应提前告知,并提交书面申请。
笫十三条“互助社”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社员,在追缴借款和占用费后予以除名。
笫十四条“互助社”在本条款的基础上,制定详细条例,规定社员的权利、义务、加入和退出等条件。
第四章互助社
第十五条“互助社”是“互助资金”运行和管理的主体。
第十六条“互助社”社员大会为“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上级主管部门也可提出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的建议。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的任务
(一)审议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社”的成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互助社”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五)审议批准“互助社”的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笫十九条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大会决议生效必须同时具备有2/3以上成员出席和2/3到会人员同意两个条件。
第二十条“互助社”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
理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理事长、会计、出纳等。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具备的资格:
(一)“互助社”社员;
(二)愿意承担管理工作;
(三)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声誉;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为1-3年。
在任期未结束前,经2/3以上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笫二十三条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社员讨论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及财务核算;
(四)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上级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
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四)接受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向上级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互助社”注册登记
(一)项目村“互助社”统一以“XX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名称,按非营利性互助合作组织性质,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章“互助资金”运行
第二十七条“互助资金”运行规则
(一)农户加入“互助社”和使用“互助资金”限于本村村民。
实行农户自愿入股和政府配股、赠股的办法。
入社者使用“互助资金”,不入社者不配股、不赠股、不使用互助资金。
(二)每股股金1000元。
配股比例不低于2:
8,即社员缴纳互助金不低于200元,可借用互助金1000元。
原则上,入社农户借用互助金不超过6000元。
区本级财政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的村,社员缴纳互助金4000元以上,最高可借用互助金2万元,但首次借款不超过1万元。
(三)“互助资金”在运作中的盈利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40%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40%作为公益金,主要用以扶持贫困户或村内的公益事业;20%作为运行成本,主要用于互助社办公费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等支出。
(四)社员借用“互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2万元,单次借款期限最长一年。
(五)“互助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社员借款须交纳一定占用费。
占用费率由“互助社”理事会根据社员意见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
(六)社员根据自主发展项目的实际需求,可以短期借用“互助资金”,也可以开始少借,中途再借;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还款。
(七)社员使用“互助资金”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并张榜公示。
群众对借款额度、资金用途无异议后,社员与理事会签订《“互助资金”借款协议》;金融机构凭《“互助资金”借款协议》将社员借款打入“一卡通”,社员可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提取使用。
(八)“互助资金”实行社员责任担保制度,采取五户联保,或以4-6个社员为组担保,社员自由组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互监督:
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九)“互助资金的操作必须公开透明,社员入股、政府配股、赠股以及资金投放、回收、占用费等情况都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社员加入“互助社”2年以后,确因特殊情况需收回入股资金,可与本村愿意入社的农户或愿意扩大股权的社员协商,向理事会提供达成的协议书(书面),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股权转让;社员如自愿要求退社,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只退个人入股资金,政府配股、赠股部分用于扩展其他社员入股。
第二十八条“互助资金”运行程序
(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建立“互助资金”的重要意义,明确“互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入社社员的权利、义务。
通过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互助资金”的便捷性特点和利民性、成长性优势,熟知“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充分调动贫困农户参加“互助社”的积极性。
(二)组织培训。
区扶贫办、两镇政府、芦花台产城办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精神,准确掌握建立“互助资金”的目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互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操作程序等,并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保证建立“互助资金”的工作顺利开展。
(三)制定管理章程。
“互助社”理事会要按照“互助资金”工作原则,组织社员共同讨论制定“互助社”章程和“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村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全体社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保证本村“互助资金”合规运作,安全运行。
(四)及时发放借款。
“互助社”理事会,要积极引导群众选择适合自主发展的增收项目,受理社员借款申请;在15天内完成项目审定、借款审批和张榜公示,并与借款社员签订《“互助资金”借款协议》;20天内要使借款社员凭“一卡通”领到“互助资金”借款。
不得拖延放款,耽误农时,影响生产。
(五)按期回收借款。
借款到期前两周内,“互助社”理事会要将《还款通知书》及时送达借款社员,社员据此到开设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还款,并凭出具的还款凭证到理事会核销借款,申请下一轮借款。
金融机构将农户还款存入“互助资金”专户。
“互助社”在10天内完成社员下一轮借款的项目审定、借款审批和张榜公示,并与借款社员签订《“互助资金”借款协议》;15天内要使借款社员在金融机构领到新一轮借款。
第二十九条实现目标
(一)通过在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对农户发展生产的直接投入,有效地缓解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资金短缺的困难,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和扶贫开发模式。
(二)积极探索“互助资金”与农村生产、技术、销售等环节的有效结合,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社会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群众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通过建立“互助资金”,提高贫困农户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
(四)绝大多数贫困农户能够加入“互助社”并得到借款;资金闲置率低,利用率达到90%以上;还款率100%,按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互助社”对“互助资金”的管理逐步规范。
(五)贫困群众自主发展经济的能动意识明显增强,精神面貌发生改变;自我发展能力、民主管理能力、综合素质逐步提高,集体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笫三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互助社”已成立,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
(二)“互助社”已完成登记注册,开设了银行专户。
财政扶贫资金可一次性拨付,也可视运行情况分两次拨付到“互助社”专用账户。
笫三十一条财务管理
“互助社”财务管理,由所在乡镇(芦花台产城办)财政所、农经站或互助资金管理服务站负责具体指导。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理事长全面负责“互助社”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
会计主要负责“互助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负责财务业务的审查、复核及“互助社”应收回的本金和占用费核算工作;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理事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二)出纳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保管与银行结算业务。
根据相关财务手续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使用银行财务票据,办理领用、注销手续,并将票据按时登记入账;负责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表相符;负责“互助社”内部个人借款的催收,做到上账不清、下账不借,严禁公款私用。
(三)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相关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
(四)“互助社”各种专用印章须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原则上行政公章由理事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预留个人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严禁一人保管。
(五)“互助资金”严禁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互助社”成员原则上不直接经手现金。
确需经手现全时必须做到:
提存现金由出纳和至少一名理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完成;每次回收的现金,应在当天最迟在次日存入“互助社”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
(一)“互助社”可建立借款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从占用费滚入本金的部分中提取,并存入区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风险准备金的提留标准暂定为当年收取的占用费滚入本金部分的50%
(二)风险准备金可用于呆坏账的核销。
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提交“互助社”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芦花台产城办)和县级指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扶贫办、财政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互助资金”的退出
(一)财政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后,扶贫、财政部门30天内要在金融机构为项目村建立“互助资金”专用账户。
超过3个月,自治区扶贫、财政部门将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二)“互助资金”建立后不能正常运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退出“互助资金”项目:
1.“互助社”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本村“互助金”管理章程管理运作“互助资金”的;
2.“互助资金”建立和运行6个月,社员借款比例低于70%的;
3.一个借款期内,“互助资金”还款率低于90%的;“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达到10%(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逾期)的;
4.“互助社”的财务管理混乱,不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6个月内报送反映“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各种报表的;
5.“互助资金”运行当中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互助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村级经济效益良好,群众收入明显提高,不再需要借助“互助资金”平台发展生产生活时,经区扶贫办、财政局认定后,可收回本级财政下达的“互助资金”
(四)“互助资金”退出原则和程序
一是“互助资金”发生损耗,由“互助社”社员承担、分摊后,扣除运作成本,按入股比例退还社员缴纳的入股资金,剩余资金收回区财政;
二是“互助资金”有盈余的,扣除运作成本,按入股比例退还社员缴纳的入股资金,剩余资金收回区财政。
三是区财政收回的“互助资金”继续用于“互助资金”项目或其它扶贫项目。
具体由扶贫、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办法》要求另行安排,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对“互助社”的工作和“互助资金”运行情况实行全程监测、监督,及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对于不能正确和正常履行职责的“互助社”理事会及其成员,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要建立和完善“互助资金”运行情况报表报告制度,保证信息交流畅通和“互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笫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