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四证连发”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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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四证连发”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再造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实现“四证连发”(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数字化”改革场景应用。
紧紧围绕“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份材料、一个平台、一套机制”,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投资项目承诺制等改革,通过提前介入、全程代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等措施,打通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四证连发”(“拿地即可开工”)通道,在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承诺要求的基础上,项目审批部门于业主取得土地后当日三小时内完成“四证连发”,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超前服务。
“四证连发”审批模式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突出项目前期准入的集成与并联预审,依托县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在招商阶段即介入,做深做细前期服务。
(二)政府定标,企业承诺。
各审批部门提前制定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企业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在提供必要申请件后,审批部门直接完成审批,出具审批结果。
(三)容缺受理,并联审批。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先予以审查,欠缺的次要条件或手续允许在审批出证时一次补齐。
各审批事项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科学合理处理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涉批环节同步进行,审批过程“无缝衔接”,将审批工作提前到摘牌当日。
(四)强化监管,信用奖惩。
项目推进过程中重要节点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实施范围
县域内除以下项目外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先行先试,成熟后适时向其他项目推广。
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一)涉密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
(二)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三)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运项目,技术难度特别复杂、建设规模特别大的项目,以及因环保、消防等原因项目暂停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2号)中的项目。
(五)项目业主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省内企业在信用浙江网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等或较差、省外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及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3条及以上失信信息的。
四、申请流程
(一)项目选择。
政府将拟出让地块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具体标准公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标准地数字地图上,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通过查询选择意向地块。
(二)前期准备。
投资人确定意向项目后,向乡镇(平台主体)提出申请,由投资促进中心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前期阶段五个条件梳理项目成熟度,经部门联合会商同意后进入“四证连发”(“拿地即开工”)通道,完成项目赋码。
由乡镇(平台主体)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提供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土地红线图、地形现状图、市政管网图等数据包,投资人同步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节能承诺备案)等前期工作。
(三)精准咨询。
经由乡镇(平台主体)向县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提出项目前期辅导服务需求,对项目从产业政策、能耗指标、环境准入等方面进行联审评判,对已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规划方案进行技术性指导。
(四)土地取得。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
项目业主在土地招拍挂期间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图审、确定施工单位,做好审批事项报批资料准备工作。
(五)四证获取。
项目业主在取得土地后立即提交相关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书面承诺后,当日三小时内一次性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结果。
五、改革措施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纠正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服务部门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
(实施单位:
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水利局)
(二)深化工程领域审批改革。
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打通项目准入、项目供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打造一次申请、提前服务、内部流转、集中出件的审批服务模式。
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备案事后审查,施工许可实施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
优化工程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电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加强主动服务意识,推行告知承诺制,将项目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审查,统一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实施单位: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示范区、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
(三)完善投资项目前期辅导、全程代办机制。
依托县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建立“四证连发”(“拿地即开工”)项目前期辅导机制,根据意向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报告书制定“一项目、一清单”,提供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并做好推进过程中的全程跟踪指导服务。
完善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建立专业、高效、精简的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实施单位:
发改局、经信局、投促中心、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水利局、大数据局)
(四)建立中介超前服务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指导,提高中介服务能力和水平。
推动中介服务向项目招引前移,政策与技术服务并行,开展“审批下一线,一对一精准”服务,做深做细项目前期。
(实施单位:
政务办、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水利局)
(五)高质量实现数字审批。
全面运用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实现投资项目在平台“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推进项目审批“数字化”。
积极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依托投资在线平台材料包、证照库,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项目数据部门间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实施单位:
政务办、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大数据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水利局)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按约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建设。
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并及时办理变更;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实施单位:
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水利局)
(七)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监管机制,实行对不守诺行为的惩戒措施,利用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进一步强化有诺必守的主体责任。
(实施单位:
发改局、经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
(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责任部门按照一个标准、一抓到底的要求,高效协同,一体化推进工作落实。
营商办及时通报项目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保持顺畅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两区、街道)及县级机关、部门考核。
(实施单位:
营商办)
六、其他
申请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的核心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中途放弃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或终止审批。
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县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四证联发流程图
2. 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报备制改革承诺事项清单
3. 申请“四证连发”承诺书
附件二:
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报备制改革承诺事项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项目建设标准(条件、要求)
备注
项目建设规模
(根据备案登记表自动生成)
项目建设内容
(根据备案登记表自动生成)
1
经信
固定资产节能评估
本项目达产后总用能量、单位用能强度等主要指标控制在承诺值以内。
2
资规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保证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保证提交的设计文件已达到相应设计深度,提交给其他部门及中介机构的设计文件与本次提交的设计文件一致。
3、保证有资质测绘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保证在项目施工到±0.00时,及时告知规划部门,同时组织规划部门、测绘单位及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验线,核对放线的准确性。
设计单位报备承诺另附
3
环保
非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项目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明确的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或负面清单外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2、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区域内环保基础设施完备。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项目符合区域污染总量控制要求。
4、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不予批准的项目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不予准入项目;企业其他项目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环评报告表降为登记表承诺另附
4
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本项目为(类别)□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有多个建筑时可附表说明)。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消防供配电等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
其他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
承诺另附
5
安监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项目(除港口外)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涉及矿山、金属和烟花承诺另附
6
建设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必须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见各承诺事项标准规范文件
7
水利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取水许可审批)
1、不影响区域防洪排涝安全,确需占用水域的,应符合区域洪水影响综合评价方案要求,并严格遵循“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
2、项目设计方案设水土保持专章,目建设过程中,要依法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单位产品用水量不超《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中规定的行业标准,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企业退水应符合污水纳管标准,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8
气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在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站》(GB31221-2014)标准和要求。
2、在天气雷达站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标准和要求。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见各承诺事项标准规范文件
9
人防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企业投资类项目)
1、依法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及抗力等级。
2、工程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规范。
3、涉及人防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库工程建设的项目,另行申请。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企业投资类项目)
1、人防建筑面积未达到应建标准的,应补建同标准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对建设标准、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建设面积等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出图、委托审查并告知我办。
3、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
见各承诺事项标准规范文件
项目业主承诺
1.承诺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技术方案及施工图纸等报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2、承诺严格按报备部门(单位)一次性告知的规划建设条件、环保安全标准、经济技术指标、产业政策要求等规范标准和设计标准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方案(含全套施工图纸)和评审,并严格按照报备的技术方案组织项目施工建设,若有变更将及时向报备部门(单位)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图等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
3.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标准的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若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并依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承担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
请按照括号内声明誊写 法人代表(签字):
(上述三项承诺均属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并愿承担相应违诺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特此承诺!
年月日
各承诺事项标准规范文件
一、建设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①DB33/1015《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②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③《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6年5月1日施行)
④DB33/1092《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⑤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⑥《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建设发〔2016〕164号)
二、气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①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②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③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④GB50650-2011《石油化工防雷装置设计规范》
⑤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⑥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修订)
⑦QX/T110-200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⑧QXT160-20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⑨QX/T106-2009《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
⑩QXT105-2009《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规范》
三、人防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①计费依据:
人防建筑面积未达到应建标准的,应补建同标准人防工程;按照《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无法补建的,应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按2100元/平方米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②应建人防面积计算:
新建住宅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修建,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60%核定;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70%核定。
附件三:
申请“四证连发”承诺书
:
(“四证连发”审批部门)
我单位( 有限公司)拟于 年 月
日取得位于 (乡镇、园区)的工业建设用地,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投资 万元。
根据《县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四证连发”实施办法(试行)》,现自愿申请本项目按“四证连发”模式接受各审批部门的批前指导,待摘牌之时即进入“四证连发”流程。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