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单位星级评定实施办法.docx
《统计单位星级评定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统计单位星级评定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统计单位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根据**的批示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把握方向、突出重点,好中选优;以评定促业务,以质量促发展,客观公正地对“四上”企业、投资项目单位和“四下”统计调查样本单位落实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星级评定。
二、评定范围
全市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四上”企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以及“四下”统计调查样本单位、非一套表劳动工资样本单位。
三、评定内容
(一)“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星级评定主要依据是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报表上报情况、统计数据质量及其他亮点统计工作。
1.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体系
明确企业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5000万元以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按要求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及统计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建立企业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企业统计员有变化的,在下期报表开网5日前将新统计员的姓名、电话告知所在镇(街道)统计专业人员,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建立分工协作的统计工作体系
建立从班组、车间、部门到总部的统计工作网络,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确保统计工作有人管、统计报表有人做、统计数据有人用。
3.建立规范的统计业务流程
制定企业统计管理标准,实现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分析评估等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
4.建立健全的统计基础工作
(1)按照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电子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
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三者之间的数据一致,如特殊原因造成不一致的,说明理由。
(2)依法报送统计调查表,在各种统计数据核查、执法检查中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数据查询,数据质量高。
5.建立诚信的统计报表制度
(1)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统计资料。
(2)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填写规范,指标数据逻辑严密,数据客观真实,口径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3)报送数据要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并主动报告异常指标相关情况。
6.加分项目评定
(1)获得各级统计部门荣誉称号的,市级称号加2分,金华市级称号加3分,省级及以上称号加5分。
(2)统计单位在各级统计执法检查中零差错的,加5分。
(3)对市统计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市统计局认可的,每条建议酌情加1-2分;在全市统计会议上作经验汇报的,每次加5分。
(4)其他加分项,共计5分。
(二)“四下”统计调查样本单位及非一套表劳动工资样本单位
“四下”统计调查样本单位及非一套表劳动工资样本单位参照“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的评定标准执行,重点关注按照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统计资料;在各种统计数据核查、执法检查中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数据查询,数据质量高。
(三)一票否决制度
在本年度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直接取消统计星级单位认定资格。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2.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5.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为的。
四、评定方法
(一)以统计年度(自然年)为一个评定期,一年评选一次。
采用企业自评申请,镇(街道)评定,市统计局抽查方式进行。
1.企业自评申请。
企业对照《市统计单位星级评定评分细则》,按照相关内容进行自评,将自评材料报送至所属镇(街道)。
2.镇(街道)评定。
各镇(街道)成立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
各镇(街道)组织对参与星级评定的“四上”企业、投资项目单位和规下、限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结合日常监督记录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报送市统计局。
3.市统计机构抽查。
由市统计基础“四大体系”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对参与星级评定的“四上”企业、投资项目单位和“四下”统计调查样本单位进行抽查,抽查不达标取消镇(街道)星级评定结果,最后公布全市星级评定结果。
(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20分,根据评定结果将被评定单位分为四个等级:
90分及以上的单位评定为五星统计单位,80-89分评定为四星统计单位,60-79分评定为三星统计单位,60分以下评定为无星统计单位。
(三)获评企业在后续统计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定资料弄虚作假的,撤销所得星级,两年内不得参评,已奖励金额需由镇街追回,上缴财政。
五、评定结果公布和运用
根据评定结果,市统计局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对“五星统计单位”、“四星统计单位”通报表扬,对新增“五星统计单位”、“四星统计单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原“四星统计单位”升“五星统计单位”的采取补差额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统计局保障,所在镇(街道)负责发放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统计工作人员。
其中“五星统计单位”纳入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培育库。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