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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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工作原则 1

1.4适用范围 2

1.5事故分级 2

2组织体系及职责 4

2.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4

2.1.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 4

2.1.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5

2.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5

2.3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6

2.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9

2.4.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9

2.4.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职责 9

2.4.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9

2.5专家组 10

3预防预警机制 10

3.1预防 10

3.2监测 11

3.3预警 12

3.3.1预警分级 12

3.3.2预警信息发布 14

3.3.3预警变更与解除 14

3.3.4预警响应 15

4应急处置 15

4.1信息报告 15

4.1.1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16

4.1.2信息续报 16

4.1.3信息报告的内容 17

4.2先期处置 17

4.3分级响应 17

4.4信息发布 18

4.5应急联动 19

4.6社会动员 19

4.7应急终止 19

5后期处置 19

5.1善后处置 19

5.2突发事件调查 20

5.3总结评估 20

6应急保障 20

6.1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20

6.2通信保障 21

6.3交通保障 22

6.4治安保障 22

6.5医疗卫生保障 23

6.6生活保障 23

6.7资金保障 23

7监督管理 23

7.1宣传培训 23

7.1.1宣传教育 23

7.1.2培训 24

7.2应急演练 24

7.3责任与奖惩 24

8附则 25

8.1名词术语解释 25

8.2管理与更新 25

8.3解释部门 26

8.4实施日期 26

附件1:

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指挥体系通讯录 27

附件2:

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29

附件3:

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全县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尽快恢复正常供气,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有效处置燃气突发事件。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统筹安排各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加强各单位的协调与配合,确保紧急信息及时报送,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以保障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燃气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急责任制度。

4、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供燃气突发事件的组织、预案、物资等准备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燃气供应系统发生重大影响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比较轻微的事故,视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事故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事故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下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Ⅳ级(一般)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1)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的;

(3)市政中低压管道、燃气用户(非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泄漏,城镇燃气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

(4)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Ⅲ级(较大)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不足50人重伤的;

(3)储配设施、门站、调压站、高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的;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3、Ⅱ级(重大)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不足100人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县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和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

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及燃气企业等单位负责人。

2.1.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及时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负责下达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

3、必要情况下,请求省、市有关部门支援,邀请专家进行救援指导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救援、停气、供气等信息。

4、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供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为县指挥部启动和结束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全县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通报、报告;向县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赔偿等善后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地落实燃气企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协调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等。

接收全县燃气突发事件报告;牵头组织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3、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对县新闻媒体实施方针政策的指导;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网络新闻宣传;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

4、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事故后通道事故残留清除,第一时间确保道路畅通。

全月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

5、县公安局:

根据指令第一时间进驻事件现场,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危险区域迅速进行封锁,设立隔离区;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记录、视听资料及取证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心理干预、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测工作。

负责做好中毒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7、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局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拨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9、县经济商务局:

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商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讯保障;负责供气突发事件中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和调度。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事故企业及参与抢险中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督促事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依照《工作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11、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灾害现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通过侦察检测、稀释抑爆、疏散救生、堵漏排险等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周边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和协调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气化站内压力容器的事故抢险工作。

1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现场取证和指导证据保全工作。

15、县民政局:

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展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慈善捐赠工作。

16、燃气企业:

各类燃气企业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安全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2.4.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应急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

3、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紧急疏散现场人员,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

2.4.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应急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专家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燃气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

3、为县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加强对我县燃气安全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我县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

2、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各镇(街道)等单位建立安全协作网络,设置安全协管员,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

运用技术手段,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

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管网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全县燃气设备设施定期安全检查,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3.2监测

建立健全我县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县的燃气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负责实施我县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我县燃气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测方法、程序与信息渠道,开展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等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报告。

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实施对县内各燃气经营企业以及主要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我县供气动态实时监测;

2、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动态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特别要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5、做到常规手段和数字化信息化手段相结合,能够实现提前预警,提前预判,提前处置。

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防范于未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IV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1)蓝色预警(IV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集聚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原因非计划性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不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95%、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配设施、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

(2)黄色预警(Ⅲ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集聚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不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90%、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配设施、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8小时内解决的。

(3)橙色预警(Ⅱ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集聚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不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85%、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配设施、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

(4)红色预警(Ⅰ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集聚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不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80%、可中断用户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配设施、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网站、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出变更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4预警响应

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燃气设施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燃气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1.1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安全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燃气安全事件,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发生Ⅳ级燃气安全事件,由当地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向当地政府和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4.1.2信息续报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3信息报告的内容

事发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的类别及基本经过;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3、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3分级响应

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1、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区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组织调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响应:

当燃气突发事件等级为较大事故(Ⅲ级)及以上时,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事故出现扩大情况时,请求支援,按扩大后的事故等级处理。

4.4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4.5应急联动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县(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健全与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6社会动员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7应急终止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终止响应。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或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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