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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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减灾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国外及台湾地区、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消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设施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避险自救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舆情管控。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争取省对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市师生安全文化素质;指导灾区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针对防灾减灾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建设创新载体。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市民政局:

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

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森林消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指导灾后困难群众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协助灾区镇(街道)开展危房鉴定,督促、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负责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台风、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和农田损失救助等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灾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

市商务局:

负责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和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调用配送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配合物资应急调用与配送。

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要畅通医保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受灾救灾就医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协助做好赈灾期间药品保障工作,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急需药品采购工作。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市人武部、市预备役营:

负责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应急救援力量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科协:

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市慈善总会:

负责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银保监监管组:

负责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灾区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台州海事处:

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港口设施等导致的海域污染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冻害、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御及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演练。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

承担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

市供电局:

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火车站:

参与做好灾害发生期间所辖范围内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以及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减灾委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做好市减灾委要求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巨大损失、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加强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相关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由市减灾委统一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相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相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台州市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受灾地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域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台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调拨指令,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受灾地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灾后房屋建筑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域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台州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市减灾委下达调拨指令,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受灾地镇(街道)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镇(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灾后房屋建筑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针对一般自然灾害):

(1)发现人员死亡或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引起社会关注度。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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