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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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doc

区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Ι级)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技术支撑机构

3.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4预防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告主体和时限

5.2报告内容

6应急响应

6.1事件评估

6.2响应级别

6.3响应措施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总结评估

7.3责任追究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2信息保障

8.3医疗保障

8.4技术保障

8.5物资与经费保障

8.6社会动员保障

8.7宣传培训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应急演练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级别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区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快速高效的原则。

2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感染性或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病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各区县(市)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转换为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区食药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

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调查。

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调查。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2危害控制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区级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迅速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严格控制生产、销售、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根据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留取其呕吐物、腹泻物、洗胃催吐物、血液、尿液等相关生物标本,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3.4.4社会稳定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单位,负责防范敌对势力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

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

4.2预警

4.2.1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

5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药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后续情况。

7.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报告后2小时之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于核查后1小时之内向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事件核实1小时之内上报到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5.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员、主要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下步计划、报告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等。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展,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总结报告。

包括事件总体情况、事件鉴定结论,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等。

6应急响应

6.1事故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发展蔓延趋势等。

6.2响应级别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组织力量核实情况,快速做出综合分析评估,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必要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紧急会商,并报告区政府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

6.3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3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3.4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的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开展检验检测。

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开展事故评估总结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统筹开展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

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必要时,要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及时发布澄清信息。

6.3.6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件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当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或者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技术、执法力量等应急支援,或请求启动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得到救治,事态逐渐平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部委及有关牵头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上级食药安委和同级政府。

区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

7.3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报告。

8.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附则

9.1预案管理

区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各镇(街道)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区食药安办。

9.2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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