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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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高防范、处置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使应急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镇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超出各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特种设备事故;

(3)区政府认为需要区级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

必要时由区政府或相关机构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纳入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组成,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2.1领导机构

为加强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区应急指挥机构服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事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同志任副总指挥。

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事故应急决策。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各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区委宣传部、区经发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区文广旅局、区气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中规定的各自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1)各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

启动区级及以上预案时,当地政府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物资调集、生活用品保障、人员疏散、社会稳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

负责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教育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

(3)区经发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部门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协调通讯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讯保障。

(4)区卫健委: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指导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协助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助;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配合事故调查组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调集应急救援物资。

(6)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市公安局分局:

负责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交警、治安、内保等警力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8)区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9)区市场监管局:

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负责收集、处理和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的建议。

配合事故调查组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区住建局:

负责协调安排供排水、燃气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参与协调与交通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生态环境局:

负责危化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13)区文广体旅局:

参与行业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区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组织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5)区人社局:

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6)区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从维护职工权利角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事故伤亡人员和家属救助工作。

各成员单位联络表见附件9.2

2.3 办事机构、职责

为做好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立如下工作组:

(1)现场抢险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及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和专家,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

(2)警戒疏散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负责封锁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保证事故抢险和救护车辆有序进出;负责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域人员的疏散、转移;参与现场伤员和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送至医院;提出现场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防护安全措施。

(4)专家技术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医疗卫生、高等院校、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策提供技术建议。

在权限范围内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应急、公安、经发、财政、交通、电信、供电等组成。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保证交通的畅通,保障应急救援信息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信息发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新闻媒体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7)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人社、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按上级部署和指挥成立相应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救援。

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2)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

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市场监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重大危险源监控点和市场监管分局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报信息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3.2事故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使用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区卫健委、区经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主管行业范围内的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要求,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1)预警分级

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

①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II级预警(橙色预警):

①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②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①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突发事件。

②根据镇江市有关规定执行。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不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预警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I级、II级、Ⅲ级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进行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电视、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布。

3.4预警行动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作为接报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区政府和镇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

事故高发季节、连续发生同类特种设备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相关信息是监测和预警的重点。

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一类设备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国内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各成员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必要时,及时通报相关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

3.5 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应急响应流程

应急响应的一般流程参见附件9.3。

4.2 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事发后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明确报告需要请求救援的事项。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委会报告。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立即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等级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需要救援的事项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4.3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镇(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判明事故等级及性质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根据事故情况由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4.4 分级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响应级别按事故级别分为I级、II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I级、II级应急响应:

报请省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事故,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区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决定,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救援。

4.4 现场处置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持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1)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对事故现场的危害物质、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势态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3)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根据事故设备的结构、技术参数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制定设备处置方案。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时有效引导舆情。

4.6 应急终止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

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区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或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清单见附件9.5。

5.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健、交通、生态环境、通讯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物资储备,做好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物资装备的应急保障工作。

5.4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5.5 交通保障

交通、公安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

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5.7 通信保障

经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讯企业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8 技术保障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

专家组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为实施有效抢险救援提出建议。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名单见附件9.4。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而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对因事故而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恢复重启

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制订检修方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应予以报废注销。

涉及到因事故而导致介质泄漏、污染环境或使邻近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建设等相关部门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6.3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由相关层级进行调查处置,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6.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7 教育、演练和监督管理

7.1 教育和培训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协助当地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7.2 演练和监督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

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因其它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8.2 预案管理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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