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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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级)

3.2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I级)

3.3较大山林纠纷事件(III级)

4、预防预警

4.1预防措施

4.2预警行动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现场处置

5.3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6.2调查处理

6.3信息发布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7.2演练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资金保障

8.3治安保障

8.4医疗卫生保障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管理与更新

9.3解释部门

9.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提高政府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努力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管理条例》《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是指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1.4工作原则

①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②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山林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③以人为本,果断处置。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④依法处置,权责一致。

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

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区别对待。

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

由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指挥:

由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农林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农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法制办、区农办、区信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1.2区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区政府、市林业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区领导的指示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林局:

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管理和指导全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检查、督促、指导全区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区重大山林纠纷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委政法委:

指导政法系统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3)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物资能源等后勤保障。

(4)区公安分局:

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区监察局:

监督检查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6)区民政局:

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山林纠纷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7)区司法局:

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8)区财政局:

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落实应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所需经费。

(9)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处置工作中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0)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11)区法制办: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山林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

(12)区农办:

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咨询、配合做好重大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13)区信访局:

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协助区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14)区法院:

依法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15)区检察院:

及时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调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1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2.2日常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林特总站站长担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②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情况。

③向有关镇(街道)传达区领导和区指挥部的指令。

④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⑤负责重大山林纷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3.1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发生I、II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区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由区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区指挥部指挥指派。

发生III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区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小组,协助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3.2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件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及时向本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本级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迅速组织救治伤员。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5)事后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及事件的评估工作。

2.3.3现场处置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小组下设5个现场处置组,即:

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机动组,在现场指挥小组的指挥下,各组按各自的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服务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保障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现场医疗救护等。

(3)事件调查组:

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及公安、监察、农林等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重大山林纠纷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及民政局、参与纠纷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5)专家及机动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由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临时确定抽调有关专家,为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2.4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辖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分别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I级)和较大山林纠纷事件(III级)三级。

3.1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3.2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I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3.3较大山林纠纷事件(III级)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4、预防预警

4.1预防措施

各地应当建立山林纠纷事件排查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上旬上报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汇总后在4月底前报市山林纠纷调处机构。

(2)各镇(街道)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报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办公室,由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办公室。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镇(街道)、村要组织协调。

协调不成的,要及时向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或职能部门)报告,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或职能部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做好启动本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区(县)际、镇(街道)际、村际纠纷,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事发后5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报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办公室。

4.2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报处置的原则,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提早做好预警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要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区政府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镇(街道)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情况报告后,立即上报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人员赶赴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生,掌握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和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要求。

如果发生的山林纠纷属区(县)际毗邻地区的纠纷,及时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级)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I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同时,将情况立即报区政府。

发生区(县)际山林纠纷事件,迅速报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III级),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或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给予必要的支持。

5.2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在2小时内赶到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

事发地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现场指挥小组或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的村两委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后,迅速指挥现场处置组,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

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

如果事件属区(县)际纠纷,区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邻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林业局。

5.3应急结束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本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公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区农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级)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II级)应急处置行动的分析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政府。

6.2调查处理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

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区、镇(街道)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负责处理。

6.2.1调查取证

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处理,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抽调办案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6.2.2组织调处

处理山林纠纷事件,要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区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6.3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1)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镇(街道)领导及农办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7.2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本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践演练。

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区电信分局及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8.2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和镇(街道)要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8.3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相关地区的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8.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具体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林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农林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农林局备案。

9.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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