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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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指导、规范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舟山市处置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某一局部地区或全区经济社会秩序、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突发性金融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
有少量客户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网点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破坏。
(二)较大突发事件:
有部分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中的多个机构网点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破坏。
(三)重大突发事件:
有较多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整体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特大突发事件:
有大量客户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领域同时出现支付风险,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普陀区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决策领导机构。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人民银行、区银保监组、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分析判断形势,研究应急战略和计划,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根据应急预案,决定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部署落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应急中止。
第五条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区人民银行、区银保监组、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是:
研究各单位上报的信息,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协调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时,区人民银行、区银保监组、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处置。
区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协作单位,要按区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八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机构、当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政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各自上级报告。
责任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同时上报书面材料。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现有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简要情况。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第十条判定突发事件性质(即区分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对应的处置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此类信息。
第十二条经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区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中止预案的执行。
第四章 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对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动用存款准备金、财政资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的顺序进行救助;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
第十四条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等自救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区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组织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财政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现金的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部门提出是否报道、如何报道的意见及有关信息和宣传方面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外报道的管理。
金融办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事件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
(二)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2.人民银行做好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准备工作。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2.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允许动用存款准备金,并做好紧急再贷款的发放准备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救助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抽调警力,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四)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救助,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2.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供财政资金救助。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发放紧急再贷款。
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现金调拨的保卫工作。
金融办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通报事件的进程,协调其它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的工作联系。
(五)接管、重组或撤销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采取了所有的救助措施后仍不能平息或难以阻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恶化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金融监管机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实施接管、重组或撤销。
第十五条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工作;积极吸收存款,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做好自救资金的组织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上级金融机构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系统内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并及时拨款资金。
(三)区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组织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资金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宣传部门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区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任意炒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财力保障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当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除中央负担外,需地方负担的,按金融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相应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人力保障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力调配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人力合理调配安排。
第十八条制度保障
(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自动授权区应急领导小组采取包括动用各类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权力,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事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平息事态进一步扩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区金融办会同区人民银行、区银保监组等单位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组织评估、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