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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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科研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体育科研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体育领域发展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正高级职称:

研究员

副高级职称:

副研究员

中级职称:

助理研究员

初级职称:

研究实习员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其中,申报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导、培养下一级职称研究人员的能力。

第三章学历和资历

第八条申报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副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获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育领域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九条申报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1篇被5名以上体育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其中研究员不少于1名)认定具有极高学术价值。

3.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36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5次冠军。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下同)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8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1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6次冠军。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业绩成果一等(排名前7位)或二等(排名前5位)或三等(排名前3位);或获得市厅级一等业绩成果排名首位。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1项或市厅级至少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至少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至少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5.作为核心成员,研究制订法规规章1项以上,或撰写市厅级以上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调研统计分析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活动策划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3项(其中至少2项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6.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所提出的原创性学术观点、开拓性发展思路、创新性研究方法、突破性技术手段等,被省级以上报刊、工作会议、项目报告等广泛转摘或引用。

7.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研究指导工作,为不低于20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4000人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本人在全省科学健身工作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公认度。

8.长期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科学健身指导、竞技体育保障服务,以及反兴奋剂工作开展、体育文化宣传、体育产业发展、体育标准化推广应用、体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技能技艺工作等一线岗位业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业绩贡献十分突出,在市级以上体育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公认度,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第十条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累计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被3名以上体育行业正高级职称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24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2次冠军。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队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10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3次冠军。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业绩成果一等(排名前10位)或二等(排名前8位)或三等(排名前6位);或获得市厅级一等业绩成果排名前3位。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等至少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至少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主持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5.参与研究制订法规规章1项以上;或参与撰写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县级以上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调研统计分析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活动策划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3项(其中至少2项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所提出的原创性学术观点、开拓性发展思路、创新性研究方法、突破性技术手段等,被市级以上报刊、工作会议、项目报告等广泛转摘或引用。

7.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研究指导工作,为不低于10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2000人次以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本人在全县科学健身工作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公认度。

8.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科学健身指导、竞技体育保障,以及反兴奋剂工作开展、体育科技宣传、体育产业发展、体育标准化推广应用、体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技能技艺工作等一线岗位业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业绩贡献较大,在县级以上体育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公认度,并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第十一条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撰写或合编合著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累计服务运动队12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县级以上业绩成果。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编制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至少1项。

4.参与研究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实践创新成果投入生产或应用。

5.参与撰写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调研统计分析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活动策划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6.参与研究的基础理论性成果所提出的学术观点、发展思路、研究方法、技术手段等,被报刊、工作会议、项目报告等转摘或引用。

7.从事科学健身线上线下研究指导工作,为不低于3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1000人次以上,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8.从事国民体质监测、科学健身指导、竞技体育保障,以及反兴奋剂工作开展、体育科技宣传、体育产业发展、体育标准化推广应用、体育信息化建设、技术技能技艺工作等一线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工作成效得到所在部门单位充分认可。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应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体育科研相关工作,积极参与体育科研学术活动。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行业研究员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破格申报人员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取得两次以上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在第1位。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累计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5项以上。

5.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奥运会前3名4人次以上,或全运会冠军7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全运会冠军4次以上。

(二)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3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应在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条件,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部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在第3位。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累计3项以上。

5.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其中,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2人次以上,或全运会冠军4人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冠军2次以上。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六条助理研究员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第六章高技能人才申报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第十七条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达到本条件第二、四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相应体育科研专业职称评审: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7号)要求,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研究员。

第十八条具有高超技能技艺,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相应体育科研专业职称等级标准条件的,可不受第二十条及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体育科研专业职称评审。

1.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山东省技术能手,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研究实习员。

2.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

3.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副研究员。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研究员。

第十九条高技能人才传技带徒,其徒弟、长期固定培训等人员取得的竞赛成绩,可按照本条件规定的相应等级教练工作业绩成效要求,作为申报、评审相应等级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条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表(试行)见附件,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职业分类大典适时确定、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

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一般指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相应认定的全国性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社会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山东省运动会、锦标赛、冠军赛等。

其中:

1.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置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2.同一项赛事设置多个年龄组别,属于年度比赛的,依据项目特点和参赛年龄划分,分别对应成年、青年和少年以下层级比赛;属于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对应的项目为奥运会、全运会所设置小项,不包括全运会设置的群众体育、个人名义等非各省代表团参赛项目。

其中,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属性的确定期限,分别以国际奥委会发布、全运会竞赛规程颁布的前后时间为测算依据;奥运会、全运会小项设置与年度比赛不对应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我省成绩的比赛名次,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同一个小项名次,按1人(次)有效比赛成绩计算;在同一次比赛中用同一个成绩获得多个名称赛事同一小项成绩的,只按最高一个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所要求的集体、团体(组)项目比赛成绩为主力队员取得的,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次,或增加2个人次要求。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主力队员成绩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五条体育科研人员为运动员训练参赛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战术统计分析、体能技能训练、营养膳食、机能监测、信息情报、体重控制、运动康复、心理咨询辅导等事项。

体育科研人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带训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体育科研人员身份,按相应层级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鼓励体育科研人员长期服务承担奥运全运任务的一线运动队,连续驻队靠队服务36个月以上的,申评上一个层级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1个名次或1-2个人次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七条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和层级。

第二十八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论文发表时间应在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时间之内。

“刊物”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二十九条本条件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三十条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作主题或专题报告,或在其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作主题报告,以及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可视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决策咨询研究、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科技服务、统计分析、软件编程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与体育领域工作相关。

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发明专利和研制研发的产品、技艺等应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投入生产。

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主持”“第一完成人”应排名第1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应不超过3人;“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

“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党报党刊宣传报道等。

第三十四条“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

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

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

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三十六条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三十七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八条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或与国家、我省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件自2021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附件

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表

体育科研专业技术职称对应的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4-02-03-04(GBM40203)水上救生员

4-13-04-01(GBM41304)社会体育指导员

4-13-04-02(GBM41304)体育场馆管理员

4-13-04-03(GBM41304)游泳救生员

4-13-05-02(GBM41305)体育经纪人

4-13-05-03(GBM41305)电子竞技运营师

4-13-99-01(GBM41399)电子竞技员

6-09-04-01(GBM60904)制球工

6-09-04-02(GBM60904)球拍球网制作工

6-09-04-03(GBM60904)健身器材制作工

6-30-04-04(GBM63004)潜水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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