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道管理养护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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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道管理养护技术规范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组成要素 2

5 基本要求 3

6 环境卫生要求 4

7 绿廊绿化要求 5

8 慢行系统要求 7

9 服务设施要求 8

10 标识系统要求 10

11 安全管理要求 10

12 档案管理要求 1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起草人:

本文件属首次发布。

引  言

实施绿道建设,是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

加快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省大花园建设的十大标志性工程之一。

瓯江绿道是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个创新区的先手棋,现基本建成“一江丝路盛景、十城秀美河川、百乡韫玉怀珠、千里山水画廊”的大花园瓯江绿道网络。

但已建成的绿道缺乏管理与维护,与绿道配套的服务设施有缺失或损坏,部分绿道绿化景观效果不佳等问题层出,从标准的角度出发开展绿道管理维护,能使丽水瓯江大花园绿道建设成果得到更好的巩固,以提靓丽水自然环境底色、提高丽水高质量发展底色、提升人行幸福生活底色。

为明确绿道管理及养护要求,保证绿道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使绿道管理养护工作有据可依,有细则可参考,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2

绿道管理养护技术规范

1 总则

本规范规定了已建成并移交的绿道及控制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慢行系统、服务设施、标识系统、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绿道及控制区的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所有部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9535(所有部分)城市绿地草坪建植与管理技术规程

GB/T31710.2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

自驾车露营地

GB/T31710.3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

帐篷露营地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LB/T035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道

以绿化为特征,以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为基地构筑的可供行人和自行车进入的线形绿色慢行开敞空间,是保护和串联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自然景观和地方风貌的绿色廊道。

绿道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类。

3.2 

城镇型绿道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依托道路、水系沿线绿色空间;串联城镇功能组团、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供居民日常通勤、休闲、游憩、出行等活动的绿道。

3.3 

郊野型绿道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托林地、园地、湿地、水体、农田,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农家乐等的绿道。

3.4 

绿廊

慢行道两侧由植物群落、水体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生态廊道。

3.5 

慢行道

由步行道、自行车道和综合慢行道(步行、自行车混行道路)三种类型组成的通道。

3.6 

绿道连接线

通过借用非干线公路、非主干道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古道等既有通道,实现线网连通功能的绿道。

3.7 

栈桥

设置在水面或地面上的桥式结构或桥式构筑物。

3.8 

驿站

提供绿道使用者途中休憩、交通换乘的场所,是绿道服务设施的主要载体。

4 组成要素

4.1 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大系统构成,组成要素主要包括绿廊系统、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节点五个部分。

4.2 绿道组成要素详见表1。

表1 绿道组成要素表

系统代码

系统名称

要素

备注

1

绿廊系统

路侧人工或自然绿化带

/

2

慢行系统(绿道游径系统)

步行道

包括绿道连接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自行车道

综合慢行道

3

服务设施系统(驿站为综合服务设施载体)

管理服务设施

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治安、信息咨询等

商业设施

包括售卖、餐饮等

休憩设施

包括休憩、露营、烧烤等

安全保障设施

包括医疗、紧急救援设施等

环境卫生设施

包括垃圾箱、公共厕所、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等

车辆服务设施

包括自行车租赁、停车场等

市政基础设施

包括照明、通讯、给排水、供电、燃气设施等

4

标志系统

信息标志

包括位置标志、平面示意图、信息墙等

指示标志

包括导向标志、路线图、分布图等

规章标志

包括绿道管理规定、守则等

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等

5

节点

自然景观节点

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自然景观

文化景观节点

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特色村落、大型文保单位、影视基地等

休闲游憩节点

包括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城市公园、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

科普教育节点

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地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

地方特色节点

包括特色市场、特色购物中心、地方民俗节庆活动及场所,以及各类地方特色项目

5 基本要求

5.1 绿道建设及管理养护应遵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安全、防灾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规定。

5.2 绿道的绿廊系统应展现自然植物的生态性;慢行系统应畅通、连贯,使用便捷;服务设施设备应安全、卫生、有效,设置合理、规范;标志系统应清晰、醒目,具有明确的引导作用;景观节点应空间丰富,发挥主题作用。

6 环境卫生要求

6.1 总体要求

绿道以及绿廊的路面、水面以及驿站、公厕地面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要求及时清除路面垃圾杂物,修补破损并保持完好;绿化带无垃圾无粪便暴露,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所有公厕要求按一类公厕管理;驿站等服务设施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绿道垃圾及时清运。

6.2 绿化带卫生

绿化带应无垃圾杂物,无石砾砖块,无干枯枝叶,城镇型绿道绿化带宜每天清扫1次,郊野型绿道绿化带宜每3天清扫1次。

6.3 路面卫生

绿道路面应保持平整、畅通、清洁。

绿道路面清扫时间宜与绿化带清扫时间一致。

6.4 水面卫生

绿廊水面应无漂浮物垃圾,保持水面清洁。

城镇型绿道水面宜每天打捞漂浮物垃圾1次,郊野型绿道宜每3天打捞1次。

6.5 驿站、游憩设施卫生

驿站、游憩设施建筑物立面应确保无明显污渍、无乱张贴。

外墙为玻璃幕墙或金属板类材质的,宜每年清洗4次;面砖、石材、木材等其他材质的,宜每年清洗1次。

驿站、游憩设施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设施无积灰,无污迹。

6.6 商品食品卫生

驿站销售商品应质量合格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有时限要求的商品在保质期内。

包装采用绿色环保材质,明码标价。

食品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应配备消毒设施,不可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6.7 公厕卫生

公厕应经常清洁,无烟头纸屑、无苍蝇活蛆、无积灰蛛网、无污垢、无污泥积水、无臭气;地面、墙壁门板立面、便池蹲位、卫生间周围应保持干净。

每天做好消杀,保洁工具应放置有序。

6.8 噪声卫生

绿道管控范围内无噪声污染源存在,音量不超过40分贝。

限制车辆路段严格限制机动车进入。

6.9 垃圾处理

垃圾箱随满随清。

垃圾箱周围应做到无垃圾、污水积存。

垃圾禁止焚烧,应使用封闭运输设备及时清理垃圾桶(箱)、服务设施站点内垃圾,并按规定送至垃圾处理点,做到每日清运。

6.10 其他配套设施

绿道范围内的各类其他配套设施应整体清洁美观,无污物残留并做好定期消杀工作。

7 绿廊绿化要求

7.1 总体要求

城镇型绿道绿化应生长茂盛,生长健壮,呈生机勃勃,草坪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面土壤,树木基本无明显病虫害症状,整体景观效果好;乡野型绿道绿化应生长较好,草坪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面土壤,树木基本无严重病虫害症状,生态自然,有一定的观赏效果。

7.2 树木

7.2.1 灌溉与排水

城镇型绿道绿廊树木灌溉前应松土,新栽种树木宜3天灌溉一次,已栽种树木晴天宜3天~5天灌溉一次,应在雨水缺少时增加灌溉水量及次数;灌溉时间夏季宜在早晚进行,冬季宜在中午进行;发现雨后积水应立即进行排水。

郊野型绿道绿廊树木宜根据交通条件、自然条件,针对重点植物群落绿化采取有针对性的灌溉及排水措施。

7.2.2 中耕除草

城镇型绿道绿廊的绿地中耕应至少每年2次,宜在夏季、秋季进行;夏季中耕宜浅并结合除草进行,秋后中耕宜深并结合施肥进行;杂草应按“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定期灭除。

郊野型绿道绿廊的绿地中耕应至少每年1次,宜在秋后结合施肥进行;杂草根据景观风貌及植物群落需要确定除草范围。

7.2.3 施肥

城镇型绿道绿廊树木年施肥次数宜不低于2次,施肥时间宜在春秋两季。

郊野型绿道绿廊树木年施肥次数宜不低于1次,施肥时间宜在秋季。

7.2.4 整形修剪

城镇型绿道绿廊的绿化树木应根据植物特性采取以下修剪方式:

行道树树干分支点高3.5m,树冠一般宜保持自然生长;行道树全年抹芽不少于3次,不定芽的长度不应大于15cm;树枝稀疏活缺枝处,要有目的保留一定不定芽,使它成为补充芽;观花树木应在花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花芽剪掉。

郊野型绿道绿廊的绿化树木宜以自然生长为主,保持植物群落的稳定性。

7.2.5 防护

城镇型绿道绿廊的绿化树木的防护:

在台风等灾害性风暴来临前,应对一些根浅、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以及立地条件差的树木采取加强防御措施;风暴期间迅速清理倒树断枝,疏通道路;风暴后及时进行扶树、护树,补好残缺,清除断枝、落叶和垃圾;同时要求随着树木的长大,及时将护树带或铁箍放松,以免嵌入树皮内;冬季应对易受冻害的树木采取防寒措施,防寒工作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春分后逐步解除包扎物并立即清运;冬季雪后应清除叶积雪,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增加立柱支撑。

郊野型绿道绿廊重点植物群落绿化树木,宜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2.6 枯死树木挖除及补植

绿廊的枯死树木应及时连根挖除,并填平坑穴。

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应擅自挖除,对枯死的古树名木应及时归档销号。

缺株树木按原品种尽早补植,规格与原来的植株相近,按规范采取适当保养措施,保证高成活率。

7.3 灌木、草本花卉、地被

7.3.1 灌溉

城镇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可采用喷淋茎叶方式灌溉,新栽种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宜3天灌溉一次,已栽种灌木、草本花卉、地被晴天宜3天~5天灌溉一次,应在雨水缺少时增加灌溉水量及次数;郊野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宜根据交通条件、自然条件,针对重点植物群落绿化采取合理的灌溉措施。

7.3.2 中耕除草

城镇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应经常除杂草和松土,除杂草时要保护根系,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郊野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宜根据植物群落、自然环境、景观需要采取适宜的中耕除草方法。

7.3.3 施肥

施肥工作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埋施或水施等不同方法,埋施可先挖穴或开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找平,结合除草松土进行施肥。

城镇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每年至少施肥2次,宜分别在春、秋季各一次;郊野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每年至少施肥1次,秋季进行。

7.3.4 修剪

城镇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剪:

a)木本植物应根据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保持高度不低于60cm的低矮状态;

b)球根、宿根类植物,3年~4年后应按不同类群进行生理习性分株,更新移植;

c)灌木和草本花卉,应在花芽分化前进行修剪,花谢后及时将残花残枝剪去,常年开花植物要有目的地培养花枝;

d)地被、攀缘植物修剪应促进分枝,对多年生的攀缘植物要定期翻藤,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

郊野型绿道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宜保持原生态植物群落,如植物群落改变或有景观要求,宜进行适度修剪,保证植物群落的稳定性。

7.3.5 除杂补植

绿廊灌木、草本花卉、地被,发现枯死植物应及时挖出并补植,要求补植苗种类与原来的相同,规格与原来的植株相近,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灌木和花卉应及时进行向相关部门申请改植。

7.4 草坪

7.4.1 外观

绿廊范围内草坪应生长旺盛,整齐雅观,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土壤,杂草率低。

草坪建植与管理应符合GB/T19535(所有部分)的规定。

7.4.2 灌溉与排水

不应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草坪。

一般草坪,生长季每周灌溉2次~3次,每次灌水宜保持5cm~10cm土层湿润度,干旱、高温季节可适当增加灌溉次数。

土壤干燥时,草坪应及时浇水,浇水方式宜以喷灌为主。

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植草浅沟、盲沟排水。

7.4.3 中耕除草

草坪中耕宜与表施土壤、修剪、施肥、灌溉等管理措施结合进行,中耕后应及时拖平,以保持坪面平整一致;草坪除草依杂草种类、生育期、发生季节、危害程度等选用一种或多重方法进行综合防治。

7.4.4 施肥

冷季型草坪宜在春秋两季施肥,暖季型草宜在晚春施肥,追肥应以复合肥料和有机肥为主。

年施肥次数宜不低于3次~4次,对于修剪过于频繁或践踏过于严重的草坪,可适当增加施肥次数,一般年施肥次数宜不低于4次~5次。

7.4.5 修剪

草坪修剪月份宜选择4月~11月。

草坪全年修剪次数,封闭性绿地冷季型草坪宜在40次~50次,封闭性绿地暖季型草坪宜在18次~26次。

开放性绿地冷季型草坪宜在25次~35次,开放性绿地暖季型草坪宜在12次~22次。

7.4.6 草坪更新

应选择优质草坪草种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草坪草种应与原草坪草种保持一致。

7.5 植物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

采取综合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防治效果应达到95%以上。

7.6 古树名木

绿廊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养参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执行。

8 慢行系统要求

8.1 步行道、自行车道、慢行道及绿道连接线确保畅通,整洁,路面平整,使用方便。

应保证绿道控制区范围内路面不被侵占。

8.2 慢行系统路面铺砖材料宜以透水沥青为主,结合需求运用石材铺装。

栈桥等景观节点视情况采用防腐木铺装,郊野型绿道铺装可采用砂石路面。

8.3 慢行道路面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积水现象。

如发现变形、裂纹、下沉、走砂及面层松动等可能危及游人安全的情况,应及时修补透水沥青及砂石路面的伸缩缝及面层,更换破损的石材、防腐木铺装等,并局部围闭,设置警示标识,提示行人安全。

8.4 定期检查绿道交通设施,确保步行道、自行车道、慢行道和绿道连接线正常使用,确保绿道交通衔接设施标识清晰、整洁,无安全隐患,设施发挥正常功能。

8.5 慢行道沿途栈道、桥梁等进行定期检查,对损坏、变形、松动等现象的构件应及时修复,确保栈道、桥梁,平整、无破损,延长栈道、桥梁使用寿命。

9 服务设施要求

9.1 管理服务设施

9.1.1 管理服务中心应有遮阴避雨设施,配备景区导览信息、服务接待及信息咨询人员。

9.1.2 绿道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

日常服务中密切注视游客安全状态,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游览旺季应有专人负责疏导。

9.1.3 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如发生构件脱落、地基下沉、墙体变形或其它危及游人安全的状况时,应局部围闭,设置提示标识,并及时修复。

9.1.4 驿站及游憩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金属构件应及时保养,每年油漆粉刷1次~2次;木质构件应防腐、防虫、防蚁。

破损构件应及时维修,粉刷和维修时应注意保持设施的原貌和风格。

科普教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9.2 商业设施

9.2.1 绿道管控范围内的售卖点、餐饮点必须持卫生许可证营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进货必须到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厂家或销售商处进货,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食品,所售产品明码标价,符合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

9.2.2 售卖点、餐饮点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应熟悉应急预案,服从绿道的安全经营管理开展工作。

9.2.3 售卖点、餐饮点的通讯、水、电及照明设施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9.3 休憩设施

9.3.1 休憩设施包括综合服务区、途中休憩设施、露营区、烧烤区等。

9.3.2 休憩点应提供桌椅、避雨亭廊等休息设施,自助报警器、自行车停靠点、饮水点、康体设施等自助服务设施。

场地内的构筑物及康体设施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定期检查,如有损坏、松动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更新。

9.3.3 露营区、烧烤区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标准宜达到GB/T31710.2和GB/T31710.3的要求。

应制定紧急救援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并配备应急和备用照明设施。

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废弃物分类收集及时处理。

9.3.4 露营区内做好交通引导,人车分流,交通安全标示清晰。

危险区警示标识、紧急救援电话标识突出、醒目。

应配备常驻营区的管理及服务人员、急救人员及紧急救援场所、器材。

9.3.5 入口标志、亭、廊、花架、雕塑、桥、水体等游憩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

9.4 安全保障设施

9.4.1 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应定期检查。

9.4.2 治安消防点配套的消防设施应正常可用,应急呼叫系统、语音播报系统确保24h畅通。

9.4.3 护栏、隔离墩、阻车桩、安全岛、减速带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稳固。

发生缺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拦,其高度应不小于1.05m。

9.4.4 安全警示标志清晰。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规定。

9.5 环境卫生设施

9.5.1 绿道控制区内的垃圾桶(箱)样式、颜色应统一。

选用分类垃圾桶(箱),内部应放置垃圾袋,实行分类袋装收集。

9.5.2 确保垃圾桶(箱)布局合理,数量满足使用需求。

根据各路段及节点的人流量大小及废弃物产生量及时调整,绿道人流量较大的节点及路段垃圾桶(箱)布置间距宜不大于50m,其余路段布置间距宜控制在80m~100m。

9.5.3 公厕采光、通风和照明良好,不得有明显臭味。

公厕地面无积水,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无污垢,无堵塞。

9.5.4 公厕设施(灯、门窗、水龙头、烘手器、洗手液盒、插销、地面、墙面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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