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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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居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源头,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建立部省指导、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使用权抵押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和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指导培训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

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城市规划区村庄执法、落实经费等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庄规划的编制、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抽调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和城乡建设部门业务骨干人员,成立3—5人的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专职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要在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服务窗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民委员会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并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政策移交及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将有关许可事项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切实提高镇街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

对于2020年1月1日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邻里权益纠纷、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问题及信访案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对于2020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情况复杂的,要区分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发生时限,采取联合办理等方式稳妥解决。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6)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7)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8)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情形。

2、面积标准。

(1)城市郊区及镇驻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农村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二)完善申请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申请人复印件申请材料。

2、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拟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收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街、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我县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4、县级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折旧建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拥有一处房屋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因生活生产确需另行选址建房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其原拥有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后方可再申请宅基地。

2、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三到场”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宅基地工作专班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四节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动态巡查实行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与实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

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在村民建房施工现场统一设立公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加强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切实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相抽调工作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责任。

(二)规范优化审批流程。

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在窗口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在1个月内研究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并明确人员,落实工作场所,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落实保障条件。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培训学习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五)强化工作考核。

县政府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

1、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专班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专班

组 长: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14-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镇街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月日

制图人:

年月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15-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

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

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图:

农宅字号附件7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镇街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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