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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完整版

编号:

TQC/K523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完整版

 

Inordertoclarifytheobjectives,collectdataforqualityandquantity,pointandsurfaceanalysis,doagoodjobinfeasibilitystudy,putforwardsuggestions,andthroughacertainrangeofresourceswithstrictimplementation,achievethedesiredeffect.

【适用制定规则/统一目标/规范行为/增强沟通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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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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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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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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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执行方案资料适合用于为某明确的目标,广泛搜集各种资料和理论政策的依据,进行质与量,点与面的分析,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资源配以严格的执行,达到预期的效果。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或断开管线()。

  3.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4.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5.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6.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7.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8.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

  9.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10.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11.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其他个体防护设施。

  篇2:

公司动火作业职责要求

  公司动火作业职责要求

  1、公司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作业人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动火。

  3、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5、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篇3: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5.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原则上本公司不签发此证。

禁止特级动火作业,尽可能的不进行一级动火。

  6.动火分析。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

取样与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动火人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其他排放可燃气体的一切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16.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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