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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考核: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不相容职务+财政监督+借款收据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2000元借款收据。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会计工作岗位并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案]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还借款收据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案例二】考核:

档案销毁+不相容职务+违法行为

  200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厂领导批准。

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7年度亏损50万元。

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不符合规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案]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答案]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案例三】考核:

回避制度+不相容职务+会计交接手续与责任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

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

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

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

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

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

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

甲与新任会计科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

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

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

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案]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是:

未请单位负责人乙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也未将监销情况报告乙。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说明理由。

  [答案]丙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案例四】考核:

总会计师+不相容职务+伪造+签章主体

  东方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

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

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

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该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案例五】考核:

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监交+档案销毁+凭证修改

  光华公司为国有工业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

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主任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6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该企业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②王某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将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原始凭证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案例六】考核:

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

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

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

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

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理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

“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

“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

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

“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

“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

  [答案]

  

(一)签章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二)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等三人:

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行政责任---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科长:

会计法中规定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关注罚款:

单位:

5000元至10万元;直接责任人:

3000元至5万元。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案例七】考核: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

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行为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

  

(2)①通报。

  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八】考核:

空头支票+监交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3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3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

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4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答案]供货方和银行。

供货方支票金额的2%,即0.6万元。

.银行是5%,但不低于1000元,即1.5万元。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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