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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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

  团发[2011]7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村委会;镇直机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镇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以上干部,部门负责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报告内容

  除中央和省规定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外,报告人需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事前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住房、建房的情况(含现住房情况,拟新购〈建〉的房屋住址、资金来源、装修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嫁等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开办经济实体,以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支出);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的情况。

  

(二)事后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船舶的情况(含购车型号、价格、供应商、资金来源);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向本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1万元以上,借款期限1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接受的亲友大额馈赠,以及大额财产继承情况(金额10万元以上);

  4、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含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处理情况);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6、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8、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9、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表,报镇纪委、组织办各一份。

报告人报告

  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事前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书面向镇纪委、镇组织办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工作要求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1、要狠抓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民主评议、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扎实抓好本地、本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落实。

  2、要强化督查。

镇党委、政府、镇纪委、镇组织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干部监督、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3、要严肃纪律。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团陂镇委员会

  团陂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30日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

  穴坊中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

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

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

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

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

  项。

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五)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六)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近几年我院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医院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

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

  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班子成员、机关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七)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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