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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GMP常态化手册

人力部GMP常态化工作

1、企业的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2、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并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3、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5、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6、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7、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

8、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

9、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都应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10、药品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11、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

12、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13、与药品生产和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14、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15、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后上岗,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16、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

17、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要求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18、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19、应按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20、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21、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22、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23、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24、应建立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的制度。

25、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质保部GMP常态化工作

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文件及记录等。

2、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

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3、检验记录的内容是否完善。

4、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

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5、各种设备和仪器是否贴有校正合格证(效期内);是否有校正记录,各种设备和仪器是否挂有正确状态标志。

6、各种设备和仪器是否有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记录(记录填写是否及时、准确、规范)。

7、各种试液、指试液的配制是否有记录(包括“品名、配制方法、配制日期及有效期、配制人等)。

8、试剂瓶标签是否标明有“品名、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配制浓度”等,是否有涂改现象。

9、精密用移液管、滴定管、粘度计等玻璃仪器是否校正并有相应的校正记录。

10、滴定液是否有配制、标定和复标原始记录,记录是否完善。

11、滴定液是否定期标定。

12、滴定液贮瓶的标签是否写明“品名、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等。

13、基准物质、对照品、标准品、检定菌(菌种)是否有专人保管,是否按量(菌种除外)发放并登记。

14、领取“基准物质、对照品、标准品、检定菌(菌种)及试剂”时是否登记,有否记录。

(菌种除外)

15、“剧毒药品”是否由双人双锁保管,是否由两人同时领取并登记,是否填写领用数量等。

16、原料、辅料、中间品、成品、包材等的取样是否按各自的取样规程取样,取样时是否正确使用取样器取样,是否及时按取样件数贴取样证,是否及时正确填写取样记录。

17、精密仪器室是否有温湿度计及相关控温、除湿仪器,其记录填写是否正确、及时、规范等。

18、标准液及贮备液是否有配制记录,其贮瓶标签是否标明“品名、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等”)。

19、检验室是否整洁、明亮、地上有无垃圾、污物及积液等。

20、检验室的化学试剂是否按规定使用、堆放、摆放是否整齐、得体。

21、试剂柜上的试剂(液)瓶摆放是否整齐、美观。

22、各种玻璃器皿的清洗是否干净,摆放是否合理。

23、化验室及卫检室的操作台是否干净、清爽,墙壁四周有无灰尘、蜘蛛网等。

24、检验室的“生化培养箱”是否定期校正、有否校正记录;是否贴有校正合格证(效期内)。

25、卫检室有否与本公司检品相应的检验仪器及取样工具。

26、卫检室(洁净室)是否定期监测尘埃粒子及沉降菌,有无记录。

27、卫检室的洁净服是否定期清洗灭菌、如何清洗灭菌、有无记录、有无清洗规程。

28、卫检室的菌种保管是否按菌种保管规程保管,有无保管和使用记录。

29、“培养基”是否有管理规程及配置记录。

30、卫检室的设备、仪器等是否有使用记录,是否规范填写。

31、实验室动物房是否取得认可,有无认可相关资料,实验室动物是否符合实验要求。

32、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33、有关检验室、仪器室、动物房等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完善。

34、检验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

35、微生物检测时,不应裸手操作,若不可避免时,应随时消毒处理。

36、卫检室是否有消毒规程、是否定期更换消毒剂,消毒剂的配制是否合理。

37、检查被检成品批号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系统生产检验原始记录及合格报告单是否有遗漏(包括所有检品、批号及产品批件)。

38、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均应仔细审核,符合规定后及时将检验报告书发放到相关部门。

39、成品在放行前应对其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40、质量管理文件、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检验用设备仪器操作规程、工艺用水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等质量体系文件应齐全,无遗漏、损失,且均应装订成册。

41、成品均应按批进行留样,留样量应不少于长期稳定性考察所需量,留样品应摆放整齐。

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4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果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4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源检查等除外)。

44、成品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储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45、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46、物料的留样量应当满足鉴别的需要。

47、留样观察室应定期进行打扫,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8、留样观察品种是否定期检验,有无记录。

49、留样量是否满足留样期间内测试所需的样品量。

50、留样观察室的温湿度在工作日是否都做了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51、留样观察室的温湿度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

52、是否对留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填于留样观察记录表中。

是否对考察结果进行总结,并报送相关领导。

53、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否有考察方案,结果是否有相应的报告。

54、留样品在长期稳定性考察中如出现异常,是否及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

55、是否及时对用户的投诉和咨询进行登记、处理,并将投诉反馈至相关部门。

56、是否对不良反应进行监测,详细记录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并将不良反应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

57、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对主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是否进行了实地考察。

58、改变了物料供应商,是否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是否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59、是否对公司产品所用的条形码进行申请和管理。

60、检查厂房、主要设备、公用介质、产品工艺、工艺卫生等相关验证方案的制定及填写是否完成,是否完全。

61、检查与各验证方案相关的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62、物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并有相应的检验记录。

63、督察科员应对生产部、质保部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评估人员行为规范、GMP整体实施情况等。

64、督察科员应监控所有颁发的规程及流程在现场执行过程中的情况。

65、督察科员应对操作执行系统在执行过程中各相关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等。

66、满足生产及质量需要,协助各相关部门解决工作难题,并适时提出有创造性的建议。

67、督察科员应通过开展培训与监督工作,提高每一位员工的GMP意识。

68、督察科员应对生产过程提出合理的质量监控点及合理化建议。

69、督察科员应考核生产部、质量部员工的现场管理工作并做出合理、公正、客观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影响质量的不良因素,提高产品质量。

70、督察科员应提出工序及物料质量的关键监控点增减建议。

71、督察科员应对不符合工艺参数及质量标准的物料应禁止流入下工序,并按正确程序上报。

72、督察科员应每日统计车间现场生产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纠正并按正确程序上报。

73、督察科员应及时根据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74、督察科员应根据现场管理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对所管辖区域培训一次。

75、加强看板管理工作,每周定期公布生产现场违规情况,每月总结一次,并做好质保看台宣传工作。

76、督察科员应对车间生产现场进行过程监控,制止一切影响质量的行为发生,并对车间人员进行现场培训、预防性培训,对违反跳闸项目的员工进行跳闸培训。

77、督察科员应每周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集中检查,目的是更加规范各区域生产操作。

78、督察科员应帮助车间员工对工艺、设备、环境、标准等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修改完善。

79、督察科员应认真完成每次自检,跟踪确认整改的情况和效果,并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80、GMP办应向部长提供公司GMP执行情况的信息数据及改进建议,协助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部门解决GMP问题。

81、GMP办应负责对公司GMP认证的软件编制和验证工作,贯彻实施GMP工作。

82、GMP办应负责对GMP文件的编辑、修订、现行文件版本的执行和原始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83、GMP办应负责审核文件使用部门编辑(修订)的各类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生产记录及使用记录。

84、GMP办应负责验证方案草案的编写,组织实施各项验证工作。

85、GMP办应负责组织公司GMP自检工作,评估公司GMP执行水平。

86、GMP办应制定公司年度GMP自检计划和部门每季度的GMP自查方案。

87、GMP办应拟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督促完成,编写每季度或年度自检报告及归档工作。

88、不定期组织对相关部门GMP现场检查,并对公司GMP状况进行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缺陷。

89、开展对药品法规、GMP相关信息的咨询及宣传工作。

90、GMP办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最新法规适时调整文件和验证。

91、对各级生产、质量工作人员进行定期GMP培训(基本原侧、技术要求、指导精神),对新近员工进行岗前GMP基础知识培训。

92、协助解决督察员发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问题。

93、GMP办应提出相关部门不完善的GMP文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4、GMP办应负责呈送各类GMP文件给相关人员签字并完成文件的分发与收回工作。

95、监督各部门GMP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GMP文件管理不遗失、不滥用、可追踪。

96、GMP办应严格执行文件的销毁处理工作。

97、与现场督察员密切配合,解决督察员检查发现与文件标准不相符的问题。

98、负责收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法规。

99、严守机密,不泄露本公司的技术秘密。

100、GMP办应负责组织GMP认证技术文件的编写、整理、归档工作。

101、GMP办应负责对公司相关员工进行GMP认证知识的培训工作。

102、GMP办应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实施验证方案。

103、GMP办应根据各类验证方案的实施,验证时有不符合标准的,负责提出不合理的操作,并向文件专员及时反馈。

104、GMP办应为GMP认证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

105、GMP办应运用电脑提供GMP认证资料。

106、GMP办应做好本部门各种资料、文件的保密工作。

107、GMP办应不定时检查GMP现场,对需要开展验证的事项提出验证建议。

108、熟悉药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109、根据公司GMP软件系统规定,督促指导各部门认真实施GMP。

110、对各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GMP规定的行为应进行及时制止。

111、对实施GMP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GMP要求的事项,组织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并向上级汇报。

112、根据GMP要求,适时提出改进生产质量管理的建议。

生产部GMP常态化工作

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比如:

包装工序在一般区完成,灌装工序在洁净区完成。

2、同一生产操作间的生产操作、相邻操作间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3、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比如:

风幕和挡鼠板等。

4、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5、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6、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7、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

8、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暂存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等。

9、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10、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11、生产区应当有适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12、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要用产品。

13、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14、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

15、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16、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17、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18、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9、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

20、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内,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2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22、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比如:

水池下水口必须密封,地漏必须能够液封。

23、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比如:

从万级进入百级设立的人流缓冲间和物流缓冲间。

24、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25、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26、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7、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29、无菌药品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30、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31、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32、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3、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34、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监测记录。

35、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

36、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37、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38、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39、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40、用于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41、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42、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43、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状态标志。

44、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45、非无菌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4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经过批准。

47、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48、标签、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49、标签、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柜或专库存放,应凭批包装指令发放。

50、标签应计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

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51、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52、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53、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的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4、原料药生产更换品种时,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55、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56、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

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57、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等。

58、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9、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

60、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61、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

62、无菌操作区人员数量应与生产空间相适应,其确定依据应符合要求。

63、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64、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65、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产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66、应制定消毒剂的配制规程并有配制记录。

67、药品应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

68、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69、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

如有显著差异,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70、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或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71、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72、批生产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73、记录如需重新填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填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74、每批药品的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包装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5、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76、原料药应按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

批生产记录应反映生产的全过程。

连续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77、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并将相关记录纳入下一批生产记录中。

78、生产中应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

79、不同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80、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81、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82、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83、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84、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8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86、非无菌药品液体制剂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87、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88、原料药生产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89、药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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