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524748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9.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docx

伊斯兰婚姻规章制度转

伊斯兰婚姻制度【转】

伊斯兰婚姻制度【无花果】奉大慈大爱的真主之名婚姻在阿拉伯语里是“al-nikah”,对于每个穆斯林来说,婚姻既是主命,又是圣行,说它是主命,是因为来自真主的命令,真主创造男女,以便人们互相婚配,以便男女互相依恋,他创造男女成对,这有古兰经的明文:

我创造你们,成双成对。

(53:

45)所以说婚姻是任何有能力的人的主命;婚姻是圣行,是因为先知穆罕默德明确地说:

婚姻是我的圣行。

婚姻同时也是列圣的行为,真主在世间挑选了许许多多的先知,可以说,任何一个正常的先知都是娶妻生子的,即使历史上没有记载,那我们也应该确信他们都会执行了这一项圣行。

基督徒宣称耶稣没有妻子,而很多穆斯林也是跟着瞎起哄,认为谁说耶稣有老婆就是辱圣了,其实说他没老婆,才等于在说他不正常,一个正常的男人或者正常的女人,到了成年的时候,都是应当婚配的,所以,耶稣和其他的先知一样,也必然是有妻有子的。

伊斯兰反对出家制,因为出家制是人类自创的,出家制违反真主创造的赋予人类的天性,古兰经第五十七张二十七节说:

我陆续派遣玛利亚之子耶稣,我赏赐他《福音》,我使他的信徒们心怀仁爱和慈悯。

他们自创出家制,我未曾以出家为他们的定制,他们创设此制,以求真主的喜悦;但他们未曾切实地遵守它。

(57:

27)在基督徒之中有一部分人,倡导脱离红尘,出家修行,就是有僧侣制度,佛教之中也有僧侣,唯独伊斯兰教之中不允许有僧侣制度,在伊斯兰教中只有极个别的派别像嘎迪林耶大拱北,他们有出家人,而其他教派很少有出家人。

他们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呢?

他们说虽然真主没有规定出家制,是基督徒自创的,但基督徒没有好好遵守它,我们切实遵守就行了。

实际上,他们也没有好好遵守它,他们的出家人是在任职期间出家,如果脱离此派或者不再念经,也是照样可以回去结婚的。

因为如果大家都出家,人类社会肯定会面临毁灭的境地,所以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的部分派别的出家制是违反人性的,也是难以切实执行的。

婚姻是必须的事情,是真主的命令,那么婚姻的条件有哪些呢?

真主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的首要条件是成年,幼儿没有能力成婚,所以真主命令在孩子小的时候,当试探他们,看他们什么时候有结婚的能力,这在古兰经的第四章的第六节说:

你们当试探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

(4:

6)适婚年龄是指看他们有没有结婚的能力,有了明显的性欲时也就有性能力了,同时还要看有没有成家的意愿和意识,如果有的时候,就允许成家了。

所以说结婚首先必须要达到成年,而反对幼年结婚。

但是,伊斯兰也反对晚婚,伊斯兰提倡早婚,这也有明确的圣训,因为圣人说,有三件事情宜早不宜迟,第一就是拜功时间一到,赶快礼拜,第二亡人去世了赶快掩埋,第三是年轻人到了适婚年龄尽快结婚。

如果他没有能力结婚就让他多封斋。

为什么年龄一到了要赶快结婚呢?

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晚婚晚育是不同的,现在晚婚晚育是为了计划生育的要求,但现在,当局又完全否定了以前的做法,允许生二胎了,证明以前是错的。

晚婚是不符合人性的,如果真主希望人类晚婚的话,他就不可能把性能力过早的赋予给人们,当人到青春期后就具备了成熟的性能力,一直持续到老年。

真主这样安排,肯定是对的,所以他如果希望人类晚婚,必不可能过早给人结婚的能力,之所以如此,真主早早地将性能力、婚配的能力和生育的能力赐予给少男少女,让他们享受真主的恩典。

人在十多岁的时候就青春萌动,却要等到二三十岁的时候才谈婚论嫁,在这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是人一生精力最充沛的时光,人有充足的性能力,但却没有办法得到解决和释放,却要等到身体走下坡路的时候才开始婚配,这实在是对性欲的压制和人类天性的扭曲。

强制的禁止结婚,这种情况必然会带来反弹,或者是造成淫乱,现代社会虽然很多人都在晚婚,但只是名义上的晚婚,事实上,人们还是在早婚,虽然到了二十八九、三十岁才结婚,但是事实上早在大学期间可能就已经有了性伴侣,已经有了男女朋友彼此同居,所以事实上还是有婚姻了,他们也像正常的夫妻一样老公老婆的叫着,这个和真正的婚姻又有什么区别呢?

所以,人类的天性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把他们纳入合法的范围之中,让他们尽情地享受婚姻的快乐呢?

为什么不让他们及早地有个伴侣,在生活上互相辅助呢?

正如中国古人说,成家立业,修身齐家治国,没有家庭,就谈不上其他的,所以,成家-立业。

而不是立业-成家。

现在的人说,等我事业有成了再成家,实际上,这是做反了,古人是先成家再干事业,有了老婆了,再出去打拼,好好给老婆挣钱,也就有了动力了,所以说,这是与伊斯兰相符的。

婚姻第二个条件是异性,就是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结婚的,如果是同性则是不允许的,伊斯兰严禁同性婚姻。

现在有些世俗政府为了迁就人类的堕落,允许同性婚姻,这是反宗教的,也是反人类的,如果这样持续下去,只能造成人类的毁灭。

包括艾滋病的蔓延就和同性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古兰经严厉谴责同性恋,而且提到所多玛人和蛾摩拉人,就是罗德的宗族,曾经因为同性恋而遭到真主的毁灭。

在二十六章第165节中说:

你们怎么要与众人中的男性交接呢,而舍弃你们的主所为你们创造的妻子呢?

其实,你们是犯罪的民众。

”(26:

165)所以,古兰经中是严厉反对同性恋的,现在许多人为同性恋开脱说:

那是一种病,其实这个病与现在的生活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

还有的借口是说,这是因为人类天性中就有同性恋的倾向。

是啊,人类的天性中就有这个倾向,但人类天性之中还有偷盗的倾向呢,还有奸淫作恶的倾向呢,不能因为有如此能力,就纵容让这类事情发生,这毕竟是非常肮脏的行为,是受到谴怒的。

婚姻的第三个条件是双方的贞洁。

伊斯兰反对与淫乱者通婚,正如古兰经二十四章二十六节中说:

恶劣的妇女,专配恶劣的男人;恶劣的男人,专配恶劣的妇女;善良的妇女,专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专配善良的妇女。

(24:

26)至于奸夫淫妇,古兰经说:

淫妇只能嫁奸夫,或者嫁多神教徒,奸夫只能娶淫妇或娶多神教徒。

(24:

3)正是门当户对么。

其中一方是淫乱的,应该禁止同他们结婚,让他们彼此沉沦去,善良的人应当远离他们。

所以,必须要求与贞洁者进行婚姻。

古兰经说到:

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奉天经的自由女对你们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她们的聘金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洁的,不可以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

(5:

5)这里要求彼此忠诚,要求贞洁,不可淫荡和有情人,因为伊斯兰反对淫乱,淫乱的定义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性行为。

淫乱有大有小,圣人曾指出过,有的人是用眼奸,有的是用手奸,有的人是性奸。

所谓的眼奸是指什么呢?

我们中国小说里说:

他用眼睛强奸了对方,就是用带有邪念的目光注视对方,打量对方,猥亵对方,这些也是伊斯兰所反对的,总结四个字,就是“非礼勿视”,没有按照正常的礼教的约束而就不要去视她,该看的地方可以看,不该看的地方不能看,古兰经教导了一个词:

降低视线。

降低视线不是把目光静静地注视着地面,而是要收敛自己的目光,不可随意看不该看的东西。

不该看的是什么地方呢,就是人的私处,就是我们经堂语所讲的“奥热”,即人的羞体,羞体这个词是穆斯林自造词,容易害羞的地方,这就是羞体了。

实际上古兰经指的遮盖羞体是指的遮盖私处,性器官当然是不允许看的,还有什么要求遮盖的呢?

除了私处之外还禁止将部分肢体裸露在外,这都是不允许观看的。

性器官属于严重的羞体,除了夫妻任何人都不能窥看。

而其他的一些刺激人欲望的肢体属于轻微的羞体,这对于一部分人是允许看到的,根据古兰经的教导,女性的部分肢体可以暴露给:

自己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他们的儿子,或她们的丈夫的儿子、或她们的兄弟,或她们的弟兄的儿子,或她们的姐妹的儿子,或她们的女仆,或她们的的奴婢,或无性欲的男仆,或不懂妇女之事的儿童。

(24:

31)大概解释一下,她们的父亲是指女方的父亲,她们的丈夫,这些都是女方的直系亲属,还有丈夫的父亲,就是公公,还有她们的儿子是指自己的亲生子,还有她们的丈夫的儿子是指丈夫与别的女人或前妻的儿子,她们的兄弟指自己家的哥哥弟弟,或者她们的弟兄的儿子就是指她们的侄子,或她们的姐妹的儿子是指她们的外甥,或她们的女仆,这是指同性的,还有奴婢,还是指同性的,还有无性欲的男仆,这是指未成年的男仆或者是阉人,古代某些地方会存在这些现象,不懂妇女之事的儿童,小孩啥也不懂,未谙男女之事,这也是可以在他们面前显露的,这些都是指轻微的羞体,不是指阴部,至于阴部则只有夫妻之间可以观看。

古兰启示二十四章三十一节告诉:

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叫她们不要用力踏足,使人们得知她们所隐藏的首饰。

信道者们啊!

你们应全体向真主悔罪,以便你们成功。

(24:

31)对于暴露的地方,男性应当主动回避,不可去观看她们暴露在外的地方,比如说腿部、或者胸部,或者头发,走在街道上见到外面的妇女露出了这些敏感部位,应当回避,而不应当故意观看,不应当久久地注目。

第二,对于遮盖了敏感部位的的妇女应该怎么办呢?

比如戴头巾的女性,正常的注视是可以,但也不允许带有邪念的注目观看,就是不能有非分之想。

圣人这方面对于阿里曾经有过教导,阿里盯着一个美女看了一眼,然后感觉意犹未尽,转过头又看了第二眼,说明该女人回头率高,这时候先知对阿里说,第一眼是允许,第二眼是非法,第一眼是恩赐,第二眼是罪恶。

第一眼不小心看到了,欣赏一下美女,这是真主给你的慈爱,你再故意越限去看,真主就会惩罚你了。

第一,非礼勿视,第二就是非礼勿碰,即非亲属的异性不可做任何肢体接触,除非出于必要。

像外交期间的男女官员之间的握手,出于友谊礼节的异性握手,不含邪念,仅仅是礼仪性的,这种情况下是许可的,大家可以看一下《现代教法选粹》中格尔达维的判断。

还有特殊情况下像孟子提到的嫂溺于水,就是嫂子被水淹了,在这种情况下,你是挨她的身体还是不挨呢?

赶紧把她抱出来吧,这种情况是极其特殊的,是以抢救生命为原则的,当然是允许的。

第三反对幽会,非亲属异性在一个单独的房间私会,这是不允许的。

那有人问,伊斯兰允许谈恋爱吗?

如果不允许,为什么古兰经中说,你们娶你们爱悦的女子。

(4:

3)可是没有恋爱怎么会有爱悦呢?

没有见过她,我怎么心仪呢?

所以合理地见见面接触一下,即所谓的相亲也是许可的。

但是不允许像现在以谈恋爱为名的长相厮守。

既然谈恋爱,咱俩就住一块吧!

这种现象哪里是谈恋爱呢?

这实际上是试婚,而伊斯兰反对以恋爱为名的试婚和同居。

伊斯兰不允许异性幽会,可以在双方家长或朋友的陪伴下见面,也可以两个人在白天在公共场所转悠转悠,互相谈谈心,也可以通过现在的网络交流,如果感觉对方令自己心仪,则可以向对方表白,短暂地接触之后就应尽快地订婚,双方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就应当尽快结婚。

为什么不允许现在概念上的恋爱呢,因为那种恋爱方式会使彼此很快产生感情,而这种恋爱的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一旦不成功,但是以身相许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还有可能万一有了孩子又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就会给对方带来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所以伊斯兰对此是严禁的。

第四个严禁是禁止一切性接触,性接触是淫乱中最严重的性行为,就是性行为,这是最大的淫乱。

伊斯兰是反对婚姻之外的任何性行为的,为什么这么严格呢?

曾经有一位青年表示不解来问先知说,伊斯兰的一切我都接受,但一条我不能接受,哪一条呢?

就是不允许淫乱,不允许搞女人这令他难以接受。

先知就问他一句话:

你愿意你的母亲与别人淫乱吗?

你愿意你的女儿,你的姐妹,你的姑姑阿姨和别人淫乱吗?

他说:

“绝不!

”即绝不愿意我的妈妈,我的姐妹或者我的女儿和别人淫乱。

圣人说,既然如此,你为什么允许别人的女儿和你淫乱呢?

为什么想淫乱别人的妻子,别人的妈妈,或者别人的姊妹呢?

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有的人喜欢淫乱,那么就想一想,自己的妻子,或者自己的妈妈,自己的女儿或者自己的姐妹和别人淫乱,自己能否接受得了?

你接受不了,那么别人又怎能接受得了呢。

伊斯兰是维护所有人的利益的,你可以有你的自由,但不许可伤害别人,人类从感情上是忠贞的,从天性上是讨厌淫乱的,但是从私欲上又有淫乱的可能性。

所以伊斯兰倡导人克制私欲,把欲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婚姻之外的一切性行为是反对的。

关于淫乱的惩罚,古兰经上是鞭刑一百鞭,有明文为证,古兰二十四章第二节说:

“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轻真主的惩罚,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

”叫一伙信士,监视他俩的受刑。

(24:

2)对于淫乱的刑罚非常严格的,是非常严厉的,即一百鞭,但也是非常谨慎的,必须有四个见证者,为什么不允许两个或者一个证人呢?

因为可能会有诬告或误判的行为,或者是看不清楚造成的误会,等等。

有四个人同时都见到他们在淫乱,这说明他们也不顾及大众了,以至于有这么多人都见到他们的行为了,说明他们的行为已经很露骨了,已经在众目睽睽之下了,所以要对他们进行刑罚。

拿现在来说如果没人见到,但有监控明确的证据下,那也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

另外,有人说淫乱者应当石刑,即被石头击死,需要说的是这个不是古兰经上提到的刑罚。

而古兰经提到对淫乱者的刑罚就是鞭刑,有的人说古兰经上以前有,即在圣人时期曾降示过如此经文,后来废除了。

那我先不反驳他,但是就算是以前有,那为什么会被废除了,之所以被废除就说明真主不需要它,如果真主需要这种制度,为什么真主会废除它,废除了就证明了真主不需要它,不废除必定会写在天经中,因为没有人比真主说的更强有力,更有权威,凡是真主没有在古兰经上规定的,就必然有他的哲理。

凡是古兰经上不做规定的我们就不作为根据,所以古兰经上规定的鞭刑才是对奸淫者的恰当惩罚,关于石刑是来自圣经旧约以及新约的要求,而古兰经并没有。

但是有人说,石刑是针对已婚者,而鞭刑是针对未婚者,我认为这是他个人私自的解释,有人引证圣训说圣人曾经执行过石刑,那么,第一,就算是圣人执行过石刑,这应当是在古兰经这段经文没有降示前,经文废除了这个做法,以古兰经废除了圣人的做法,古兰经到来了就以古兰规定为准,圣人之前的做法就无效了;第二,圣人既是做过石刑,给某个人判过石刑,什么情况下,我看到过别人传述过的圣训,都是圣人再三推阻的。

就是有人主动说我愿意接受石刑,说我奸淫了,怎么办呢?

圣人说你走吧,你走吧,总是让他走,遣返他,说明圣人不愿意执行这个刑罚。

还有一段圣训说,有一个女人,来圣人跟前说,我奸淫了,还有孩子了。

圣人说,你把孩子生下再说。

等生下孩子后又来了,圣人说,你把孩子抚养等断乳了再说。

等她断乳了又来说,圣人啊,我孩子现在也断乳了,这种情况下,圣人命令人执行了石刑。

这个圣训是个非常可疑的圣训,第一这个女人是谁,为什么圣人三番五次让她走,后来她反复又来,最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执行了石刑,那么她的孩子到哪里去了?

由谁抚养?

还有奸夫是谁,为什么不去缉拿奸夫?

为什么只对这个女人行刑?

它是什么背景,什么出处?

所有这些都是空白,所以这段圣训的传述非常可疑。

即使有类似的圣训,那么也应该以古兰经为准,因为古兰经才是第一法律依据。

下面说说婚姻的主命,关于婚姻我刚才已经说了那些条件如成年、异性、贞洁,然后这些条件都具备了,两个人要成婚,具体到这两个人,需要有哪些条件?

第一是聘礼,聘礼是男方给女方的,女方不需要还聘礼。

男方给女方的一定数额的礼物,可以是钱,也可以是戒指、首饰,也可以是其它的礼物,当然女方不用还礼,但是现在的习惯是女方结婚的时候要买点嫁妆,或者象征性的给男方一点东西,但是女方既是一分钱的东西都不买也是无罪的。

这是真主对男方的要求,对女方没有这个要求,为什么光要求男方呢,因为伊斯兰责成男性养家糊口,男性必须负责家庭的财产来源,如果他连点聘礼都交不起,证明他没有结婚的能力,没有能力足以养活自己的妻子。

第二,聘礼是对女性的尊重,在伊斯兰复兴之前,女性是没有财产自主权的,女性本身也是财产,附属于男人,伊斯兰到来之后,女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聘礼就是其中的一项,除此之外还有遗产,还有自己挣的钱,都归自己享受,任何人不得侵犯。

所以聘礼见证了妇女的财产的自由权、自主权,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聘礼只归女方自己私人所有,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由他人吞并,现在中国许多穆斯林地区的聘礼一般是将聘礼直接给女孩的爸爸妈妈,给她们的家长,由他们侵吞,这是严重违反伊斯兰教的,那么根据伊斯兰教法,无论你给十万八万,这个聘礼归女人,不允许给对方的父母,这是她婚后自己的生活的保障金。

聘礼的多少,双方酌情而定,根据男方的的贫富协商而定,不可挥霍,也不可以攀比,但可悲的是在西北穆斯林地区的聘礼攀比到相当高昂的数额,比如很多地方有十万的二十万的,往往因人而异,如果是念过经的可能是十二万,如果是上过大学的可能是十五万,如果没有念过经没上过学的也可能是十万,长的好的可能是十二三万,长的不好的,可能是七八万,但是都是在万上说事儿,没有聘礼万万不能。

根据当地的条件,一般人没有这个能力,就只有到处借钱。

还有一种恶性循环是,就是为什么你要这么高,要的低了,别人就说这个闺女不值钱,还有一个是要过来聘礼之后呢,自己家里如果这个女孩还有弟弟,将来弟弟结婚时还要给其他女孩。

伊斯兰严厉反对的这种恶俗。

第三是信仰相同,就是结婚双方必须有共同的信仰。

为什么要有共同的信仰,很简单,一个是信道者,另一个是不信道者,两个人的生活由于志趣不投,他们没有共同的志向,也没有共同的生活习惯,在一块难免会不幸福,即使互相尊重,也难免会有隐患。

所以古兰经中说:

你们当中在能力方面谁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谁可以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

真主是知道你们的信仰的。

你们彼此是同教的。

(4:

25)所以,信道者要找信道者结婚。

已婚者怎么办呢,就是以前我们都不信道,现在其中一方信道了,那么婚姻是不是需要净化,把家庭伊斯兰化,可是对方不信伊斯兰怎么办呢,是离了还是休了?

很多人认为,其中一方信仰伊斯兰了,然后另一方要么入教,要么休了,或者离婚了,否则在一块儿是没有“尼卡哈”,就是他俩的婚姻是不合法,两个在一块等于是干“贼那”,住在一块就是天天在奸淫,这种说法是不靠谱的。

证据是古兰经第六十六章第十节:

真主以努哈的妻子和鲁特的妻子,为隐昧者们的殷鉴,她们俩曾在我的两个行善的仆人之下,而她们俩不忠于自己的丈夫,她们俩的丈夫,未能为她们俩抵御真主的一点刑罚。

或者将说:

“你们俩与众人同入火狱吧!

”(66:

10)那么这里列举两个女人,一个是努哈,一个是鲁特,也即挪亚的妻子和罗德的妻子,她俩的信仰是和那两个先知是不一样的,这俩先知的老婆都是不信道者,但是古兰经没有说必须要和她俩离婚,没有让他俩必须离婚,还有一个是:

真主以法老的妻子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

当时,她曾说:

“我的主啊!

求你在你那里,为我建筑一所房子在乐园里。

求你拯救我脱离法老,和他的罪行。

求你拯救我脱离不义的民众。

”(66:

11)在这段经文里提到了阿西娅,而阿西娅的丈夫法老是谁?

是个不信道者,是个最大的卡菲尔,大暴君,刽子手,他肯定是不信道的,这种信仰上的不同古兰经是否要求阿西娅赶快离婚呢?

没有,而是劝导她要忍耐,因她的坚韧被真主称为典范。

这些经文就是告诉已婚者,其中一方皈依伊斯兰教而另一方未归信,这种婚姻可以延续。

信道者要娶信道者,对于男性,还有网开一面的许可,就是可以娶有经人的女子:

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你们都是合法的。

”(5:

5)这是第五章第五节的经文。

也就是说犹太教徒、基督教徒这些有经人的女子是可以嫁给穆斯林的男子的,娶女基督教徒、娶犹太女人,对穆斯林男子都是允许的,虽然她们不信仰伊斯兰教,但她们信仰一神论,他们大致相似,有共同的认主独一的信仰,这是可以迁就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既是她们不皈依伊斯兰教,也是可以娶她们的,根据大伊玛目的判断,祆教徒也是有经人。

接下来一个条件就是双方自愿。

两个人既是信仰再好,信仰再相同,如果两个人不来电,不喜欢对方,这也不行,所以,必须是双方自愿才行。

反对强迫,反对包办,有的人说,必须监护人、必须父母同意,如果说这个话,就是不了解伊斯兰。

监护人父母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他们毕竟是过来人,在这方面有经验,生怕孩子找上不合适,他们的意见可以参考,但却不能作为最终意见。

如果父母不同意,但孩子双方同意,也是允许的,如果父母同意,而孩子不同意,这个婚姻是不行的。

这个有圣训规定,有圣训提到,有个少女,他爸强迫把她嫁给一个男子,而她就来到圣人面前诉说,他说,圣人啊,我能否反对这段婚姻,圣人说,你可以不愿意。

这就是说遇到父母包办,男方或女方都有权利抗争,都有权利反对。

圣人要求婚姻时必须询问对方是否同意,要问对方是否同意时,如果是寡妇,要她亲口说话,如果是处女,她不说话就表示默许,但是必须要问她,这种问就叫:

“伊扎布”。

平常婚姻典礼时所谓的翻伊扎布就是婚礼问答。

要问你愿意娶她吗?

你愿意嫁给他吗?

当双方用明白的语言说了:

我愿意。

这个婚姻就是有效的。

如果其中一方说,我不愿意,这个婚姻是无效的。

中国很多地方,穆斯林在结婚的时候证婚人的念词用的是波斯语,要求男方念“盖必勒科尔丹”,要求女方念“达旦”,念了这个就表示愿意了,但是很多男女并不知道是啥意思,稀里糊涂地就娶了对方,嫁给了对方了,这与伊斯兰的婚姻教导是违背的。

伊斯兰是否有结婚和订婚的区别呢?

所谓的订婚就是确定了,相当于按了确认键,缔结婚姻,写了婚书,翻了“伊扎布”,婚姻也就等于生效了,至于举行婚礼,只是一个圣行。

如果没有举行婚礼,但已经缔结婚约了,这也等于生效了,也就可以住在一起的了。

具体以什么为准呢?

就是以聘礼为准。

古兰经中说:

在决定聘仪之后,你们俩所喜欢的任何事都是毫无罪过的。

(4:

24)所以,伊斯兰教法所指的结婚是以订婚为准,订婚了就等于结婚了,当然一般来说,结婚典礼还是要举行的。

婚礼放在订婚当天也行,放在订婚之后不久也行。

第四就是要公证,所谓的公证是让大家都知道,如果两个人你情我愿,两个人偷偷地住一块了,可是大家都不知道,就容易造成误会。

公证就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性来做见证,或者一男两女也行。

注意一点,不是非得阿訇才能作为证婚人,有的人说必须得请阿訇念,这是不对的,请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者自己的亲戚朋友见证都是可以的。

在伊斯兰社会,会由有关机构颁发结婚证书,在非伊斯兰社会,只能靠穆斯林互相见证,自觉遵守了。

至于当局颁发的结婚证,只能说对于当局的法律是有效的,但并不一定符合伊斯兰法律。

如果你说,我俩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了,是否合法了?

那只是符合了当局的法律,并不一定符合伊斯兰教法。

只有符合了伊斯兰教法,婚姻才算是生效。

当局的婚姻制度和伊斯兰的婚姻制度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比如当局认为不同信仰者之间也可以结婚,而伊斯兰教法则不允许不同信仰者结婚。

还有,当局认为非法的,而伊斯兰法律则认为是合法。

比如在当局看来,未满22岁结婚是非法的,而伊斯兰法律看来,青春期之后即可结婚。

接下来谈一谈比较敏感的多妻问题。

很多人认为多妻源于伊斯兰教,这是不对的。

在世界各大古老文明的民族之中,多妻都是他们的一个悠久的传统。

圣经上记载的很多先知都是多妻的,比如易卜拉欣、达伍德、素莱曼等,都是娶了两个或者更多的老婆。

易卜拉欣娶了撒拉、夏甲,还有一个老婆是吉普拉,有兴趣的可以参考圣经创世纪。

而中国古代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就是一夫一妻,与其同时可以纳妾。

纳妾制度就是与伊斯兰制度不符,因为妾的地位低于妻子,不能享受妻子的权利。

而伊斯兰的制度,在正常的情况下,要求一夫一妻制,在特殊的情形下,允许有限制的多妻,即使多妻也必须实现妻子之间的平等。

正常情况下一夫一妻,这也符合人类社会正常的秩序,因为男女比例基本是一比一,有时候男性稍微多一点,但男性的死亡率则相对高一点。

如果允许每个人都多妻,真主必然创造更多的女人。

如果每个男人都可以娶四个妻子,那真主就必须创造一个亚当四个夏娃。

然而真主只创造了一个亚当一个夏娃,就说明在正常的情形下必须是一夫一妻。

特殊情况指什么呢?

古兰第四章第三节说: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4:

3)就是说由于照顾孤儿恐怕不能公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多妻,伊本·凯希尔的经注说是娶自己抚养的孤女,这样可以少交聘礼,由此造成对孤女不公,所以可以多妻,这是非常荒谬的解释。

一是因为这与古兰经用词汇是不一致的,古兰提到的是孤儿,而不是孤女。

所以另一种解释是战争造成的遗留孤儿,如果一名男子照顾孤儿,会造成对待自己的孩子和孤儿的不公平,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