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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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2

鑫源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量化细则及评分方法》

七条规定

类别

违法行为

标准分值

扣分原因

得分

第一条

20分

20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的

(15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活动

2

2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2

2

3.未取得矿长资格证或者矿长安全资格证

2

2

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2

2

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或者改制未重新取证的

2

2

6.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2

7.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

1

8.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

1

1

9.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

1

1

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的

(5)

10.矿长资格证或者安全资格证过期

2

2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2

2

12.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1

1

第二条

5分

5分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超层越界

1.矿山企业未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2

2

空顶作业

2..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空顶作业

2

2

非正规采煤

3.煤矿采用仓储式采煤法、巷道式采煤法或高落实采煤法进行回采工作业的

1

1

第三条

9

9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通风系统

(4分)

1.局部通风机处存在循环风;局部通风机与回风口之间小于10米的;局部通风机与回风口之间的风速小于0.15m/s的

1

1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

1

3.煤矿井下风量(矿井总风量、采掘主要用风地点外的)、风质、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1

1

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

1

通风系统

(5分)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

1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

1

7.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

1

8.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1

1

第四条

20

20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抽采达标

1.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1

1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

(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1

1

3.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

0.5

0.5

防突措施到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1

1

5.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任然进行生产的

0.5

0.5

6.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未立即停产,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未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未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未立即停产,分析、查找突出原因的

0.5

0.5

防突措施到位

7.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未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0.5

0.5

8.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未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0.5

0.5

9.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0.5

0.5

10.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未密切观察突出预兆,未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0.5

0.5

1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未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0.5

0.5

1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移交生产的

0.5

0.5

13.突出矿井未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未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未按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的,不能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

0.5

0.5

14.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未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0.5

0.5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防突措施到位

15.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

1

1

16.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未按规定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不能保证抽、掘、采平衡的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未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未审批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未组织实施的

0.5

0.5

17.各项防突措施未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的: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0.5

0.5

18.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不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0.5

0.5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防突措施到位

19.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不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0.5

0.5

20.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未边探边掘,未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的

0.5

0.5

21.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未边探边掘,未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的

0.5

0.5

22.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未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或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未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的

0.5

0.5

2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0.5

0.5

24.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未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0.5

0.5

防突措施到位

25.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未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0.5

0.5

26.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下列要求,仍然进行生产的: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0.5

0.5

2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未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不能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不能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未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未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未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未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未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未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未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0.5

0.5

2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未建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突出矿井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的

0.5

0.5

29.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未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未报告矿调度室的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0.5

0.5

30.煤矿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

0.5

0.5

3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0.5

0.5

3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0.5

0.5

3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0.5

0.5

3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0.5

0.5

35.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包括上一条内容)

0.5

0.5

36.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0.5

0.5

第五条

10

10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落实探放水规定

1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未采取有效措施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进行采掘作业的  

2

2

2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未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1

1

落实探放水规定

3.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未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测机构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进行施工的

1

1

4.矿井工作面采煤前,未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的;地测机构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进行回采的。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进行回采的

1

1

5.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未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1

1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随意变动的,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1

1

7.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或顶水作业的

1

1

8.煤矿企业、矿井未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1

1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1

1

第六条

16

16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1

1

2.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

1

3.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主要通风机、井上下提升机、主排水泵、人员升降容器、探放水设备、瓦斯抽放设备)

1

1

4.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国家明令井下淘汰使用的3批产品目录中的所有设备)

1

1

防爆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5.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或者使用不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

1

1

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

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

1

8.未保证井下双回路供电的

1

备用柴油发动机

1

9.提升运输设备、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不包括提升人员设备装置)

1

1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10.瓦斯抽放泵等设置不符合要求(数量、选型不符合设计要求、能力不满足瓦斯抽采需要)

11.井下主要排水泵设置不符合要求(台数不符合规定、排水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1

1

12.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定期检查、维修和检测检验,保证使用安全的

1

1

13.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1

1

14.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

1

1

15.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

1

1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的

0.5

0.5

使用非阻燃设备的

17.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0.5

0.5

第七条

20

20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井下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1.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

1

2.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1

1

3.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

1

4.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未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1

1

5.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

1

6.日常监察时,井下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

1

1

7.发生事故的煤矿,井下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

1

1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8.发生事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

安全员少一名正在培训

1

9.监察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者操作资格证不在相应培训机构培训的

0.5

0.5

安全管理人员未教育、培训

11.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

1

1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

1

13.发生事故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0.5

0.5

矿长及主要负责人未经教育、培训

14.矿长(主要负责人)无证上岗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0.5

0.5

领导下井跟班

15.井下无跟班矿领导

0.5

0.5

16.井下发生事故无跟班矿领导

0.5

0.5

17.井下发生事故无跟班矿领导

1

1

18.井下发生事故无跟班矿领导,且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

0.5

0.5

19.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0.5

0.5

20.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0.5

0.5

21.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0.5

0.5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领导下井跟班

22.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0.5

0.5

23.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0.5

0.5

24.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0.5

0.5

25.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0.5

0.5

违章指挥

26.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0.5

0.5

2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0.5

0.5

2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0.5

0.5

综合分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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