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资助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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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资助体系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浙大发学(2005)38号
发文日期:
2005-07-28
浙大发学〔2005〕38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7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
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学生资助办法通知
抄送:
党委有关部门,团委。
(打印:
陆小琴校对:
许翾)2005年8月12日印发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7月修订)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
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且表现好,再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
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五条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生:
1.从新生报到起,班主任要通过与学生接触,查阅学生档案和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了解学生的消费情况等,掌握和分析本班学生的经济状况,在开学1个月内与班委讨论后提出经济困难生的初步名单。
2.在考察学生的经济状况时,要特别关注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
3.学院对各班级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原则上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20%确定经济困难生名单。
4.经济困难生需填写“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交学院留存。
学院根据要求将经济困难生有关信息输入文档管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要关心学生的经济状况,如有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家庭经济状况变差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调整。
经济困难生名单一般1年调整两次,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初进行。
如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及时提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三章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贷款本息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
具体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附件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事务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5]39号)实施。
第八条学校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
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学生为2.5万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4万元(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第四章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九条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
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
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通过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自我管理团队等形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的教育。
第五章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十三条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浙大发学[20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为了密切银校合作,做好浙江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浙江大学与合作银行共同成立国家助学贷款联合领导小组,协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1.学校指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按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组织本科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学生工作处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
3.借款学生所在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借款学生资格初审,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情况、违纪处分情况、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并协助办理借款确认和变更合同;负责把“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放入毕业学生档案。
4.学生工作处成立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服务点,招聘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生协助办理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律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退学试读期间;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者;
5.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6.已获资助总额达4万元者(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三)如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得贷款后,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1.新生在每年9月份,老生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集中时间办理。
每个学生一学年只可申请1次。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生活费贷款每学年不超过2500元,总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其中学、宿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帐户,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发放的程序
1.学生可以通过学院资助工作教师、学生资助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服务点等途径了解有关政策;
2.学生通过“浙江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服务系统”(网址)在线申请;
3.网上初审通过后,学生自行打印申请表;
4.学生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5.学院签署审核意见;
6.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公示贷款学生名单;
7.学生工作处将借款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8.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经办银行通知后,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
9.经办银行将学、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帐户,交学、宿费,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划入学生个人帐户。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和回收
1.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
学生若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必须在毕业当年4月份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2.国家助学贷款可在毕业或中止学业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学生在毕业或中止学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学生在签署还款确认书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
学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4.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贷款行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本人工作变动情况。
若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5.学生如有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后,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出国留学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6.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行要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7.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可申请由奖学金方式代偿贷款本息。
本项政策待国家具体文件制定后再予实行。
六、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9月以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
附件2: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立贷学金基金,在本科学生中实行无息贷款制度。
一、基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每年毕业生归还的贷学金;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学校贷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贷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因病休学;
3.退学试读;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贷学金;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6.滥用贷学金,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已获资助总额达4万元(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有上述情况2、3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学校贷学金;有上述情况1、5、6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学校贷学金;有上述情况4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贷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校贷学金的种类、金额和比例
1.学校贷学金分为固定贷款和临时贷款两类。
固定贷款是指因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而提供的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因学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而提供的贷款。
2.学生每学年申请的学校贷学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3.学校贷学金比例不超过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3%。
各学院学生申请贷学金的比例视每学年的生源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酌情调整。
四、学校贷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1.固定贷款每年申请一次,新生在每年的9月份提出申请,老生在每年的5月份提出申请。
2.临时贷款可随时向学院提出申请。
3.申请贷学金的学生必须办理贷学金协议,填写“浙江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一式2份。
4.学院审核后,将学生贷款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将公示后的审定名单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核算发放。
五、学校贷学金的管理
1.学校贷学金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学院主要负责学生贷学金的申请审核、核对及催还等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贷学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贷学金回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帐工作。
2.学生工作处在每年4月底向各学院提供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情况,由各学院做好核对工作。
六、贷学金减免
1.学生无法在毕业前还清贷学金的,不享受任何性质的减免。
2.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学金的,给予20%减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学金的,给予50%减免:
(1)学生在校期间有3年(五年制学生4年)被评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被授予“省级优秀毕业生”。
(2)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3)来自西部省份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到西部省份的基层单位工作。
(4)学生毕业后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如石油、地质、煤炭、矿业、水利、气象、国防等行业的基层厂、矿、台、站、基地等)工作。
(5)学生毕业后到边远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工作(单位名单由就业指导部提供)。
(6)学生毕业后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基层单位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免其学校贷学金:
(1)学生在校期间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经济发达地区生源学生毕业时自愿到边疆或贫困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
5.符合上述3、4条减免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5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填写“贷学金减免申请表”,经学院初审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6.虽不符合3、4条减免条件,但家庭经济确实十分困难,且在校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也可提出减免申请,由学院审批,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列支。
7.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学生,如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其贷学金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
享受贷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七、贷学金偿还
1.贷学金归还手续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
要求在毕业离校前一次性还清(包括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学生)。
2.学生在毕业时无法还清贷学金,可以在毕业后3年内还清,不计利息,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填写“还款确认书”,办妥相关手续。
如超过3年,自超过之日起按国家助学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3.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学金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由学校保管。
为不影响学生就业,学校提供相应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4.收回的贷学金纳入学生贷学金基金。
学校按实际回收贷学金款额情况,给予还款工作完成得好的单位以一定比例的奖励。
附件3: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
一、学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
1.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国家下拨的经费;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困难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困难补助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总经费的35%下拨给各学院(10%用于临时困难补助,25%用于毕业生学校贷学金的减免);65%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掌握,用于学费补助、各类专项补助、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大病补助等。
三、困难补助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外设(奖)助学金4种。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退学试读期间;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6.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不履行受助义务(如不按时做好学年小结、不及时对捐资人要求的情况进行反馈、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公益和实践活动等)并经教育仍不改正。
8.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无偿资助总额达到2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及以上者为2.5万元),或全部资助总额达4万元(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有上述情况2、3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1、5、6、7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4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费补助
1.具体申请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2)其他国家文件规定或学校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2.申请金额:
不超过4800元。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
填写“浙江大学经济困难生资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班主任。
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报到后再提出申请。
(2)班主任初审:
班主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与班干部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3)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公示名单,并审批。
(5)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学费补助款,并负责确保补助款用于缴纳学费。
4.申请时间:
新生在入学当年10月提出申请,老生在5月提出申请。
(四)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发生经济困难,原则上都以临时贷款来解决,对确因情况特别的才给予现金资助。
临时困难补助一般都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开支。
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
1.申请金额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1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2000元。
2.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或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2)学院资助工作教师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和“临时困难补助领款单”到校区计财办领款;
(4)学院及时将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名单输入学生工作处信息管理系统;
(5)一次性补助1000元及以上者,需事先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五)专项补助
1.春节补助:
春节慰问及回乡路费补助。
2.寒衣补助:
对新生越冬御寒衣物补助。
3.军训补助:
学生军训期间的营养补助。
4.保险费补助:
“学生人身平安和疾病住院”保险费补助。
5.“绿色通道”补助:
新生报到时,在“绿色通道”现场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的生活补助。
(六)外设奖助学金
1.学校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更多的外设奖助学金,以帮助我校的经济困难生。
2.外设奖助学金的评选名额和具体要求在评选时另行通知。
3.获得各类外设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学年开学后,需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经学院审核盖章后,由学生工作处反馈给捐资方。
4、学生在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管理团队中的表现,将作为是否在下一学年继续给予资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