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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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北京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试行)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规范定期排放检验工作,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验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问时对检验机构的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22一2010)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21-2010)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83--2010)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ll/044-1999)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2000)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82-2003)

本规范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解释。

 

一、基本要求

(一)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标准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规定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遵纪守法,不得从事委托范围外的检验业务,不得有以权谋私、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损害群众利益事件发生。

(三)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

(四)检验机构场所设计要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检验机构备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

1.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有明显的引导标识。

2.车辆待检区与检验区有明显标识。

3、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五)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时检测,也不得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时检测;如确有需要报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机动车中心)批准。

二、检测设备管理要求及规范

(一)检测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检测设备管理员),报机动车中心备案。

(二)简易工况检测设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使用:

1.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问的计量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与I/M监管系统(以下简称l/M系统)联网,准确及时接受车辆基本信息、检测和标定限值、检测方法、检测许可信息、运行/锁止指令及其他信息指令并应用或执行,及时完整准确的上传检测时间起止数据、检测和标定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系统需要上传的数据,接受网络监控。

3、软件及软件控制的测功机、分析仪(烟度计)、转速计、气象站、风扇等硬件满足《在用汽油率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2010)、《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ll/121-2010)等地方标准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地方标准规定完成车辆排放检验、日常标定和设备维护等流程,获取真实原始数据,按标准规定正确计算检测、标定结果。

4.分析仪(烟度计)在检验机构实际工作环境及检测数量条件下,必须保持工作稳定,数据准确。

5、分析仪、烟度计、转速计、气象站各部件安装完好,运行正常,必须按标准规定正常通过日常气体标定、检定后方可使用。

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地方标准要求,正确执行检测软件指令,准确获取气体检测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气象站应安装于检测车间内、操作间外,避免阳光直射和冷热源干扰,以测量真实环境数据,按标准要求修正检测数据。

6.分析仪在每次检测前必须准确完成零点核准,包括零气检查及环境空气检查,发生零点漂移的分析仪要立即停止使用。

7.分析仪各管路连接准确,无泄漏。

材质、长度尺寸、对气体的吸附等必须满足地方标准要求。

8.分析仪最小精确测量单位满足以下条件:

HC1ppm

CO0.01%

CO₂0.1%

NO1ppm

O₂(optional)0.1%

RPM1mph

Speed0.1mph

Load0.1hp

9.分析仪必须能够自动监视氧传感器、NO传感器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报警并自动锁止。

10.分析仪不得连接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必须确保分析仪和机柜封闭完整,并由专职的检测设备管理员开启维护,维护完成恢复封闭状态后方可进行车辆检测,维护过程中严禁检测车辆。

11.检测设备配置的计算机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界联网及从事排放检验以外的工作。

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必要的杀毒软件、与1/M系统连接所必要的软件外,严禁安装其他软件,禁止随意复制或非法修改计算机内的各种资料、配置。

12.测功机各部件安装完好,运行正常,必须按标准规定正常通过滑行/损耗、变负荷滑行实验等日常标定、检定后方可使用。

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地方标准要求,正确执行检测软件指令,准确加载,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

13.测功机皮带、链条等传动部件必须传动灵敏准确;滚筒表面摩擦力应符合要求,表面过于光滑、摩擦力不够的要维修。

14.每条检测线应配备满足使用要求的车辆限位装置。

(三)简易工况检测设备必须按照地方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1.每天检测前做泄漏检查,进行更换滤芯或其他可能导致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的操作后,必须对检测设备再次进行泄漏检查。

2.必须严格按地方标准要求做好每天开机后的预热、调零等准备工作;检测车辆前按地方标准要求做好零点标定、残留检查等准备工作,检测车辆后正常反吹至少30秒。

3.检查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的比对情况,保证设备的一致性。

每日检测前,使用同一化油器车辆或化油器改造车辆在每条检测线进行简易工况检测,每条线检测值进行对比。

各检测线结果差值最大不应超过15%。

对比实验误差超过15%的检测线必须立即检修。

每天将每一次比对实验检测报告单归档。

4.遇到简易工况检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即向机动车中心汇报相关情况;及时联系设备商进行维修,同时向维修人员问清故障原因及所要维修的项目,并对维修时间、人员、项目等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故障排除后应当天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向机动车中心报告,须经机动车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检测。

5.按地方标准要求使用标准物质及消耗性材料并记录存

(四)双怠速、自由加速、摩托检测设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使用:

1.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问的计量检定,取得计量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每周使用合格有效期内的标气标定检测设备。

3.每日检测前进行检测设备自标。

4.按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

(五)配合我市相关法规和标准及时调整、升级设备硬件及软件,确保法规和标准得到按时、准确执行。

三、l/M系统管理要求及规范

1/M系统由机动车中心的中控系统、传输网络以及检验机构端监控设施组成。

监控设施包括:

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环保标志读写器、检测设备状态监测装置、车辆及检测数据采集软件、问络传输设施,以及I/M系统在检验机构端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一)检验机构须设专人(1/M系统管理员)对监控设施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黑盒子、摄像头、天线等监控设备的工作状态。

(二)I/M系统管理员职责

1.保障监控设施规范操作,安全运行。

2.保障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状态,遇故障情况及时按规定流程处理,做好维护管理。

3.每大检查监控设施运行环境温度、湿度,保证监控设施在其使用说明要求环境下运行;定期清洁监控设施及监控设施安放场地,保证监控设施运行环境清洁卫生。

4.每天检查监控设施硬件线路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线路连接通畅。

5.每天随检测时间正常开启监控设施。

监控设施开启后,检查监控设施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包括:

视频服务器、各摄像头、检验机构服务器、黑盒子、读写天线、

无线网天线、PDA、标志初始化设备、系统中各计算机、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问络连接等。

不正常的及时调整。

检查系统软件是否正常,各人员账户是否有效。

每天9:

00前将监控设施运行情况通过1/M系统上报机动车中心。

6.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1/M系统管理员见记录故障现象并立即向机动车中心报告。

在机动车中心人员或委托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排除故障;如需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检验机构应配合技术人员工作。

故障排除后要填写记录,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I/M系统非人为故障影响整体检验业务时,检验机构须向机动车中心书面申请应急处理,确保正常检验。

7.视频设备必须保证图像清晰,位置合理,监控图像及录像中车辆牌照、检测线编号需明显醒目,每次检测的监控图像必须完整准确上传。

8.检验机构搬迁,应报市环保局重新委托。

其他原因导致设备停用或拆卸的,及时报告机动车中心并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再次投放使用检验时,须经机动车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

9.禁止泄露系统配置信息和相关参数;严禁外泄车主信息。

禁止恶意攻击、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等行为。

IO.作好监控设施的清点保管及标识工作,防止失窃或人为

损坏。

11.与机动车中心沟通,变更人员权限或提出变更系统功能建议。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1.操作管理

(1)按操作人员权限分配账户,操作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登录系统,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严禁将用户资料外泄或交叉使用。

(2)登记人员按行驶证、外观单认真填写系统要求登记信息,遇有错误项目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联络机动车中心修改。

(3)标志发放人员接车辆登记信息、外观信息认真审核标志种类,打印、初始化环保标志并发放。

遇有标志种类锁定车辆并确认锁定标志种类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按规定修改或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联络机动车中心查询修改。

(4)检验人员按地方标准要求认真维护检测设备,做好设备日常标定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处理。

2.维护管理

I/M系统各组成部分均为机动车中心资产,接机动车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由机动车中心统一负责维护。

检验机构是I/M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主体。

作为定期排放检验委托条件之一,各检验机构检测设备必须与I/M系统联

网,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I/M系统管理员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工作可靠。

系统发生故障分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排除程序和方法在《I/M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检验机构端)》(以下简称《手册》))中有描述的故障为常规故障,其它故障为非常规故障。

I/M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常规故障时,由I/M系统管理员按照《手册》相关内容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做好运行记录。

3.安全管理

(1)I/M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I/M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未经批准,I/M系统设备不得与其它设备、网络连接。

(2)定期对专用计算机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作好系统程序备份工作防止灾难情况发生。

(3)禁止泄露系统配置信息和相关参数;严禁外泄车主信息

(4)禁止恶意攻击、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的各类行为。

(5)作好设施的清点保管工作,防止失窃或人为损坏。

(四)新增检验机构(检测线)联网要求

新增检验机构(检测线)监控设备购置及建设由检验机构自行解决;检验机构自购监控设备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新增检验机构(检测线)必须安装配套的视频服务器、摄像头、检验机构端服务器、黑盒子、读写天线及读写器、无线网天线、PDA、标志初始化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环保标志打印机、网络连接线缆等监控设备,正确接入I/M系统并运行。

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

其中,视频服务器、检验机构端服务器、PDA、标志初始化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无线网大城、环保标志打印机每检验机构至少1个。

摄像头每检测线至少1个,黑盒子每检测线1个,读写天线每检测线至少2个并安装与之配套的读写器。

2.视频服务器和摄像头

根据各检验机构检测线数量不问,视频服务器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视频压缩卡及视频软件。

视频录像和拍照支持高清格式,摄像头为带36O度云台的网络摄像机,安装位置合理,可清晰看到检测车辆的外观、检测线编号。

与I/M监管系统连接正确,在检测过程中拍摄照片及录像,照片实时上传至中心服务器,照片、录像必须100%正确完整。

3.检验机构服务器

不低于以下配置:

CPU:

2.OG,双核;内存:

不低于2G

硬盘:

不低于100G;显示器;支持不低于1024*768分辨率;网卡:

千兆或百兆独立网卡。

4.黑盒子

黑盒子必须与设备品牌匹配,必须实时正确获取分析仪(烟度计)、测功机在检测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数据并上传。

5.读写器和读写天线

必须正确控制天线读写环保标志,读写距离大于等于8米。

除覆盖金属膜车辆外,天线读写成功率需达到90%以上正确完整。

6、台式读写器

100%正确完整对环保标志初始化。

7.环保标志打印机

采用针式平推打印机,可100%正确完整打印环保标志。

8.连接网线及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连接设备

每条检测线至少需要四条网线,分别连接EIS、监测设备、RFID读卡器设备,另外一条备用;采用超五类双绞线;水晶头必须质量好,耐久可靠。

交换机端口数量可保障场内所有需连接I/M网络设备使用,路由器设置正确,确保场内设备与I/M系统网络连接正常。

四、环保标志管理要求及规范

(一)基本要求

1.检验机构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环保标志发放。

2.环保标志领取实行每月计划申报和定额发放制度,检验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环保标志领取计划,按规定时间报机动车中心审批和领取环保标志。

需补领环保标志的,应当填写《环保标志补领申请表》(见附件1)。

3、环保标志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妥善保管并建立标志领取、发放台账。

4.环保标志应由各场的标志管理员负责领取并报机动车中心考核、备案,由机动车中心统一发放上岗证(标志管理岗),根据年度环保标志领取安排时间领取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时出示证件,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5.检验机构要做好环保标志的申领、保管、发放管理工作,主管场长负责,环保标志领取和保管实行双人管理,存放地点和设施要达到防潮、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虫蛀的要求。

不得出现丢失、损毁等现象,环保标志交接要登记并签字。

6.检验机构应分类建立环保标志领取和发放登记台账,管理规范,日清月结,登记清楚,账物相符,各类账表须存档10年以上。

机动车中心不定期对环保标志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7.严格环保标志发放管理。

应按环保标志编号顺序区分发放新车、在用车环保标志,不得断号、缺号、跳号、乱号。

8.检验机构每月4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机动车中心(xinxika@126.com)报送环保标志统计数据,包括:

《环保标志领取计划表》(附件2)、《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环保标志错、缺、作废统计表》(附件4),原件需盖检验机构印章,并随领取环保标志时报送机动车中心。

9.错印、漏印或其它作废环保标志应当填写《环保标志错、缺、报废登记表》在每月领取环保标志时一同报送机动车中心收回。

10.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发生环保标志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其它环保标志管理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限制发放环保标志。

(二)环保标志发放规定

环保标志发放人员实名登录1/M系统,根据规定准确选择环保标志类型并发放给车主。

我市机动车(不合军车、拖拉机、挂车、电车、轮式自行机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标志划分规定如下;

1.国I(不含)标准以下汽油车、国Ill(不含)标准以下重型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2.符合我市车辆治理技术路线,经治理改造后的汽油车、柴油车、符合国I、国11标准(电喷加三元)的重型汽油车和国Ill标准重型柴油车,发放无星绿标。

3.符合国1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发放一星绿标。

4.符合国11排放标准及达国11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不

带OBD),发放二星绿标。

5.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带OBD)发放三星绿标。

6.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带OBD),发放四星绿标。

7、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轻行汽油车(带OBD),发放五星绿标。

8.电动汽车,发放电动汽车标志。

9.检验周期:

新车第一次排放检验时间同安检;贴有3星。

4星绿色环保标志的非营运车辆前六年每两年检验一次;黄标车、延缓使用车辆以及五年以上的大、中型营运客车检验时间同安检;其它绿标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排放检验周期长于安全检验周期的随安全检验周期。

(三)补标手续办理

1.通过I/M系统能够查询到排放检测合格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按以下程序办理:

(1)查验车辆,检查净化装置,核对I/M系统标志种类与实车是否一致。

(2)将I/M系统检测信息打印问行驶证复印件一并存档。

(3)通过系统发放环保标志,不再进行排放检测。

2.通过I/M系统无法查到检测合格记录或超过有效期的车辆,检验流程同在用车检验流程。

五、新车检验规范

(一)新车审核流程

新车审核流程图(附件5)。

1.新购置进口车辆审核流程

依据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录入车型——I/M系统自动判定是否符合目录——外观员检查车辆符合环保目录后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外观单上签名加盖人名章并签注日期——排放检测(非免检车)——录入车辆详细信息——打印环保标志——审核员在外观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将外观单、检测报告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购车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一并存档。

2.国外自带车审核流程

依据车辆《物品申请表》(《物品申请表》没有标明车辆型号,以实车车辆铭牌为准)——1/M系统自动判定是否符合目录——外观员检查车辆符合环保目录后在《物品申请表》、外观单上签名加盖人名章并签注日期——排放检测(非免检车)——录入车辆详细信息——打印环保标志——审核员在外观单、《物品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

将外观单、检测报告单和《物品申请表》复印件一并存档。

3.外地转京车审核流程

依据车辆《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没有标明车辆型号,以实车车辆铭牌为准)录入车型——I/M系统自动判定是否符合目录——外观员检查车辆符合环保目录后,在车辆档案袋、外观单上签名加盖人名章并签注日期——排放检测(简易工况检测)——录入车辆详细信息——打印环保标志——审核员在外观单、车辆档案袋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将外观单、检测报告单、车辆档案袋和《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

4.目录外车辆审核流程

录入《环保检验审核通知单》上批号或车架号——核对I/M系统中信息与车主手持《环保检验审核通知单》及车辆材料信息是否一致——外观员在车辆材料、外观单上签名加盖人名章并签注日期——排放检测(非免检车)——录入车辆详细信息——打印环保标志——审核员在外观单、《环保检验审核通知单》、车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将外观单、检测报告单、《环保检验审核通知单》原件和车辆材料复印件一并存档。

5.新车型备案(第一辆)审核流程

依据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录入车型——I/M系统自动判定是否符合目录——外观人员按目录对实车进行检查,合格后填写完整外观单签字加盖人名章并签注日期——录入信息——复印目录——在目录复印件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将外观单、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实物照片或经环保局批示的生产厂家证明等)存档。

备案车型必须按照目录核查所有污染物控制装置,确认后将车辆型号(铭牌)进行拍照,并将照片随车辆档案一并存档。

6.国产新车审核流程

依据车辆合格证录入车型——I/M系统自动判定是否符合目录——外观员检查车辆符合环保目录后,在合格证、外观单上签字盖人名章并签注日期——排放检测(非免检车)——打印环保标志——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字盖人名章,在外观单、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将外观单、检测报告单、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一并存档。

(二)新车外观检查要求

柴油车、重型汽油车、摩托车、新车第一辆、外地转京及非北京购置轻型汽油车,须逐车审核污染物净化装置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

其它车型抽查,比例至少要达到验车数20%。

已检查净化装置车辆要在外观单上注明净化装置型号及检查情况。

对于已在北苑备案的车型,个别车型的净化装置必须拆卸车辆零部件而且可能会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时,不得强行要求车主拆卸。

(1)车型的确认;根据车主提供《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物品申请表》《登记证书》等核对环保目录。

(2)发动机的确认:

根据环保目录核对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载体上即可。

(3)净化器的确认:

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

(4)氧传感器的确认:

氧传感器的型号无论其标注在传感器的什么位置上,只要是标注在其主体上都可被确认。

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

(5)碳罐的确认:

碳罐上的型号标记应是永久性的。

无论其标注有多少组,只要有一组独立的型号与目录符合即被确认。

(6)喷油泵的确认:

可根据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型号来确认。

对于有些进口车看不到喷油泵的报上级领导处理。

(7)喷油器的确认:

在其主体上应注有永久性标记。

(8)EGR的确认;在其主体上永久性的标记即可被确认。

(9)其他污染物控制装置的确认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10)OBD检查:

a.检查故障灯。

将启动开关旋转到“ON”,指示灯亮,将发动机启动,指示灯熄灭,初步判定车辆OBD系统正常工作。

如果启动开关在“ON”状态时指示灯不亮,或启动后不熄灭,初步判定车辆存在故障。

b.使用故障诊断仪进行检查。

将OBD诊断仪的接口联接到车辆上的访问接口上—~将启动开关旋转到“ON”,打开故障诊断仪—一通过菜单索引,进入OBD诊断程序—一查看是否有故障码,若有,存储或打印故障代码—一将发动机启动,查看发动机实时数据流(包括故障指示灯状态,故障代码、综合部件、失火、燃油系统、催化器、氧传感器、蒸发排放控制系统、EGR系统、二次空气喷射系统、故障行驶里程等参数,其中综合部件和故障行驶里程检查与排放有关故障),阅读这些参数以此来初步检验OBD系统是否正常工作—一将发动机关闭,故障诊断仪退出程序,关闭故障诊断仪,拔下故障诊断仪接头。

OBD检查时,如果有上述发动机实时数据流中的故障,判断车辆OBD检查不合格。

OBD检查不合格车辆,不予办理环保手续,不合格车辆做好登记及上报工作。

(11)《检验机构不符合环保目录车型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6)、《检验机构OBD检查登记表》(附件7)每周一将上周的检查情况通过信息交流平台上报。

(三)环保标志录入要求

(1)工作人员实名登录I/M系统。

(2)检查车辆手续,核查排放检测报告单。

(3)严格按照I/M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各项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各项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车主地址、车主电话等。

(4)严格按标志编号顺序区分发放标志,不得断号、缺号、跳号、乱号。

(5)发放环保标志后,按要求粘贴环保标志。

(四)审核要求

审核员审核外观单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置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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