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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流程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构筑物和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依据

政府采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其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

本规程中所称“招标采购单位”,是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依法相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和其他评审组织,并统称为评审委员会。

政府采购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称为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称为投标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中标通知书。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分别称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均称为响应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成交通知书。

上述文件统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还包括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等。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一十九号)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第一章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第一条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发布。

第二条编制、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第三条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和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第四条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

政府采购

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其它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竞争性

谈判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询价

组织履约、验收

支付采购资金

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报送、审批、下达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集中采购

拟定、公布

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审核、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各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减)政府采购预算,要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重大调整报同级人大批准。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流程图

第三章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第一条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未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采取其他方式报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并说明理由和提供依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第二条审核、确定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其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条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流程图

采购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节公开招标程序

第一条公开招标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达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发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招标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必须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以及加分或减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条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条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书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最多不得超过500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标书费。

招标采购单位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除外)。

第七条招标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密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八条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开标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审专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

第十条开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监督人员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同时,投标人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

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

采购人、投标人、监督人员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

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由招标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

评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印发和宣布评标纪律及评审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照执行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或不符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无效投标。

对按废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采用集体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

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等部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因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复核不严而造成招标失败的,追究招标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查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拒绝进行修改的,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定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公告评标结果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中标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罚,且扣罚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组织履约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组织履约验收。

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邀请招标程序

第一条邀请招标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

?

?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

?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条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由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资格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条邀请投标人

采购人和招标采购单位从审核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修改、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告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比照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流程图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资格预审

邀请招标

编制、确定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

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投标人

发售招标文件

支付采购资金

组建评标委员会

公告评标结果

组织履约验收

投标人投标

评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开标

定标

签订合同

招标答疑及修改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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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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