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实施细则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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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实施细则docx

 

中大审计〔2018〕1号

中山大学文件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国有资产ﻫ管理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2018年第3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8年2月3日

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山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的资产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资产配置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学校和资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资产制度或流程,已有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善;

(二)采购管理部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关键岗位是否定期轮岗;

(三)资产使用单位资产是否制订采购计划(预算),计划(预算)编制是否合理,计划(预算)所列价格、数量、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资产采购是否按计划进行;

(四)资产采购管理部门对资产采购的论证程序是否完善;资产采购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资产采购过程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购置过程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履行;采购合同条款是否规范;验收、付款是否严格按照制度、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资产使用单位对于暂时闲置资产是否进行单位内部的充分调剂,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闲置资产是否做必要的校内调剂需求征集,以求合理利用;

(七)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接收单位是否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否及时向教育部备案;

(八)学校自建资产是否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九)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使用资产的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资产使用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学校和资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或流程,已有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善;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定期组织资产的盘点工作,资产使用单位是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资产账、表、卡和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依规定处理;

(三)是否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四)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规范,包括价格、期限是否合理,是否进行论证、评估、备案,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披露;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

(五)是否存在违规抵押或担保情况;

(六)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及所属企业通过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资产处置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学校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制定资产处置相关制度或流程,已有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善;

(二)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是否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操作是否规范;对外进行无形资产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的是否有评估备案,股权安排、交易税费负担等是否合理;

(五)科技成果处置收入扣除奖励和报酬后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六)资产处置是否合规,处置收入核算是否合理,是否及时上缴;

(七)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等企业的资本管理和产业集团本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属企业是否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有制度是否完善;

(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所属企业监管职责是否落实;是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所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四)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是否完善;

(五)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所属企业是否建立退出机制;

(六)企业改制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七)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报批及评估备案;

(八)股权转让是否坚持公开透明;

(九)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根据国家、学校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否合规;

(三)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四)是否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和开展的学校资产清查工作;

(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健全,资产管理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汇总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

(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机制是否全面、合理;

(八)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审计计划

(一)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学校重点工作,结合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审计的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招投标程序进行遴选;

(二)审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三)审计组组长组织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了解相关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资料。

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审计事项完成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分级复核。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级复核后,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二)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整改,在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五)审议部门负责监督核实整改事项的落实。

建立整改事项台账及销账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后,由被审计对象按照学校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

(七)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审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将资产管理审计整改情况的后续检查列入常规性工作,对问题整改及监督实现常态化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按期落实、完成整改的部门将予以责任追究。

对被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的,审计部门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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