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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项目出售方式附件4

第一部分:

定向增发细则分析

一、定向增发条件

1.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必须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不得超过十名,若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事先经过商务部审核并出具原则同意函。

3.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4.发行股票锁定期: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不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消极条件: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定向增发被否主要原因分析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一价格要求成为部分公司定向增发方案被否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定向增发方案经历的审批时间较长,从而导致拟定的增发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差距过大,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如太原重工(2008)拟定的增发价格为26.48元,而过会时股价已下跌到15.15元;关铝股份(2009)拟定的增发价格为5.2元,而定向增发过会当天股价已站上33元,股价已涨了5倍多。

许多公司都是因为增发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差距过大而被否。

2.资金募集状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也是部分公司被否的原因。

通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用于产能扩张的方案,要求公司当前的产能已经得到有效利用,从而保证产能扩张后的利用效率。

另外,募资使用状况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也是证监会审查的重点,新建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3.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也是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定向增发收购的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

三爱富(2009)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未获通过,其资产定价过高成为其被否的因素之一。

其以200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上海焦化总资产为78.35亿元,总负债为27.18亿元,净资产为51.17亿元。

评估后总资产为89.73亿元,总负债为26亿元,净资产为63.73亿元。

相比上海焦化的实际净资产,评估增值12.56亿元,增值率达24.55%。

但过会时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资产价值已经大幅缩水,必须对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

4.证监会也对定向增发后的每股收益情况进行关注,定向增发原则上应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以体现定向增发的意义。

三爱富(2009)在做盈利预测时,认为如果非公开发行成功,公司业绩将有显著提升,但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预测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巨大差异,成为其被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

中粮屯河(200因德隆事件的影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在2007年被免职,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将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这成为中粮屯河非公开发行被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6.其他原因。

例如国投电力(2009)、银星能源因(2008)因涉及的以划拨用地出资问题,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被否;海南海药(2007)因未能有效提出解决资产收购形成的关联交易等问题被否;还有个别公司因进行资产评估没有同时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法而被否。

三、定向增发特定事项说明

(一)定向增发间隔期

1.定向增发对于时间间隔没有特定的限制,换句话说,在公司IPO成功后,马上进行定向增发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整体而言,IPO后一年内即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较少)

2.法律依据:

原公司法137条第一款确实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条件。

但是,2006年1月起实施的公司法已经删除了这一条,也就是说,“上市30天即行定向增发”是属于“法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可以实施;

3.案例依据:

中国远洋在2007年6月18日发行,6月26日股票正式在沪市交易,随后中国远洋即宣布实施定向增发以收购大股东的优质资产。

2007年12月18日,中国远洋公告称,证监会以有关通知文件核准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宣告定向增发成功;

(二)超募资金问题

1.IPO募集资金问题:

对于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分,需要对其使用情况和使用计划进行披露,而且年报中也要披露这一事项。

对于定向增发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案例依据:

中国远洋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的数量和用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约16.8亿元收购控股公司的资产,约60亿元用于支付12艘船舶开支,约2.2亿元用于投资堆场项目建设,约4.01亿元投资物流项目,合计需要募集资金83.01亿元。

而中国远洋实际募集资金达151.27亿元,超募68.26亿元。

其随后立即宣布进行定向增发,并且获得成功;

(三)定向增发价格及基准日确定问题

1.当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与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之一时,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当发行对象属于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应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定价基准日: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因为这三个日期中,只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是最好控制的。

理论上讲,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时召开,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价连续上涨后,马上召开董事会并将决议公告。

而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则必须至少在一个月前就公之于众,发行期首日的可控性就更差;

4.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第二部分:

定向增发流程分析

一、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收购大股东(集团公司)资产

(一)预备阶段

1.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做好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中介机构要签署保密协议);

2.集团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履行内部程序,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

3.集团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资委进行预审核;

4.国资委收到书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通知院集团,由院集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如未获通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则应立即复牌,且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5.上市公司就定向增发方案与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说明:

此阶段主要包括就重大资产重组报国资委预审核,以及上市公司就定向增发与证监会进行初步沟通,可以同时进行。

(二)董事会召开阶段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区间、限售期、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募集资金数量、用途等);

3)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4)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5)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如果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过,发行方案发生变化等,应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在决议后次1个工作日对外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2)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集团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国资委审核。

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3)集团公司需向国资委报送如下材料(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

4)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说明:

此阶段存在聘请中介机构的问题,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需要聘请券商作为保荐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需要可以分别聘请中介机构,也可以只聘请一家中介机构(券商)。

定向增发收购国有股东资产,收购资产的定价依据为经过国资委核准确认后的资产评估值。

(三)股东大会召开阶段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2)董事会确定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应予以回避。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至少应当对如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四)上报材料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则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证监局。

(五)审核批准与公告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2)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在收到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4)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

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5)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说明:

证监会发审委与并购重组委员会在同一天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流程为上午先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下午由发审委对定向增发进行审核。

(六)实施

1.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部分

1)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2)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3)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4)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5)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6)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2.重大资产重组部分

1)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说明: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收购资产的价值,大股东需要对按照收益现值法评估时的盈利预测与实际盈利差额进行承诺和补足(即只针对收购资产的盈利进行保证)。

二、单项分开的主要流程

(一)非公开发行主要程序

1.与证监会预先沟通,取得大致认可;

2.聘请中介机构:

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盈利预测报告编制与相关资产定价:

盈利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4.董事会决议:

确定发行对象处理、未确定发行对象处理、募集数量、披露(2个交易日内)、重新召开董事会等;

5.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事项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6.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7.核准与公告(次一个工作日);

8.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确定发行对象、未确定发行对象(发认购邀请书、收回申购报价表、确定发行对象价格与数量、缴款)、验资、报备;

9.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

1.初步磋商:

上市公司与交易方进行初步磋商;

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盈利预测报告编制与相关资产定价:

盈利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4.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相关文件披露(次一个工作日披露:

①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5.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及回避、决议公告(次一个工作日)、编制申报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证监局;

6.证监会审核:

反馈意见处理(30日内反馈)、审核期间事项变更、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召开审核会议公告(次一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公告(次一个工作日);

7.重组实施:

正常实施(实施完毕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未能正常实施(需要定期公告,超过12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盈利预测与实际数存在差异处理(补偿协议);

8.重组实施后持续督导:

资产过户、盈利预测等。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别规定程序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36个月不得转让;

2.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规定:

控股股东持有比例超过30%后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四)国资委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1.预审核:

内部决策后,由控股母公司向国资委上报重大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核:

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后,由母公司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自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其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经常使用定向增发的方式或采用吸收合并的形式。

三者密不可分。

若发行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的,应当将重大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若吸收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申请核准。

说明: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通常并购重组委员会上午审核重大资产重组,下午发审委审核定向增发。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

1)购买、出售、置入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置入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置入的资产在最进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

4)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事项与流程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4)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5)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8)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若为7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审核,材料齐全后由重组委员会审核,若为50%-70%的重大资产重组,则由证监会审核。

(二)资产评估方法

1.主要资产评估方法:

主要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现值法,以及将这两类方法结合使用;

2.法规要求:

证监会要求同时使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并要对最终所选取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解释;

3.现实情况:

现实操作来看,很多公司均选择了资产基础法,主要是可以省却不必要的承诺和麻烦,即采用收益法大股东需要对公司未来盈利进行担保,如果达不到预期需要大股东进行补偿。

而且在具体操作时,两种评估出来的结果相差也很小。

如刚公布定向增发资产评估结果的广宇发展(2010-6-12)两种评估方法的价值差异不到7%;

4.法律责任:

凡不属与管理层事先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盈利预测未达到80%的,董事长、总经理、中介机构等需要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达到50%,可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三)主要程序流程图

1.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流程(见图1)

2.重大资产审核流程(见图2)

3.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内部流程:

签署保密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召开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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