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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定额说明

《公路工程施工定额》

总 说 明

 一、本定额是交通部1992年公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劳动、机械定额水平的依据,中在交通部1984年《公路工程施工定额》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及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交通部直属施工单位上报的公路工程施工定额资料,并参照有关部门的劳动定额编制的。

二、定额修订以下列技术资料为依据。

1.交通部1992年以前颁发的各项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交通部1992年以颁发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定额的章节内容,除各章节另有说明书外,均包括:

准备、结束、熟悉施工图纸、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布置操作地点、领退料具、工序交接、队组自检互检、机械加油加水、排除一般机械故障、保养机具、操作完毕后的场地清理、操作过程中的次要工序,以及汽车在5km、其他自行式机械在1km以内由停车场至工作地点的往返空驶。

四、工程质量要求,均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程中有关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执行。

五、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本定额除列有劳动定额外,还列有机械定额,有的项目还同时列出劳动定额和机械定额,均表示在一定的生产组织条件下,某种机械单独或班组工人与机械共同完成某一项工程项目的机械定额或劳动与机械定额。

本定额中所列机械定额均为机械的台班定额,均不包括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规定配备的操作机械工人的劳动定额,有些项目虽说明在某种机械配合下进行的,但未列出机械定额,这些机械的时间定额可按配合的班组时间定额推算确定。

六、有关规定、说明及计算方法。

1.间定额就是某种专业、某种技术等级工人班组或个人,在合理劳动组织、生产组织与合理使用材料及某种机械配合的条件下(或某种机械在一定的生产组织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基本生产时间、辅助生产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及工人必须休息的时间)。

时间定额以工日(台班)为单位,每一工日(台班)除潜水工作按6小时、隧道工作按7小时外,其余均按8小时计算。

其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或台班)=1/每工产量(台班产量)

2.产量定额就是在合理的劳动组织、生产组织与合理使用材料及某种机械配合的条件下,某种专业、某种技术等级的工人班组或个人(或某种机械)在单位工日(台班)所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其计算方法如下:

每工(台班)产量=1/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或台班)

3.综合定额就是完成同一产品的各项(或工序)定额的综合。

定额表内的时间定额工序综合用“综合”表示。

其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时间定额(工日)=各单项(或工序)时间定额总和

综合产量定额=1/综合时间定额(工日)

4.复式表的时间定额、产量定额除少数项目外,均用下列形式表示:

时间定额(工日)/每工产量或时间定额(台班)/台班产量

5.本定额各个项目内均包括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场内搬运距离的运输,至于场外运输及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了超过定额运距的运输时,可根据材料运输一章中有关的项目计算和增加。

6.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7.定额项目中,凡注明“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8.本定额所指的构件体积均为构件实体,不包括空心部分。

第一章准备工作

说明

1.本章定额工作内容除总说明及各节另有规定外,均包括场地清理及工具小修等。

2.树木直径以离地面20cm处为准。

直径等于或大于10cm的执行伐树挖根定额,直径小于10cm的执行砍挖灌木林定额,直径大于100cm的另行处理。

3.人工挖土质台阶定额适用于地面横坡大于1:

5的地段。

计量单位按挖后的台阶水平面积计算。

第二章路基工程

说明

1.路基土石方的开挖,根据施工方法的不同和开挖的难易程度,将开挖断面分为陡坡、槽外、槽内三个部分。

(1)陡坡土石方:

在路基设计断面中,从原地面线与设计线相交的最低点作一斜度为1:

的直线OP,OP线以上部分为陡坡土石方。

如这部分土石方不能用刮运的方法运出,石方开炸后不能自然滚出或撬移出路基以外,以及采取纵向开挖远运作利用方时,则不能视作陡坡石方。

(2)槽内土石方:

从O点作一水平线OD,在OD线以下深度超过1m、连续长度超过20m的部分为槽内土石方。

(3)槽外土石方:

在挖方地段,凡不属于陡坡、槽内土石方的均匀槽外土石方。

2.路基土石方开挖定额中均已包括开挖边沟的人工消耗,采用定额时,应将边沟数量并入挖方数量内计算。

本章中的开挖边沟定额仅供单项工程使用。

3.除定额中另有说明者外,土方挖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石方爆破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天然密实方与压实方的换算系数如下表:

土类

公路等级

松土

普通土

硬土

运输

石方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1.23

1.16

1.09

1.19

0.92

三、四级公路

1.11

1.05

1.0

1.08

0.84

4.上表中运输栏目的系数适用于人工挖运土方的增运和机动翻斗车、手扶拖拉机运输土方、自卸汽车运输土方的运输定额,普通土栏目的系数适用于推土机、铲运机施工土方的增运定额。

5.路基土石方人工开挖定额计入了第一个20m的装卸运输工日,超过20m时,按增运定额计。

增运定额不分土、石类别。

如运输道路有升降坡度时,按材料运输章节所列升降坡折算规定计算运距。

增运距离以定额单位四舍五入计算。

6.推土机推土、石上坡和铲运机重车上坡的坡度大于10%时,应按推土机和重车上坡的坡面斜距乘以表列系数。

坡度(%)

10~20

21~25

26~30

系数

1.5

2.0

2.5

7.本章中的湿土系指潮湿而粘附工具的土壤,淤泥指池沼田塘中含水饱和呈流态或浆胶状的稀泥。

定额中不包括排水。

孤石指土方中体积在0.3m3~3.0m3之间的整块岩石。

8.使用机械填挖路基的定额,示包括机械施工所需要的辅助工。

对机械施工路段,机械开挖不到而需辅以人力完成的工程量,采用人力施工定额,其时间定额乘以1.15系数。

9.质量要求:

路基各部尺寸、坡度符合设计标准,碾压及夯实填土达到规定的密实度,路基平整顺畅,路肩边线整齐,边坡密实整齐无凹凸积水情况。

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设计合理,占地少,不积水。

大爆破应防止超炸过多和引起坍方。

纵横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10.土石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三章路面工程

说明

1.本章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每日工作中的工地转移,搭拆移动工作台跳板,现场运料,修理便道,铺压后清理场地及工具小修理。

2.路面材料及水除另有说明外,定额中均按已运至路基两侧,平均运距不超过20m的情况制定的。

如需从远处过料或取水时,其超过20m以外的增运,按材料运输章有关项目计算。

3.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中的钢模为型钢改制,改制用工及费用包括在钢模单价中。

4.材料如用汽车直接运至路槽上,不堆方、不装运时,按材料场内手推车运输定额减20m装运工。

5.路面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保持各工序的连续性,保证碾压密实,厚度均匀,表面平整顺畅,无波浪坑凹,边线整齐,超高,加宽、路拱等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章隧道工程

说明

1.本定额按现行隧道技术规范将围岩分为土质(I,II),软石(III),次坚石(IV),坚石(V,VI)共四种。

2.人工开挖及机械开挖中的手推车运输或轻轨斗车运输定额按矿山法的施工方法和原则制定。

(1)定额是以上、下导洞开挖、随挖随撑的施工方法制定的,也适用于下导洞扩大开挖的施工方法。

平行导洞可根据其开挖断面的大小分别套用上导洞或下导洞的开挖定额。

(2)导洞的断面积:

上导洞在8m2以下,下导洞在9m2以上,漏渣孔80cm×80cm。

(3)定额中均包括开挖、装卸、运渣等到工序。

人力手推车运输按50m计,人力斗车运输按100m计,超出定额运距时,按增运定额计算。

斗车的斗容积为0.6m3。

(4)水沟开挖已包括在马口中,每米隧长可增加修整工0.3工日。

(5)轨道铺设、通风、照明设备的安拆另计。

(6)机械开挖定额按湿式凿岩机凿岩、喷雾洒水制定。

3.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定额按“新奥法”的施工方法和原则制定。

开挖按采用台阶法,湿式凿岩机钻孔,光面爆破,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出渣的施工方法综合制定的,如采用其他型号的钻机而影响定额水平较大时,可另行编制补充定额。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可按其规定增计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

(1)放炮后排烟每次30min,若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超过时另计工时。

(2)若工作面有涌水时,经排水后地面积水仍在10cm以上时,开炸、出渣时间定额乘以1.15系数,积水在20cm以上时乘以1.35系数。

(3)洞外出渣距离系按≤200m制定的,若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可按路基工程中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运土石方的增运定额计算。

(4)本定额是按隧道施工工作面距洞口长500m制定的,若长度超过时,每增长500(不足500m时按500m计),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按相应定额增加5%(含洞内其他工程项目)。

4.本定额未考虑塌方、溶洞及大量地下水处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所需工日和机具。

5.凡下列工程项目应分别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1)洞门仰坡及天沟开挖、明洞明挖土石方及拱顶回填土石等,使用路基工程有关定额。

(2)如果采用路基、桥涵等到有关定额用于洞内工程时,其过去定额应乘以1.26系数(8÷7×1.1=1.26)。

6.工程量计算规则:

(1)开挖数量按设计断面(成洞断面加衬砌断面)计算,定额中已考虑超挖因素,不得将超挖数量计入工程量。

(2)喷射混凝土按设计的设计的喷护厚度乘以面积计算,其他各种圬工均按设计数量计算。

(3)模筑混凝土按设计厚度乘以面积计算,其他各种圬工均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五章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的土石分类

1.基坑的土石分类与路基工程相同,即分为松土、普通土、硬土、软石、次坚石、坚石六类。

另根据基坑的干湿程度,还分为干处和湿处两类。

干处指在施工水位以上部分;湿处指在施工水位以下、经过抽水以后土壤仍处于潮湿状态,个别地方积水深度不超过10cm部分。

2.沉井下沉开挖土石分为砂土、粘土、砂砾、岩石四类。

二、关于基坑深度与沉井下沉深度

1.基坑深度是指原地面至基坑底部的平均深度。

在同一基坑内,不论开挖哪一深度的土石方,均执行该基坑全深度的定额。

例如在6m深的基坑内,深度0~2m为普通土,2m~4m为湿处硬土,则该两部分的普通土与湿处硬土的开挖,分别执行基坑深度在6m以内的干处普通土和湿处硬土的定额。

2.沉井下沉深度指沉井刃脚底面入土的深度。

沉井土石的开挖应按土质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下沉深度定额。

例如采用抽水开挖下沉的方法,当沉井下沉在5m以内时所挖土石方,均执行沉井下沉深度在0~5m的定额,当沉井继续下沉到10m以内时,则改为执行下沉深度在5m~10m的定额。

三、在基坑开挖中,对0.03m3~0.3m3的孤石,采用撬挖的按软石计,采用爆破的按次坚石计。

冻土开挖按路基工程人工挖冻土时间乘以1.1的系数计算。

在湿处开挖,若经过抽水后仍有30cm以内的浅水时,则按该类土石的开挖定额乘以1.2的系数计算。

四、本章定额挖方按自然方计,填方按压实方计。

基坑开挖工程量按基坑容积计算。

沉井下沉开挖土石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与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的乘积计算。

沉井下沉开挖土石定额中包括溢流(涌砂)及沉井底超挖(锅底)所用工日。

五、基坑开挖及沉井下沉的位置、尺寸、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围堰应填塞紧密,不透水,整齐稳固,合理使用围堰材料。

第六章打桩工程

说明

一、打桩工程中的土质可根据钻探资料按下列土壤类别划分:

1.组土一较易穿过土壤,如轻亚粘土,亚粘土、砂类土、腐殖土、湿的及松的黄土等。

2.组土一较难穿过的土壤,如粘土、干的固结黄土、砂砾、砾石、卵石等。

二、打桩工程量按实际入土深度计算。

若桩长尚有多余时,则打桩所完成的工程量应将未入土部分的桩长计算在内,唯其长度不超过1m。

三、打桩均按在已搭好的支架平台上操作(搭、拆支架平台工时未包括在打桩定额内,应另行计列)。

除注明者外,如在陆地上打桩时,时间定额乘以0.9的系数,在船上打桩时,时间定额乘以1.45系数。

四、打桩定额均为打直桩。

打斜桩时,其时间定额机械乘以1.2系数,人工乘以1.08的系数。

五、机械打钢筋混凝土双排架桩墩时,机械及人工的时间定额均乘1.09系数。

六、打桩定额均包括本墩台内移动桩架及打桩机时间,完成一座墩台后转移至下一座墩台的时间定额,应按打桩机架移动定额计算。

七、拔桩所需扒杆的安、拆、移动工时均包括在定额内。

八、打桩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文凭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七章灌注桩造孔工程

说明

一、灌注桩造孔根据造孔的难易程度,将土质分为八种:

1.土:

粒径不大于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2.粘土:

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

粒径2mm~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指重量比,下同)小于或等于50%,包括礓石、粘土及粒状风化。

4.砾石:

粒径2mm~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大于50%,有时还包括粒径20mm~200mm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

粒径20mm~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软石:

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软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7.次坚石:

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含量大于10%的较坚硬的块石,漂石。

8.坚石:

坚硬的种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10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

二、灌注桩造孔所需扒杆的安、拆、移动的工时均包括在定额内。

三、造孔中发生塌孔回填仍在原处重钻时,回填部分按钻粘土定额计算。

四、除回旋钻机、潜水钻机造孔定额未包括清孔外,其他各种钻机造孔定额均已包括清孔用工及台班。

五、造孔入土深度按实际钻(挖)深度计算。

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设计标高)的深度。

造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采用总孔深定额。

六、造孔的钻机与钻架的架立、横移与纵移均未包括在钻孔定额内,应按钻孔机具移动定额分别计算。

木钻架及钢钻架的、拆、移动均包括钻机的安、拆、移动。

七、灌注桩造孔的施工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八章砌筑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根据以下施工方法编制:

1.砌筑使用一般工具,手工操作。

2.干砌片,块石应将石块支垫平衡,空隙中用小石块填塞饱满。

3.浆砌工程一律使用挤浆法,保证砂浆饱满,大的空隙用小石块嵌入,防止出现空洞。

二、有关规定及说明:

1.浆砌工程不分砂浆种类,均执行本定额。

2.砌体高度的计算:

一般自基础顶面算起,回填后从回填后的地面算起。

3.填腹石定额只在配合不同石料镶面时使用,其镶面部分的定额按相应部位的时间定额乘1.1的系数。

4.定额项目中的墙,指挡土墙、侧墙、翼墙,但不包括拱上侧墙壁、横墙。

5.本章定额不包括各种护坡和护底的垫层或反滤层,需要时按其他章节另计。

6.砌石定额中均未包括搭拆脚手架、井字架、配拌砂浆和勾缝用工。

7.本章有关配合垂直运输用工均包括在定额中。

三、质量要求:

1.干砌与浆砌工程,均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砌筑,使砌体稳固,表面平整,错缝及丁,顺石应符合规定,尺寸与图纸相符。

2.砌缝宽度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3.浆砌石料及预制块,在使用前必须浇水湿润,浇水工已包括在砌筑定额内;对表面有泥土、水锈的,应清洗干净,洗刷工按洗石定额计算。

第九章模板、架子及木作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系根据以下施工方法编制:

1.木模板及木拱盔、支架制作采用人工配合电锯、电刨、电钻施工,如全部采用人工制作时,其时间定额乘以1.3的系数。

木模板安装、拆除一般按手工操作,但下部构造以及预和现浇的T形梁、箱形梁、桁架梁、箱形拱、桁架拱、顶进箱涵等到项目按人工配合机械或扒杆施工考虑,如果全部采用人工安装、拆除时,其时间定额乘以1.25的系数。

其余项目均按一般手工操作。

2.钢模板、胶囊不包括制作,直接采用加工成品或市场采购的成品。

钢模安装、拆除分起重机配合安拆和人工安拆均包括所需部分镶嵌木料的加工、制作和安拆。

二、有关规定及说明:

1.模板工程量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留孔洞在0.1m2以内时,不扣除工程量。

2.本定额每1m2模板接触面积:

木模板包括支撑、框架、垫楞、背木等;钢模板包括支撑、木夹条、压楞型钢、钢模连接件等。

箱形梁、箱形拱包括箱体内查及翼板支撑等。

3.拱涵拱盔、支架及板涵支架均包括底板,其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净跨×涵长)计算。

桥梁木拱盔、支架均按竣工木料计算。

4.土模工作内容包括整平,夯实,整型,贴塑料薄膜,修整。

5.木桥墩台均不包括打桩工程。

6.本章定额的木材系以下列第二类木材为准,如使用第一类或第三类木材时,时间定额应乘以下表系数:

 

木材分类

木材名称

系数

第一类

杉木、红松

0.90

第二类

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木、云杉

1.00

第三类

青松、黄花松、水曲柳、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槐木、椿木、楠木

1.15

三、质量要求:

模板制作应符合设计尺寸要求,安装准确、牢固可靠、不变形、不漏浆,拆除时应不损坏模板及混凝土表面与棱角。

第十章钢筋及钢丝束

说明

一、本章定额工作内容,除各节另有规定外,均包括:

1.钢筋制作

(1)平直:

包括取料、解捆、开拆、平直(调直或拉直)及钢筋必要的切断,分类堆放以及30m以内的原材料搬运等。

(2)切断:

包括取料、划线、切断、标号、堆放及操作地点的材料取放和清理钢筋头等。

(3)弯曲:

包括放样、划线、弯曲、捆扎、标号、垫楞、堆放、覆盖以及操作地点材料及半成品的堆放。

2.钢筋绑扎

(1)清扫模板内木屑、杂物等。

(2)按设计图纸要求在底板上摆放钢筋、放样、划线、套箍筋、准备铁丝、绑扎成型,并负责安放垫块以及搭拆跳板等。

(3)定额中包括50m的水平运输和配合机械垂直运输用工,如超过上述运距时,按材料和半成品场内运输定额另计。

二、本定额根据下列施工方法编制:

1.本定额采取工地配料、加工制作和绑扎来进行生产。

2.钢筋机械制作:

平直除直径在22mm以外采用人工平直外,其他均采用调直机或卷扬机拉直;切断采用切断机;弯曲除直径在7mm以内采用人工弯曲外,其他均采用弯曲机弯曲。

3.钢筋手工制作和绑扎均采用一般工具,手工操作。

4.钢筋点焊按一般工地常用的弧焊机操作。

5.预应力先张法为集中预制在台座上张拉。

后张法按一般施工方法编制。

三、有关规定及说明:

1.工程量除注明外,均按设计图纸计算。

2.钢筋不分钢种、钢号、类别、等级均执行本定额。

3.定额中的主筋直径系指一个构件内重量最大的一种规格钢筋直径。

4.钢筋机械制作系指一个工地有调直机或卷扬机、切断机、弯曲机等全部机械设备者;只有部分机械时,如只有卷扬机和切断机,没有调直机和弯曲机,或只有卷扬机、弯曲机、没有调直机和切断机者,采用定额中的机械制作和人工制作的平均值计算。

5.钢筋制作与绑扎,不分预制和现浇均执行同一定额。

但如现场绑扎墩台、索塔、悬臂浇筑箱梁施工高度超过10m时,其时间定额乘以1.1系数,高度超过20m时乘以1.2系数。

6.梁的分布钢筋和桥面钢筋采用点焊网片拼装时,应将手工绑扎的时间定额乘以0.3后,另加点焊网片用工。

7.拼焊钢筋骨架时,按焊缝长度采用搭接焊定额和人工配合电焊骨架定额计算。

8.构件钢筋为整体骨架入模时,除按钢筋绑扎计算外另按骨架入模定额计算。

9.预应力钢筋、钢丝束、钢绞线不分桥梁结构型式均执行本定额。

10.本定额未包括各种锚具的加工制作和有关金属设备的制作,需要时,可另行处理。

四、质量要求

对钢筋、电焊、预应力钢筋、钢丝束的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均应符合施工图纸《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工作内容除总说明各节另有规定外,包括:

1.混凝土拌和:

材料装卸、50m内运输、过磅、人工加外掺剂、拌和、出料、扒溜子等。

2.卷扬机或扒杆吊运浇筑混凝土:

混凝土的装卸、运输、井字架提升或扒杆吊运配合浇筑、捣固、抹平,搭救、拆、移临时脚手架,安放漏斗、溜槽,清除模板内杂物,喷水湿模,安、拆、移动、小修震捣器。

如手推车运输改为小翻斗车运输时,每m3混凝土减少0.21工日。

3.汽车式起重机、墩顶拐脚门架、顾制场龙门架配吊罐浇筑混凝土:

混凝土吊运、浇筑、捣固、抹平,搭、拆、移临时脚手架,清除模板内杂物,喷水湿模,安、拆、移动,小修震捣器等。

4.混凝土输送泵浇筑混凝土:

混凝土泵送,浇筑,捣固,抹平,搭救,拆,移临时脚手架,清除模板内姑物,喷水湿模,安,拆,移动,小修震捣器等。

5.人工浇筑混凝土:

混凝土浇筑、捣固、抹平,搭、拆、移临时脚手架,清除模板内杂物,喷水湿模,安、拆、移动、小修震捣器等。

6.浇筑水下混凝土时包括安、拆、提升导管。

浇筑片石混凝土包括包括选石、洗石、埋置片石。

二、有关规定及说明:

1.钢筋混凝土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钢筋和铁件所占体积。

2.浇筑片石混凝土工程量按片石混凝土成品方数计算,其时间定额按现浇混凝土的时间定额乘以1.01系数。

3.混凝土拌和定额中未包括拌和机工作台的、拆用工。

4.定额中混凝土捣固除注明者外,均为机械捣固。

如需人工捣固时,每m3混凝土增加0.1工日。

5.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定额均未包括养生工日。

6.定额中已考虑了小体积混的增加工日。

三、质量要求:

人工拌和混凝土应干拌、湿拌各3遍以上。

机械拌和应掌握好规定的拌和时间。

混凝土运输及浇筑过程中应防止产生离析现象。

钢筋混凝土凝土在浇筑中应保持钢筋位置正确,防止露筋。

混凝土捣固要及时、密实,防止产生蜂窝、麻面现象。

养生期要经常保持湿润。

第十二章预制构造运输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工作内容,除总说明和各节另有规定外,均包括:

1.龙门架:

移动50m。

2.汽车、平板拖泥带水车、起重机:

距离在1km内的开往工作地点与返回停车场地等全部操作。

二、本章定额除缆索运运输外,各节均分为装卸与运输两部分。

1.装卸:

人力、汽车、平板拖泥带水车运输系按构件集中堆放考虑的,编制了构件的装卸定额。

轨道平车、驳船、缆索运输系按构件纵向配合安装的,只编制了构件装车(船)定额(缆索起吊包含在第一个50m内),驳船、缆索运输不考虑构件集中堆放,轨道平车运输如构件需纵向集中堆放或横移堆放时,其卸车的时间定额按装车时间定额乘以0.7系数。

2.运输:

各项机械运输定额中均未包括运载工具等待装卸的时间定额,采用定额时,除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台班外,还需根据不同的装卸方法增加等待装卸台班。

等待半年台班即所采用的半年机具的时间定额。

但卷扬机、轨道拖车头等牵引定额系按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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