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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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两篇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两篇

篇一:

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依《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制订,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规范本社团的事务。

第二条会名全称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青协。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及为人民服务的大学生自发组织成的团体,是非盈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宗旨是:

传播校园文明,倡导社会爱心,关注社会发展,服务公益事业,扶助弱势群体,塑造健康自我。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口号是:

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短期目标是:

调动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干部调动无阻力,无剩余劳动力现象。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长远目标是: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规范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我校素质教育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组织广大会员从自身做起,坚持以人为本,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与高尚的思想境界。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活动的思路:

1.以志愿服务为主导思想,在积极参与学校活动、特困生爱心服务、基础文明工程、社会援助、参与社会焦点问题等项目上积极展开活动。

2.在协会活动的组织与宣传中为全体会员提供展现与锻炼自身的平台,全面提高会员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从而带动身边同学。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户本协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入会程序:

个人申请,书面材料,志愿者注册登记,组建青年志愿者档案。

退会程序:

个人申请,书面材料,经协会审议,公示全校。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在会议上有选举、被选举、发言、讨论、提议的权利。

2.会员有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会动,并展现自身能力的权利。

3.会员有适时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会员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会员有作为某项活动的发起人,向理事会申请协助活动实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2.会员有认真执行本协会所分配任务的义务。

3.会员有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

4.会员有贯彻协会宗旨,发扬协会精神的义务。

第三章协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其下设会长、副会长、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策划部、联络部、网络部和文艺部。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其决议,在其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其领导下的各职能部分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活动,作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职责:

1.通过及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本会工作。

3.选举及罢免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

4.对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各项工作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1.主持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2.认真执行会员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

3.组织对会员工作的考评和监督。

4.对不执行或违反本会制度的会员进行处理。

5.对本会各项工作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会长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监督各部门工作开展。

2.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代表本会公布会员大会的决议。

3.评定各职能部门的办事细则及其它法规。

4.代表本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

第十八条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某一方面工作。

2.负责所分管工作的监督及指导。

3.及时了解所分管工作的工作进度,财务状况等。

第十九条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做好各项会议的准备工作及会议记录、会议考勤,具体安排本会的常规工作,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对本会财务进行管理及对活动经费进行分配,管理协会档案等文件。

第二十条宣传部职责:

对本会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对外宣传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负责利用校内的广播、报纸、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有关的宣传和报道。

第二十一条外联部职责:

负责本会开展外联工作,为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筹措资金,联络活动地点及与各兄弟社团加强联系与交流,为本会的各项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二条策划部职责:

负责本会各项活动策划书的草拟及与办公室细拟策划书,做好与办公室及宣传部的协调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联络部的职责:

与办公室一起做好例会及会员大会的组织、联系工作,制订协会通讯录,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在协会人际关系网建立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网络部的职责:

负责各项活动电子资料的收集,网上宣传协会,为各项活动提供电脑技术支持的工作,并协助其他各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文艺部职责

负责各项文艺活动的组织及表演,并协助其他各部开展工作。

下设志愿者艺术团,召集并组织成员在协会及学校范围内举办各种文艺活动(如新生入学后的志愿服务晚会)。

第四章会务

第二十六条会务严格履行本会宗旨,达到服务学校、奉献社会的目的,会长应该严格督导各部,并领导会员举办各项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宣传本会建设发展成果,制订协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七条会务执行

会员大会通过的协会发展决议,会长必须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务总结

协会每年应进行会务总结,形成会务报告书,包括本年度活动进行、经费计算、目标完成情况、奖励先进,由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协会干部

第二十九条本会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选拔产生,由会员大会通过,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

2.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证质量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4.作风优良、团结会员、自觉接受监督、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有社会工作能力、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六章奖惩制度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使协会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的素质并使今后的管理工作更方便,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会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会员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可提出复查核实。

第三条违纪处分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勒令退出协会、团内处分。

第四条对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拒绝服从会长、副会长及各部安排的志愿者一次给予警告,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勒令退出协会。

2.无条件拒绝服从上级安排的,不得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定。

3.召开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成员大会,无故缺席者,不得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定。

4.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且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团内处分。

5.损坏协会名誉,严重破坏志愿者形象者勒令退出协会,并公开向协会道歉。

6.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否则将取消志愿者身份,并公布全校。

7.对受到批评仍不悔改者一律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处罚。

(注:

本条例可能存在一定弊端,如需修改,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团委审议后公布。

评优:

优秀青年志愿者

1.政治思想好,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志愿者中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主动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做好协会内会长交给的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3.遵守校规校纪,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和修改,并呈报上级部门。

第二条本章程如有与上级部门的章程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章程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

篇二: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Young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巨大的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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