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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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日期:
2006-10-19]
[字体:
大中小]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申请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现场审查具体内容与审查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表格,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受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
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其基本程序为:
鉴定评审约请-确认申请材料-成立鉴定评审组-现场审查-整改确认(必要时)-级别核定-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出具每个项目不少于两份的试检验检测报告(电站锅炉、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可以只出具一份)。
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一名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项目检验师(或者无损检测Ⅲ级)资格的人员签署的对申请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的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申请项目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六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约请函》(附件1);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九条所述的资料;
(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本规则第五条所述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
第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约请时,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确认上述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确定资料符合规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组织鉴定评审组、与申请机构商定鉴定评审时间、制定鉴定评审计划、向申请机构和相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寄发《现场审查通知函》(附件2)等工作。
鉴定评审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但不得超过五人)鉴定评审人员组成。
鉴定评审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
如果申请机构认为鉴定评审组成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第九条现场审查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
(三)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具体内容见鉴定评审机构制定的鉴定评审指南。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按照本规则和鉴定评审指南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查,填写审查记录。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确定申请机构存在的不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要求的问题,向申请机构通报审查情况,与其签署《备忘录》(附件3),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时限。
申请机构如果拒绝签署《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与鉴定评审组。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现场审查报告、审查记录及其他有关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鉴定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鉴定评审组的现场审查工作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审查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审查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鉴定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说明或者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二)认为申请机构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
(一)款处理。
(三)根据《备忘录》和评议结果,向申请机构发出《不符合项目通知书》(附件4)。
(四)如果鉴定评审组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终止现场审查,或者申请机构拒绝签署备忘录,并且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诉,由鉴定评审机构直接将有关材料上报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收到《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对于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应当在原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级别核定与鉴定评审报告
(一)对于本规则第十五条第
(二)款所述的情况,或者整改结果被确认为全部符合要求的,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进行级别核定,并且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二)对于申请多个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机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某些申请项目未能达到《核准规则》中与其对应的人员与检验仪器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进行级别核定,并且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但进行级别核定时,不考虑这些申请项目。
(三)整改结果被确认为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鉴定评审机构直接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及申请首次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要求的,其级别定为C级。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5)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6)的规定,对符合《核准规则》中有关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换证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
第二十条对于申请增项核准的机构,其原级别不变。
但对于同时申请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核定级别时,应该考虑增项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约请函.doc
2.现场审查通知函.doc
3.备忘录.doc
4.不符合项目通知书.doc
5.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doc
6.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doc
附件1
约请函
No:
(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现特约请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申请机构信息:
申请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附:
提交资料清单(按“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机构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现场审查通知函
No:
(申请机构名称):
经协商,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现场审查,做好有关准备。
抄送:
(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名称)
(鉴定评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
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鉴定评审组中职务
联系电话
附件4
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No:
第页共页
(申请机构名称):
根据你处号《约请函》的要求,本鉴定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组进行了现场审查,发现如下不符合项目:
(鉴定评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级别核定方法
一、级别核定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定为A级:
(1)机构的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至少有3名高级检验师;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K[注]×2500m2;
(3)100~120人以下(含12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8万元;12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K[注]×960万元;
(4)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检验质量和安全事故,并且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抽查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
(5)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承担了2项以上(含2项)与检验业务有关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科技项目;
(6)建立了局域网,至少有30台终端入网,并且运行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7)检验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K[注]×2500万元。
(8)Z≥90(Z为总得分,见本方法第三部分)。
[注]:
对于在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K=0.8;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K按下式计算:
式中:
W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密度,W=N/S,单位为台/km2;N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内拥有的特种设备台数(不含压力管道和气瓶),S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的平方公里数。
G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的人均GDP值,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定为B级:
(1)机构的人数在60人以上(含60人),至少有1名高级检验师;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3)60~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机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4万元;10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4)上一个核准有效期未发生重大检验质量和安全事故,而且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抽查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
(5)建立了局域网,至少有15台终端入网;
(6)检验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1200万元。
(7)Z≥80。
3.不满足A、B级核定条件的定为C级。
二、评分方法(“()”内数字为权重;各核定要素的基准分为60分)
1.规模(0.3)
序号
核定要素
评分方法
1.1
总人数A1(0.1)
20≤A1≤100,按[1.1]=0.5A1+50计算;A1>100,[1.1]=100
1.2
固定资产(0.2)
1.2.1总值A2(0.2)
100万元≤A2≤1500万元,按[1.2.1]=[4(A2-100)/140]+60计算;A2>1500,[1.2.1]=100
1.2.2仪器设备资产原值A3(0.6)
50万元≤A3≤1000万,按[1.2.2]=[4(A3-50)/95]+60计算;A3>1000,[1.2.2]=100
1.2.3核准期内仪器设备、设施及办公系统投入占总收入比例A4(0.2)
5%≤A4≤10%,按[1.2.3]=[40(A4-0.05)/0.05]+60计算;A4<5%,[1.2.3]=60;A4>10%,[1.2.3]=100
1.3
年收入(0.2)
1.3.1总收入A5(0.2)
100万元≤A5≤2500万元,按[1.3.1]=[(A5-100)/60]+60计算;A5<100,[1.3.1]=60;A5>2500,[1.3.1]=100
1.3.2法定检验收入A6(0.5)
100万元≤A6≤2000万元,按[1.3.2]=[4(A6-100)/190]+60计算;A6<100,[1.3.2]=60;A6>2000,[1.3.2]=100
1.3.3人均年检验收入A7(0.3)
5万元≤A7≤20万元,按[1.3.3]=[8(A7-5)/3]+60计算;A7<5,[1.3.3]=60;A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