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 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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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相关政策
“小额贷款”相关政策参考
相关政策:
1、《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施行)》
3、《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贷款》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使用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
(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项目业主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引导项目业主对国产首台(套)设备投保。
对本市用户单位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为鼓励企业用引进技术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
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重点领域指南及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同时公布各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按照市经委等部门公布的各相关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途径,企业可申请将本企业的项目列入专项计划。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或评估机构的咨询意见,结合重点领域指南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和生产条件等综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并下达相关专项计划或公告专项目录。
四、申请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3)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3、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应包括:
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上报的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获得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项目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市经委等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项目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即予返还市财政部门。
获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两次被撤消项目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6、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
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详细情况:
联系部门:
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
联系电话:
52610076、23112715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和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于地方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
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
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经咨询创新基金专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在每年3-2月间,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三)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以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
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十)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对
(一)、
(二)、(三)款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管理中心;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软盘也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项目,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
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
推荐单应是熟悉被推荐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级)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
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五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
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
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本年度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
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
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的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申请文件资料不予退还。
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详细情况: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地址:
钦州路100号1号楼3楼
邮编:
200235
电话:
64839009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至下午5:
00
二、申办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拥有申请省创新资金数额2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企业净资产为申请省创新资金2倍以上,项目执行期为两年(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7、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新增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8,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国家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如有疑问可致电宣先生60941825
三、申办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进行,网址:
完成企业注册和申请材料填写,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用A4纸打印作为书面材料。
2、相关附件包括(详见当年度申请须知、项目指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前2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
(3)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的相关批准证明;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3、申请文书名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资料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
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
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