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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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一案双查制度实施方案
篇一:
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1-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
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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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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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4-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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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一案双查办法
赤壁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全市地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内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纳税人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市局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赤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马晓林任组长,方兰萍、周勇为副组长,雷斌、游兴华、祝红仙、但楚峰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兰萍为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内“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
(三)审核待岗、调岗处理决定。
第七条“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在“一案双查”中所发现的地税机关、地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由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施。
稽查局负责依法检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要求一案一表,发现税务人员涉嫌违法法纪行为的,按程序上报。
监察考评科负责依据稽查局提供的线索调查和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上级地税机关督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四)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地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五)地税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六)稽查局所查税收违法案件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被查补的税款金额较大(指不含正常延期缴税的欠缴税款数额在20万元及以上),或查补的金额占当期应纳税款比例较大(指不含正常延期缴税的欠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额30%及以上);
(七)其他地税机关认为需要“一案双查”的税收违法案件。
第十条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及时进行取证,并在24小时内填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报告单》报稽查局长;稽查局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不同意转交监察考评科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考评科,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举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时,一般先由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将稽查结论通报监察考评科,再由监察考评科对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的,稽查局和监察科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行调查。
第十二条稽查局向监察考评科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监察考评科接到稽查局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监察考评科转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工作程序,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稽查局;对本部门无管辖权的问题线索应在接受线索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稽查局对所有税收违法案件在实施完税收检查后,均应填写《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并报监察考评科。
案件形成原因分为下列几种:
(一)纳税人责任。
即纳税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偷、逃税款;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所造成的少缴税款;
(二)涉嫌以权谋私。
即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纳税人处谋取私利,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
(三)涉嫌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
即税务工作人员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
(四)涉嫌越权减免税。
即税务工作人员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五)涉嫌失职渎职。
即税务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漏征漏管;
(六)涉嫌工作失误。
即税务工作人员不是主观上想少征、漏征税款或主动放弃征管权力,而是因业务能力不强或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问题造成纳税人少缴、欠缴税款;或内税率使用不当计算错误造成税款流失。
第十五条监察考评科在收到《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适用于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因的,不追究税务工作人员责任;
适用于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款原因的,监察考评科按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适用于第十四条第六款原因的,监察考评科按《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一案双查”中所查处的税务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依情节按《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科实施“一案双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一)稽查局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监察考评科对稽查局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在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三)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科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密、传播。
第十八条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科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的,依照《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规定,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