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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餐厅平安生产相关制度

餐厅平安生产相关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提高星级饭店平安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平安生产法》和《北京市平安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星级饭店的平安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星级饭店是指一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单位。

第三条 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星级饭店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星级饭店的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星级饭店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贵。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制定平安生产、规程,提供相关效劳。

第五条 星级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第七条 星级饭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

第八条 星级饭店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星级饭店应当对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星级饭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平安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平安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应当每2小时至少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平安巡查。

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平安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星级饭店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里。

第十五条 星级饭店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里。

第十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保证平安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平安出口;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平安出口数目、平安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营业区域内的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平安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里平安须知等平安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平安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一条 星级饭店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平安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平安措施,确保平安。

第二十二条 星级饭店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贵。

星级饭店对各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星级饭店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星级饭店应当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里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星级饭店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贵。

第二十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播送,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二十七条 星级饭店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星级饭店存在平安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催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星级饭店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平安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平安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平安须知等平安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播送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平安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平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

宾馆饭店平安生产规定xx-10-1917:

13|#2楼

第一条 为了提高星级宾馆饭店平安生产水平,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平安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星级宾馆饭店(以下简称为宾馆饭店)的平安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平安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宾馆饭店消防平安、特种设备平安的监督管理。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宾馆饭店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宾馆饭店应当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第七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

第八条 宾馆饭店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宾馆饭店应当对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宾馆饭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平安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平安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平安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2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平安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应当保证平安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平安出口;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堆放、悬挂或者张贴影响疏散的物品。

平安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八条 宾馆饭店的平安出口数目、平安疏散距离等疏散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直接通向建筑物外的平安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的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平安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10米。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平安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设置或者摆放中、英文两种文字对照的应急疏散指示图、平安须知等平安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营业区域范围内的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平安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平安责任。

施工期间不停止营业的,施工区域应当与营业区域隔离,并采取平安措施,确保平安。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宾馆饭店对各租赁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宾馆饭店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主要包括:

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宾馆饭店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播送,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二十八条 宾馆饭店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宾馆饭店存在平安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宾馆饭店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例会制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影响疏散的物品或者封闭平安出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宾馆饭店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播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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